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06月20日 星期二 上午 11:37

原标题:《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谁“大”谁“小”?

《政府采购法》实施以后,最为人所诟病的一点,是它与《招标投标法》的不协调。《招标投标法》出台于1999年,由国家发改委的前身——国家计委负责起草及后来的推动。据一位曾参与《招标投标法》起草的学者介绍,该法的出台,是由于”当时工程领域存在突出问题,问题又集中在招投标上,就先立了《招标投标法》”。因此这部法律也主要是针对规范工程建设中的招投标活动。那么在实际应用中,《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谁“大”谁“小”呢?下面就看看本片文章的具体解释:

1.从形成及发布时间来看。

《政府采购法》在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做过修改;《招标投标法》则在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由此可看《政府采购法》比《招标投标法》晚三年施行,所以《招标投标法》“大”,《政府采购法》“小”。

2.从采购主体及资金来源来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采购主体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连国有企业都不含,使用的是财政性资金。而《招标投标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第八条“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管什么单位属性,不管资金什么来源,只是想通过招标投标这种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就可以。由此可看《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相比,从采购主体及资金来源的角度看要“窄”一些,《招标投标法》“大”,《政府采购法》“小”。

3.从采购方式角度来看。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 确定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五种采购方式,最后再来个兜底条款“国务院政府采购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此条为以后新的采购方式的产生提供了法理依据,预留了空间。所以后来就有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财库[2014]214号》,一种新的采购方式就合法“诞生了”);《招标投标法》顾名思义,按流程讲了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相关环节。第十条 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并分别给出了定义。由此可看,《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多(目前有六种,以后还可能会有新的采购方式产生),《招标投标法》只有公开、邀请招标两种,所以《招标投标法》“小”,《政府采购法》“大”。

4.从法律划分的类别角度来看。

《政府采购法》属于实体法,《招标投标法》属于程序法,实体法处于主导地位,程序法处于帮助实现实体法的地位,但程序法亦有其相对独立性。在处理两法的关系时,应按“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当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与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不一致,或者政府采购法另有特别规定时,应遵行政府采购法。由此可看,所以《招标投标法》“小”,《政府采购法》“大”。

其实《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两法并行但不矛盾。从两法的关系看,《招标投标法》和《合同法》一样,可以说是《政府采购法》的配套法律,这也符合国际通行作法和各国的立法经验的。同时,在处理两法关系时,应按“后法优于前法”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当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与招标投标法不一致,或政府采购法另有特别规定时,应遵行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谁“大”谁“小”? 本文内容来自网络,仅供学习、参考、了解,不作为投资建议。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