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06月12日 星期一 上午 9:36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孟德斯鸠
历时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正式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根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草案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一、总则编
“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基本保持现行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将“附则”部分移到民法典草案的最后,共10章、204条。
(一)基本规定
1.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的立法目的。
2.规定了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确立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
3.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二)民事主体
1.自然人
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并规定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结合此次疫情防控工作,对监护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2.法人
规定法人的定义、成立原则和条件、住所等,并对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三类法人分别作了具体规定。
3.非法人组织
规定非法人组织的设立、责任承担、解散、清算等。
(三)民事权利
1.对知识产权作概括性规定,以统领各个单行的知识产权法律。
2.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
3.规定民事权利的取得和行使规则等内容。
(四)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1.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成立、形式和生效时间等。
2.规定意思表示的生效、方式、撤回和解释等。
3.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制度。
4.规定代理的适用范围、效力、类型等代理制度内容。
(五)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期间计算
1.规定了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并规定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愿实施紧急救助等特殊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2.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及其起算、法律效果,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等内容。
3.规定期间的计算单位、起算、结束和顺延等。
二、物权编
在现行物权法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共5个分编、20章、258条。
(一)通则
规定物权制度基础性规范,包括平等保护等物权基本原则、物权变动的具体规则、以及物权保护制度。
将有关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修改为:“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二)所有权
规定所有权人的权利,征收和征用规则,国家、集体和私人的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等所有权基本制度。
业主区分所有权制度完善:
1.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2,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并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
3.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在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由中增加“疫情防控”,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三)用益物权
明确了用益物权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用益物权。
1.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相关制度,落实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的要求,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规定作了完善,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
3.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四)担保物权
明确了担保物权的含义、适用范围、担保范围等共同规则,以及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具体规则。
1.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2.删除有关担保物权具体登记机构的规定,为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
3.简化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的一般条款。
4.明确实现担保物权的统一受偿规则。
(五)占有
规定占有的调整范围、无权占有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责任、原物及孳息的返还以及占有保护等。
三、合同编
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完善合同制度,共3个分编、29章、526条。
(一)通则
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保全、转让、终止、违约责任等一般性规则,并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完善了合同总则制度。
1.规定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规则、多数人之债的履行规则等。
2.完善了电子合同订立规则,增加了预约合同的具体规定,完善格式条款制度等合同订立制度。
3.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
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计划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4.针对实践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义务不办理报批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问题,明确当事人违反报批义务的法律后果,健全合同效力制度。
5.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同时,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
6.完善代位权、撤销权等合同保全制度,进一步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细化了债权转让、债务移转制度,增加了债务清偿抵充规则、完善了合同解除等合同终止制度。
7.通过吸收现行担保法有关定金规则的规定,完善违约责任制度。
(二)典型合同
为适应现实需要,在现行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15种典型合同的基础上,增加了4种新的典型合同。
1.吸收了担保法中关于保证的内容,增加了保证合同。
2.适应我国保理行业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增加了保理合同。
3.针对物业服务领域的突出问题,增加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
4.增加规定合伙合同,将民法通则中有关个人合伙的规定纳入其中。
完善其他典型合同
1.通过完善检验期限的规定和所有权保留规则等完善买卖合同。
2.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3.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购同权住房制度的要求,保护承租人利益,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4.细化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5.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赠与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同等典型合同。
(三)准合同
对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一般性规则作了规定。
四、人格权编
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规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不涉及公民政治、社会等方面权利。
(一)一般规定
1.明确人格权的界定。
2.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3.规定了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4.明确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方式。
(二)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1.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
2.规范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明确从事此类活动应遵守的规则。
3.规定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
(三)姓名权和名称权
1.规定自然人选取姓氏的规则。
2.明确对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四)肖像权
1.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并明确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2.规定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规则。
3.规定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解释、解除等。
(五)名誉权、荣誉权
1.对行为人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涉及的民事责任承担,以及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等作了规定。
2.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更正或者删除。
(六)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
1.规定隐私的定义,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
2.界定个人信息的定义,明确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和条件。
3.构建自然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框架,明确处理个人信息不承担责任的特定情形,合理平衡保护个人信息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4.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护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
五、婚姻家庭编
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共5章、79条。
(一)一般规定
重申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等婚姻家庭领域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并在现行婚姻法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
1.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2.增加规定了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
3.界定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
(二)结婚
1.将受胁迫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期间起算点由“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修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
2.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并相应增加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3.增加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家庭关系
1.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2.规范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
(四)离婚
1.增加离婚冷静期制度,规定了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2.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3.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将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4.将夫妻采用法定共同财产制的,纳入适用离婚经济补偿的范围。
5.将“有其他重大过错”增加规定为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
(五)收养
1.扩大被收养人的范围,删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仅限于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修改为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均可被收养。
2.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相协调,将收养人须无子女的要求修改为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3.在收养人的条件中增加规定“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并增加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六、继承编
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继承制度,以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共4章、45条。
(一)一般规定
重申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规定继承的基本制度。
1.增加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继承规则。
2.增加规定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
(二)法定继承
规定法定继承制度,明确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规定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和范围,以及遗产分配的基本制度。
完善代位继承制度,增加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三)遗嘱继承、遗赠
1.增加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
2.修改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四)遗产处理
1.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
2.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扶养人的范围,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扶养人。
3.完善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制度,明确归国家所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应当用于公益事业。
七、侵权责任编
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侵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吸收借鉴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侵权责任制度作了必要的补充和完善,共10章、95条。
(一)一般规定
规定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多数人侵权的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减轻或者免除等一般规则。
1.确立“自甘风险”规则,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2.规定“自助行为”制度,明确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损害赔偿
规定侵害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赔偿规则、精神损害赔偿规则等。
1.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三)责任主体
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的侵权责任,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网络侵权责任,以及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等。
1.增加规定委托监护的侵权责任。
2.完善网络侵权责任制度,完善了权利人通知规则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转通知规则。
(四)具体侵权责任
对产品生产销售、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高度危险、饲养动物、建筑物和物件等领域的侵权责任规则作出了具体规定。
1.完善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的责任,增加规定,依照相关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2.明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顺序,即先由机动车强制保险理赔,不足部分由机动车商业保险理赔,仍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
3.进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明确医务人员的相关说明义务,加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4.增加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并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规则。
5.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完善高度危险责任,明确占有或者使用高致病性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6.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
八、附则
“附则”明确了民法典与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的关系。
民法典施行后,上述民事单行法律将被替代。
2014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作为与民法通则、婚姻法相关的法律解释,也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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