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07月14日 星期五 上午 10:4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招标投标法》颁布12年来,我国招投标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招投标市场不断壮大,行政监督管理体制逐步完善,招投标制度日趋完备,对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采购质量效益,预防惩治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招投标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规避招标或者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有的领导干部利用权力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搞权钱交易,使公共采购领域成为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灾区;一些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相互串通,围标串标,严重扰乱招标投标活动正常秩序,破坏公平竞争;有的专家评标不公正。)
从法定应招标的项目中查出投标单位串标的行为比较难,主要查限额以下的,在乡镇街道、单位下属国有企业等小型公共平台中标的项目,因为该平台仅发布招标公告及招标结果,招标过程及相关招标资料并未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1、查投标授权代理人是否为同一家单位:获取身份证,查个人社保,项目投标期间的社保信息是否为同一家,或所在单位是否为同一控股人(若授权代理人在投标期间刚为实习期,未在该单位有社保,可直接让这个人来谈话,拿出行政执法证,当面问话)。
号码(要坚信小项目的投标文件做的没有想象中的那么严谨,真的很有可能一样,因为确实有真实查处事例)。
3、无须附投标保证金缴纳回执的投标项目,根据收入投标保证金的时间段,一看临近时间的投标单位有那几家,再针对性去看这几家单位的投标文件,检查是否有雷同;二看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账户是否为同一家,若为同一家直接可以定性为串标。
4、比对投标单位提交的材料品牌等授权书,授权方提供的授权书有签名和用印,签名和印章的位置大小是否一致,若一致,有可能为投标单位为了增加陪标单位,伪造的授权书。
5、收集招标公告上的资料,检查投标文件出现的关键技术资料是否超出公开给的资料;
6、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文件的技术深度是否与施工过程一致,说明投标人已经提前介入,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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