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07月14日 星期五 上午 7:57
侦查权行使主体:
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
国家安全机关
军队保卫部门
监狱
走私犯罪侦查机关
中国海警局
一、侦、检、审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侦查权: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检查权: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检察、批准或决定逮捕决定拘留.
审判权:审判、决定逮捕.
二、法、检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掌握」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不独立于党、立法机关
接受党的领导、接受群众、舆论监督
人民法院:审判独立(具体某个法院独立),上下级监督关系
人民检察院:检察独立(整个检察系统独立),上下级领导关系
三、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
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五、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六、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八、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九、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
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法院统一行使;提起公诉为界区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控诉方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疑案作无罪处理≠无罪推定
十、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单选、简答、案例分析]★★★★★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诉中近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一、证人[单选]★★
(一)证人的概念:证人是指在诉讼外了解案件情况的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
(二)证人的特点
1.证人具有人身不可替代性。
2.证人优先性。
(三)证人的条件及不能作证人的情况
1.证人的条件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不能作证人的情况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必须达到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程度,才能排除其证人资格。证人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单位或组织。
证人补助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证人出庭作证,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管辖
管辖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审判机关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各专门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一、检察院立案的案件[单选]
(一)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
(二)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单选、简答]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绝对自诉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只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和起诉,人民法院才予受理的案件。
侮辱诽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虐待(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被害人死亡的除外)侵占(绝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侮辱诽谤加虐待,暴力干涉加侵占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公兼自)
①侵犯通信自由案;②重婚案;③非法侵入住宅案;④故意伤害案(轻伤害);⑤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⑥侵犯知识产权案;⑦遗弃案;⑧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三)公诉转自诉案件(公转自)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审判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各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职权划分。
一、级别管辖[单选、填空]★★★★国恐无死没缺
(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2.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案件。
3.没收程序,由犯罪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管辖权只能上收,不能下放
检认为可能判处无、死刑而向中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院受理后,认为不需判处无期以上刑罚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法院审判。
(三)就高不就低原则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法院管辖,全案归上级法院管。
回避
一、回避的概念[名词]
回避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回避适用于刑事诉讼中各个阶段。
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不适用回避的规定。
二、回避的理由[单选]★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
(五)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需举证)
(六)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不能再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或者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不能再担任本案的检察人员。
(七)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成员,不能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四、回避的效力[单选]
(一)回避决定-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法、辩、近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向原决定主体申请复议)。
(二)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停止侦查工作。
(三)回避后先前行为效力待定,谁决定他回避,谁决定该行为的效力。
辩护与代理
辩护
辩护,是指辩方针对控方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指控,从实体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项权利的核心.权利。
辩护的种类[单选]
(一)自行辩护
(二)委托辩护
1.委托时间
(2)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
(三)法律援助辩护(申请/通知法律援助)
应当通知:
①盲、聋、哑人
②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③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④未成年人
⑤高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未委托
口诀:盲聋哑、精神病、无期死刑未成年,高院复核未委托
辩护人的人数与范围[单选]★
(一)辩护人的人数
1.一名犯嫌、被告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辩护人。
2.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嫌、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犯嫌、被告人辩护。
四、辩护人的义务[单选]
(一)不得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
(二)法定情形及时告知无罪事由辩护人搜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三)法定情形及时告知违法行为。
刑事证据
刑事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
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扭送是公民实施的,不是强制措施。
一、拘传[名词解释]
(一)概念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取保候审[单选、名词、简答]★★★
(一)概念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口诀:管制拘役附加刑;有期徒刑不发生;严重疾病孕婴儿,不致发生危险性;羁押期满未办结,需要取保候审
(四)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的后果
1.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
2.根据案件情况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五)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的法定义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口诀:离开需批准;变动需报告;传讯及时到;作证勿干扰;证据勿伪造
三、监视居住[名词、简答]
(一)概念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责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1.法、检、公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嫌、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2.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也可以监视居住。
(三)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通信。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一、拘留的概念[名词]
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拘留的条件[单选、简答]★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人身)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证据安全)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八)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的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
三、拘留的期限[了解]
(一)公安机关拘留的期限一般情况: 3+7=10
特殊情况: 3+4+7=14结、多、流: 30+7=37
(二)检察机关拘留期限
1. 7+7=14
2.7+7+3=17
一、逮捕的概念[名词]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逮捕的适用机关[填空、单选]★★★
逮捕应由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附带民事诉讼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名词]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简答)
