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06月14日 星期三 上午 9:48

翰文法苑钱文翰|王贤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对于“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含义,应当作何解释呢?此处的“法律、行政法规”是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法律法规,还是属于任意性规范呢?如何判断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呢?

一、任意性规定和强制性规定的定义对于“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含义,应理解为只有决议内容违反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才属于无效。强制性规范指法律的规定必须严格遵循,当事人不得改变,不得变通,其表明了法律的价值判断,违反之将关系到相关行为的效力能否得到认可;任意性规范指虽有法律的规定但当事人可以加以选择,法律允许当事人做另外的规定或者约定,法律的条文只有在当事人没有另外规定和约定的情况下才适用。二、任意性规定和强制性规定的识别首先,就形式识别方法而言,可根据立法所用语言对法条进行识别,判断标准在于是否允许公司参与各方另行约定。对于典型的任意性规定,立法者会以一些标示性语言来表明其性质,比如“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全体股东约定的除外”等,对于此类规定,当事人可以做出不同于法律规定的事务安排,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可以优先于立法者的意志。其次,就实质识别方法而言,可根据违反了规定是否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对法条进行识别。法律、行政法规虽未规定违反将导致法律行为无效的,但违反该规定如使法律行为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认定该规定系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最后,从利益衡量的视角,维护商事活动安全原则系公司诉讼案件审理的原则之一。无效是对法律行为最为严厉的否定性评价,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关系到公司、股东、债权人等多方主体的利益,若将所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决议效力一概认定为无效,将会使市场交易主体丧失对交易安全的信任,影响市场交易的效率,不但不能实现立法的目的,反而可能会损害更多主体的利益,造成新的、更大的不公平。三、司法实践中的判定在“徐青与北京立马水泥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中,根据上述标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进行识别,可以看出该条属于任意性规定而非强制性规定。徐青与公司之间关于此次股东会决议效力的争议,属于公司内部的纠纷,是私主体之间民事利益的调整关系,认定第三项决议内容有效,究其根本,受到影响的也只是股东个人的利益,不涉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最后,此次增资的目的也具有正当性,部分股东认缴此次增资的目的亦具有正当性,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在“徐丽霞等诉安顺绿洲报业宾馆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中,法院根据形式识别的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从此条规定中的法律表述用语“必须”可以看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有且只有公司股东会才有决定权,这是股东会的法定权利。报业宾馆章程第七条第(八)、(十)、(十一)项,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将股东会的法定权利规定由董事会行使,违反了上述强制性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就形式识别方法而言,《公司法》中某些条款需要结合司法实践综合判断,某些发条看上去是强制性规定,其实属于倡导性规范或者半强制性规定,不予遵守并不会必然导致结果无效。在司法实践中,应当谨慎对待带有“应当”、“必须”、“不得”等字样的条款,不能简单认为其属于任意性规定,需要结合世纪谨慎判断。《公司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在“谭昌吉诉广州市冠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中,二审法院认定公司法关于董事会会议记录的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董事会会议的最终结果仍然应当由董事会决议予以体现,认定涉案董事会决议合法有效。总结笔者认为,在区分《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时,最基本的理念基础是不涉及他人和公众利益的,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因为每个商人都是其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法律没有必要去为其作出判断,但涉及到他人利益和公众利益时,就要考虑是否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以此对行为人的意思自治作出限制。同时也要考量平衡维护交易稳定、节约社会资源和股东权利救济等多项利益,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正确理解和运用《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声明】本文案例均来自北大法宝和裁判文书网,内容为作者原创。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案例来源】[1]徐青与北京立马水泥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案号:(2018)京0111民初12968号[2]徐丽霞等诉安顺绿洲报业宾馆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案号:(2015)黔高民商终字第61号


公司法中任意性规定和强制性规定的识别 本文内容来自网络,仅供学习、参考、了解,不作为投资建议。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