ailucy 2023年07月21日 星期五 上午 10:41
今年1月9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今年新的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税新政,相较去年有了较大的变化:
一、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由15万元(按月申报)和45万元(按季申报)下调为10万元(按月申报)和30万元(按季申报)。
二、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调整。原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收入,征收率下调为1%;适用5%等其他征收率的继续维持不变。
三、去年实行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今年停止执行。
由于政策出台的滞后性,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在1月1日-9日可能存在已开具免税普通发票、3%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按3%预缴增值税等情况,在政策出台后,应该如何应对?依据发票管理办法以及今年出台的新政,同时结合近年税务总局处理类似问题的惯例,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于已经开具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由于普通发票不具有进项税额的可抵扣性,是否开具税率对购销双方影响较小,同时由于税务总局公告也未提出明确要求。因此,对于政策出台前已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的,可不对这部分发票进行作废或红字冲销处理,但在进行增值税申报时,应结合当期收入,如已超过起征点,应将该部分免税收入按照「免税收入(1+1%)」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填入申报表第一行和第三行。
二、对于已经开具的3%征收率专票,由于征收率下调,如销售方选择享受减征政策,可在作废或红冲后重新开具1%征收率的专用发票,享受1%的减征增值税政策;如因经营需要,选择放弃减征优惠,可不进行任何处理,在增值税申报时,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即可。同时,根据税务总局公告,可对某一业务单独选择享受或放弃减税。
三、代开专用发票已按3%预缴增值税的,如果选择享受减税,也可在作废或红冲后重新代开1%征收率专票的情况下,申请退还多缴2%的增值税税款,享受1%征收率减征政策。
四、对于机动车销售发票,由于其视同专用发票的特殊性,购买方可凭带税率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建议小规模纳税人在购买方无抵扣需要的情况下,统一开具免税机动车销售发票,在申报时,如已超过起征点标准,则按照上述第二条计算申报;如未超过起征点标准,则全额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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