(一)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诉讼已经成立。
(二)被害人遭受的必须是物质损失。
1.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包括
(1)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
(2)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
(三)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
下列两种情况下,法院不受理附带民事诉讼
(1)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法院应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予受理,应当告知其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3)精神损失
(4)将来可能得到的物质利益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简答]
(一)被害人
(二)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三)检察院
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提起公诉的时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期间和送达
一、期间[了解]
1.法定期间届满时为法定节假日的,那么期间届满日期顺延到法定节假日结束后的第1个工作日。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3.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精神病鉴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间。
立案
一、立案的概念[名词]
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诉人起诉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二、立案的条件[了解]
(一)公诉案件
1.有犯罪事实;
2.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自诉案件
1.属于自诉案件范围
2.属于本院管辖
3.被害人自诉
4.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侦查
五、鉴定[单选]★★
(一)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鉴定程序
1.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其他鉴定时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
2.鉴定意见的告知对象: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办案部门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诉讼代理人。
六、通缉[单选]
(一)通缉的适用对象
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包括已被捕而在羁押期间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二)通缉的程序;
1.决定主体: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2.发布主体:公安机关。
侦查终结
侦查终结的概念[名词解释]
侦查终结是侦查机关对于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经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足以对案件作出起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结论,决定不再进行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处理的一种诉讼活动。
一、补充侦查的概念[了解]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进行补充收集证据的一种侦查活动。补充侦查由人民检察院决定,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实施。
起诉
一、审查起诉[单选、填空]★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阶段,为了确定经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是否应当提起公诉,而对侦查机关确认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和罪名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一)监察机关移送案件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10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二)审查起诉的期限
1.审查期限
检察院对于监察、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15日。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1年的,可以延长至15日。
二、提起公诉[了解]
提起公诉同时具备的三个实质条件:
(一)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二)证据确实、充分。
(三)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刑事审判概述
一、审判公开原则的概念[掌握]
审判公开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
二、直接言词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的合称,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被告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以口头方式向法庭提出,调查证据以口头辩论、质证、辩论方式进行。
三、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是指在法庭审理中起诉方和被告方应以公开的、口头的、对抗性的方式进行辩论,未经充分的辩论,不得进行裁判。
四、集中审理原则(不换人、不换庭、不中断)
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不中断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当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
两审终审制
一、两审终审制的含义[了解]
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至多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提出抗诉。
二、两审终审制的例外[单选]
1.地方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的。
2.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
3.死刑案件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才能生效和交付执行。
4.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最高院核准
第一审程序
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三、法庭审判[单选]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庭审判程序大体可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
(一)被告人最后陈述(任何情况下不可省不可替)
1.被告人最后陈述权是不可剥夺的权利、不可由他人代替行使。
2.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二)评议和宣判
宣判一律公开,分当庭宣判、定期宣判。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内送达判决书。
3.法院一审裁判的种类
(1)有罪判决
①指控罪名成立的有罪判决。
②变更罪名的有罪判决。
(2)无罪判决
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
②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③被告人死亡的,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3)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
①被告人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②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4)终止审理的裁定
①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②被告人死亡的,有罪无罪无法查清或者根据已有的事实和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有罪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四、延期审理、中止审理与终止审理
(一)延期审理的适用情形(诉讼自身障碍)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二)(中止审理适用情形(出现不能抗拒的情况)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脱逃的;
(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三)终止审理适用的情形
(1)①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②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③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⑤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第16条第2-6项)
(2)在违法所得的没收案件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
六、一审程序的期限[了解]
普通程序2+1+3+X月
(一)一审审限原则上2个月,至迟3个月。
(二)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对可能被判处死刑、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 第158条规定4种情形(交、集、流、广),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达到6个月。
(三)如果出现改变管辖或者补充侦查,审限重算。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自诉案件的范围: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自诉案件的一审程序:
公诉转自诉案件不可调节,不可以反诉。三类案件都可以和解 自诉人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按照撤诉处理。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单选、简答)
(一)审级:基层、一审 简答
(二)案件的适用范围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不能试用简易程序的情形:盲聋哑,精神病,不认罪,不构罪,辩无罪,有异议,有影响。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二)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
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五)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六)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七)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程序提起:检察院可以建议,但须法院、被告人同意。
审判组织(单选)
三年以下合议庭或独任庭,三年以上必须合议庭,如果独任庭发现可能判处三年以上的转为合议庭。
审理期限[单选]
(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由以内审结。
(二)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三)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
