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06月11日 星期日 上午 8:19
以下是28章的学习笔记,斜体的部分提出的问题是目前自己还没有解决的,欢迎大家交流指点。
每股收益顾名思义就是说的每一股平均享有的收益,分子就是收益,是分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子是普通股的股数。每股收益分为两种,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基本每股收益仅仅考虑了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不考虑其他可转换为普通股的工具(可转换债券,股权整和股票期权等等),稀释每股收益将其他可转换为普通股的融资工具考虑在内,根据情况对分子和分母进行调整(不同工具,不同情况调整方法不尽相同)。
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该会计区间实际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如果提供的是合并财务报表,分子是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合并净利润,即净利润扣减少数股东损益后的余额
与合并财务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财务报表中如果企业选择列报每股收益,则以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每股收益,分子是归属于母公司全部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
如果企业存在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以外的金融工具,在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分子不应该包含其他权益工具的股利或者利息:1)对于不可累计优先股,要扣除当期宣告发放的股利(没宣告就别扣了);2)对于发行的累计优先股,无论当期是否发了股利,都要扣除(扣除什么啊)3)对于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的其他权益工具,在计算普通股每股收益时,分子不应该包含根据参加机制计算的应归属于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的净利润
会计区间内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是按照时间长度进行加权的,比如,7月1号新发行的普通股的加权数就是1/2(按月计算的话,某些情况下是按照天数计算的),而1月1日就已经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权数就是1。
当年注销的普通股股数对分母的计算是没有影响的
2019CPA教材例28-1:某公司2017年起初发行在外普通股30000万股;5月1日新发行普通股16200万股;12月1日回购普通股7200万股。该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16250万元,假定该公司按照月数计算每股收益的时间权重,请计算2017年每股收益。
2017年基本每股收益=16250万元/(30000+16200*8/12-7200/12)万股=16
这种加权平均的算法其中一个关键点就是确定已发行时间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我们从最终控制方的角度看,报告主体是一直存在的,因此,应当视同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就已发行在外,计入各列报期间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以上这些新发行普通股的确定时间是容易出多选题的,因此这些时间节点的确认要记住
来自东奥网校稀释每股收益假设企业所有发行在外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都已经被转化成普通股了。潜在普通股容易理解,通常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股份期权。而稀释性的意思就是说当期转换成普通股会减少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要根据金融工具的不同分门别类进行对待,但是共同点的就是首先需要确认潜在的普通股是稀释性的,即,会拉低每股收益的。有时企业是会出现亏损的,那些会增大每股亏损金额的潜在普通股就会被算作是稀释性的,否则就不考虑。
调整的仅仅是期初到转换日的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
分母的调整:假设当期发行出去的可转换债券全部都在发行日(或者该期的期初)被转换为普通股(无需考虑实际上的行权情况),按照约定价格得到的股数就是多出来的普通股股数,然后根据发行日期进行时间上的加权
这个时间节点到底如何选择呢?到底假设是发行日还是期初呢?
如果是这个会计区间发行的,就假设是在发行日转换成普通股的,如果是以前发行的,就假设在该期起初已经转换成普通股了
公司债券的利息费用就是由于转换而增加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用这个费用除以增加的普通股股数,与原来的每股收益比较,如果增加的这部分每股收益少于原来的,那么就是稀释性潜在股,是需要在稀释每股收益中进行确认的。
分子的调整:债券是需要支付利息的,在计算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时候我们认为这一部分是费用,被从利润中减掉了,现在这些债券被当成股票处理了,因此利息的支付费用要加回去,记得别忘记所得税,因此增加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净利润=债券总发行额*票面利率*(1-所得税率);还有时候题中会提供票面利率和实际的市场利率,也就是想让我们按照公允价值来计量债务了,这时需要先计算出债务的公允价值,再计算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增加额
例题(2019CPA教材28-2)
