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06月22日 星期四 上午 11:15
“以股份名义的真实债务”的性质和有效性的区别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
案例指导:(2019)最高院民终字第355号
裁判结果。首先,根据《投资协议》的约定,农发公司通过向汉川公司增资1.87亿元取得了汉川公司31.86%的股权,并在汉川公司出现财务危机时要求通联公司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条件回购其股权,据此,本案的争议属于股权转让纠纷。同时,该协议还包括农发公司在汉川市享有的股东权利,包括对公司章程修改等重大事项的表决权,因此,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已经超出了借款法律关系的内容。另外,本案中,农发公司向汉川市增资,但其要求通联公司回购股权,汉台区政府承担补足差额的责任,这涉及四方当事人,与借款法律关系明显不同。
结论是:。以股权为名的物权债务合同符合《民法》第143条的规定,是有效的,法院应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来审理本案。区分股权转让还是借贷合同,应考虑到股权受让人是否参与公司管理,股权转让是否办理变更登记,股权风险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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