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07月03日 星期一 上午 8:54

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的通知的推文,胖小编初步解读如下:

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包含所有已登记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为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现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

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明确本指引执行时间)新申请备案的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相关命名事宜应当按照本指引执行,新设立的合伙型、公司型私募投资基金(以营业执照中“成立日期”为准)命名事宜应当按照本指引执行;201911日前,已完成备案已提交备案申请的私募投资基金可以(此处为自愿,本文中“可以”如无特殊说明均为自愿选择)按照本指引及基金合同(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相关约定,调整私募投资基金名称,并相应办理基金的重大事项变更及信息披露事宜(1、因《合伙企业法》、《公司法》未明确规定合伙企业、公司更名的权力归属,合伙企业应在合伙协议中约定更名事宜应由合伙人会议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约定更名事宜应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定。2、合伙企业、公司名称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合伙企业法》中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3、通过更名决议后提交工商部门变更,工商部门是否受理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4、工商变更通过后需重刻公章、税务变更、缴销申领发票、银行账户(包括基本户、一般户(如有)、托管户(如有)、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变更等。5、ambers系统进行产品重大变更,因产品重大变更中基协目前只设置了2次机会,后续是否会针对此事项不占用1次机会有待进一步探讨。6、应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7、虽然合伙企业或公司更名后不会导致以原名称签署的合同失效,但不排除托管人、行政服务商、监督机构等相关方要求重新签署补充协议等。如无十足把握,不建议2019年 11日前已完成备案已提交备案申请的私募投资基金进行更名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规范发展(制定本指引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的依据),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通过契约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组织形式(本指引适用范围)募集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命名事宜,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不得明示、暗示基金投资活动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含有“安全”、“保险”、“避险”、“保本”、“稳赢”等可能误导或者混淆投资人判断的字样,不得违规使用“高收益”、“无风险”等与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不匹配的表述《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自律规则中对此类行为均有明确约束)

第四条 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不得含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不得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不得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最佳业绩”、“最大规模”、“名列前茅”、“最强”、“500倍”等夸大或误导基金业绩的字样。《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自律规则中对此类行为均有明确约束)

第五条 未经合法授权,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中不得非法使用知名人士姓名、知名机构的名称或者商号(如经合法授权则可使用,关键在于合法授权,并非所有授权都为合法行为)

第六条 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不得使用“资管计划”、“信托计划”、“专户”、“理财产品”等容易与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混淆的相同相似字样

第七条 私募投资基金名称应当(此处为强制要求,本文中“应当”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强制要求)列明体现基金业务类别的字样,且应当与基金合同、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约定的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方向和风险收益特征保持一致。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名称中可以使用股票投资”、“混合投资”、“固定收益投资”、“期货投资”或者其他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的字样。如未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则应当使用“证券投资”字样。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名称中可以使用创业投资”、“并购投资”、“基础设施投资”或者其他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的字样。如未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则应当使用“股权投资”字样。

第八条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中应当包含“私募”“基金”字样,避免与公开募集投资基金混淆。

第九条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名称应当简单明了,列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全称或能清晰代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名称的简称。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聘请投资顾问的,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中可以列明投资顾问机构的简称

第十条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分级安排的,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中应当含有“分级”或“结构化”字样。

第十一条 同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相同策略系列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在系列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中原则上应当使用连续的中文大小写数字、阿拉伯数字或字母进行区分

第十二条 通过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募集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名称应当符合《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号)相关规定。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私募投资基金名称简称、英文名称参照本指引要求。

第十四条 本指引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指引自201911日起实施。

小编水平有限,如有错误还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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