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06月14日 星期三 上午 9:58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有《公司法》规则的局限性日益突出,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完善《公司法》制度,早在2021年有关《公司法》的修订就已经提到议事日程,根据现有资料显示:修订草案将于今年八月份审议。既然是“修订”就不是小修小改,除查漏补缺外,更多的是制度创新,草案对《公司法》现有规定的修改和完善共约70多条,在诸多修订内容中,本人对有关“股东失权”的草案特别感兴趣,撰写此文与大家分享。
在现有法律规定中,有关“股东资格的丧失”除股权转让等正常退出之外,还有因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导致的非正常退出,在非正常退出时,现有的法律规定有缺陷,对于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难以规制,比如:《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原文的表述可以看出缺陷所在:既股东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况下,才可能解除其股东资格,如果股东“部分出资”或抽“逃部分出资”则完全可以规避被解除股东资格的法律风险,公司或其他股东毫无办法!尤其是在“注册资本认缴制”的背景下,这一问题的存在即普遍又合法,但是,对于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而言,则显示公平且其合法权益难以保障!
举例说明:“想发财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二狗是公司的股东之一,所占公司股权比例为20%,认缴出资额为100万元(实际出资为0),认缴期限约定为20年(现实中约定99年的非常多),公司经营一年后盈利50万元,在此情况下,二狗“空手套白狼”即可分得红利约10万元,对于其他实际出资的股东来说,显示公平!对于公司债权人而言:其债权的实现存在不确定性!
如果其他股东起诉二狗履行出资义务,即便是出资期限到期,二狗仅负有出资义务但丝毫不影响其股东身份的存在,因为,根据现有法律规定,二狗只需出资10万元,其股东身份即可保留;对于其他股东来说:同样的显示公平!一样的毫无办法!
如果“股东失权”制度内容设计为:“股东未足额出资,仅履行部分出资义务的,其未出资部分对应的股权比例同步丧失”,由此可知,二狗则丧失20%股权比例中的90%,实际占有公司的股权比例为2%,如此一来,二狗还会拖延出资吗?进一步说:公司的运营还会缺少资金吗?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还会没有保障吗?
一个好的制度设计能提升社会的营商环境,提高市场参与主体的经济活动的积极参与性,提高人们的诚信守法意识并最终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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