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速裁程序: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基层法院管辖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且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
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范围[简答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特点:不受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
速裁程序的审理期限:受理后10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1年的,可以延长至15日。
判决、裁定和决定:
判决(了解):是人民法院经过法庭审理,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就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应否处以刑罚和处以什么刑罚的问题所作的一种结论。
实体问题:在审判阶段在法院,以书面形式,生效判决只能有一个,不服未生效的判决,可以上诉或抗诉。
裁定(了解):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或者判决执行过程中对有关诉讼程序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一种处理。
程序问题:中止审理,终止审理,维持原判等
实体问题:减刑,假释,撤销缓刑,减免罚金,一个案件可以有多个裁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
决定(了解):是用于解决诉讼程序问题的一种法院裁判形式。程序问题: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一个案件可以有多项决定。一般一经做出立即生效。
第二审程序: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因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进行审判所应遵循的程序。
非独立的上诉主体: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上诉。
提起二审抗诉的主体
1.抗诉主体:提起公诉的检查机关。
2.提起抗诉的主体: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检察院应在5日内做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被害人没有上诉权但是有请求检察院抗诉权。提起上诉和二审抗诉的方式(了解):
1.提起上诉的方式:①口头或者书面;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提出上诉,以其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
2.提起二审抗诉的方式:书面(抗诉书)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原则(名词解释,单选)
1.全面审查原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2.上诉不加刑原则(三不加:刑种,刑期,执行方式):
(1)涵义:上诉不加刑是指仅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时不得改判重于原判刑罚,第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2)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
(3)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4)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5)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6)原本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
(7)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较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监程序重新审判。
(8)第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审案件的审理(了解)
1.审理方式
(1)应当开庭审理:①检察院抗诉的案件。②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③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④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件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⑤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2)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案件依法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阅卷,必要时应当提交书面阅卷意见。
2.检察院派员出庭
(1)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2)抗诉案件。检察院接到开庭通知后不派员出庭且未说明原因的,法院可以裁定案按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3.审理后的处理
(1)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正确,量刑适当的)。
(2)直接改判:①应当改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或者是量刑不当的。②可以改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查清事实之后改判。
(3)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②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判规定的;违反回避制度的;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力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4)判决无罪:被告人死亡,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
(5)裁定终止审理:被告人死亡,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6)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提出上诉或抗诉的,二审法院应当作出判决,裁定不得再发回重审。
二审的审理期限(了解)(2+2+x月)
(一)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2个月以内审结。
(二)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三)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四)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申诉[了解]
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认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处理的一种请求。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了解]
(一)各级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二)最高法院和其他上级法院(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三)最高检察院和其他上级检察院(再审抗诉)再审期间原则上不停止原判决、裁定执行。3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的,不得超过6个月。
执行的主体(了解)
(一)人民法院
无罪、免除刑罚、罚金和没收财产及死刑立即执行判决
(二)监狱
有期徒刑(剩余刑期超过3个月的)、无期徒刑、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决
(三)未成年犯管教所
未成年犯判决
(四)公安机关时名
拘役、剥夺政治权利、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驱逐出境
(五)社区矫正机构
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
补充:监外执行
概念: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应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服刑,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刑罚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犯罪人的刑期不因执行场所、执行方式的变更而中断,仍然连续计算。
《刑诉》第265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残自伤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刑诉》第265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特别程序
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2.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程序
3.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4.缺席审判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附条件不起诉[单选]
(一)概念: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予设立一定考验期限,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限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制度。
(二)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附条件不起诉的实体条件)
(1)未成年人。
(2)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
(3)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4)符合起诉条件。
(5)有悔罪表现的。
(三)考验期内的监督考察
1.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2.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6个月以上1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四)救济途径
1.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2.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犯罪记录封存[了解]
(一)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主要规定
1.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2.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如果发现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
缺席审判情形[了解]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检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当事人和解的条件[了解]
(一)当事人和解的前提条件
1.公诉案件。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
3.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
4.被害人自愿和解的。
5.在谅解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和解。
(二)当事人和解的实质条件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5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当事人和解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