假设转换所增加的净利润是按照负债的公允价值和实际的利率决定的;由于1月1日就发行了,所以时间上的权重是1;先计算增量每股收益来确定到底是不是稀释性潜在股
二:股权认购证和股票期权(重点)
股权认购证就是赋予持证人在某段时间以约定好的价格购买股票的权利。股票期权则一般是给予管理者和核心技术人员的激励,赋予他们以一定价格购股票的权利(时间上会有限制),这两类工具是不会导致可分配的净利润产生变化的,因此分子不需要调整,但是分母需要计算上这些工具导致的普通股股数的增长
对于盈利企业,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具有稀释性,对于亏损企业,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的假设行权一般不影响净亏损,但是增加了普通股股数,从而导致每股亏损金额减少,具有反稀释性。
股份增长部分不是单纯的换得的股数,而是相当于送出去的那部分股票,我们知道这种工具一般在行权的时候这个价格是低于市场价格的(否则大家也不会去行使这个权利了),如果这个价格大于等于该会计区间的普通股股价的加权平均数,那就不叫稀释性了,因此不用考虑了,但是行权价格小于当期普通股的市场价格时,肯定是稀释性的(以上论述是针对盈利的企业的,如果亏损了,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的假设行权会稀释每股亏损,因此这种情况下不应该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这时这种行权导致的所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就是:换得的股数-换得的股数*换购的价格/该会计区间普通股的加权平均价格。这个股数计算背后的逻辑在于:我们将认股权证/股份期权行权时发行的普通股当成两部分,一部分是按照当期普通股的加权平均价格发行的,这部分由于按照市价发行,企业经济资源流入与普通股股数是同比例增加的,不会造成每股收益的变动,因此不是稀释性的,另外一部分可以理解为赠送的,这一部分才是稀释性的。因此用行权得到的总金额除以平均价格得到按照市价发行的第一部分,而转换得到的总股数与这个第一部分之间的差额才是稀释性的,是我们需要对分母调整的部分。
这里假设发行日就行权了,根本不去考虑实际的行权日如果不是1月1号发行,记得去调整时间上的权重
看到这部分的计算方法后其实就会回去想可转换债券的处理,为什么这里会考虑行权价格和实际价格的差额,而可转换债券的处理中,分母的调整不再使用相同的办法呢?为什么直接用发行债券金额/转股价格得到新增加的股数而不是用跟市场价发行的股数的差额呢?
三: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restricted stock)指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达不到所规定的条件的,公司会回购这一部分股票。
限制性股票的等待期: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方可行权,此时这个条件还没达到,因此股票还并未被激励对象所获得。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授予员工的为限制性股票,即暂时不能在二级市场上流通的股票。此时员工已经取得公司股票,只是在这个时间段内不能卖。总结:锁定期=不让你卖股份的期间; 等待期=给以购买的权利,到你可以买入公司股票或取得股票的期间(等待)。锁定期就是按照普通股所处理的,没啥可稀释的。但是等待期比较麻烦
限制性股票处理中,不仅稀释每股收益需要调整,还需要判断基本每股收益是不是需要调整。
(一)等待期内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
限制性股票由于未来可能被回购,因此计算每股收益时不应当把这一部分股票包括在内,分母不变,但是会对分子造成影响。按照现金股利能否被撤销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1.现金股利可以撤销(如果没达到授予条件或者解锁条件,没达到条件的这部分人员需要归还已经收到的股利):分子要扣除“当期分配给预计未来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持有者的现金股利”
可是什么是“当期分配给预计未来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持有者的现金股利”?
2.现金股利不能撤销(没达到条件的也不需要退还现金股利):分子应该扣除“归属于预计未来可解锁限制性股票的净利润”
此时的限制性股票属于和普通股一起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的其他权益工具
什么是“归属于未来预计可解锁限制性股票的净利润”?
这里教材没有任何例题,所以很难理解这种情形到底怎么计算
(二)等待期内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
按照解锁条件的不同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1.解锁条件是被授予人的服务期限:则假设资产负债表日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在期初或者晚于期初的授权日被全部解锁(期初以前发行的认为期初解锁,晚于期初,假设授予日解锁),按照股份期权的相同方法考虑其稀释性,由于限制性股票的行权价格并不简简单单是合同里边规定的价格,而是还包含了被授予者的劳动,因此
行权价格是公司的所得,市场价格是公司角度以机会成本计量的失去
分母上需要调整的股数也是以行权价格和市场价格的差额来计量的:
调整增加的股数=限制性股票数-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
限制性股票如果是当期发行的,还需要考虑时间权数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分子应该加回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扣除的当期分配给预计未来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持有者的股利或者归属于预计未来可解锁限制性股票的净利润(因为我们假设这些潜在普通股就是普通股)
2.解锁条件是业绩条件,公司应假设资产负债表日就是解锁日,如果满足条件,跟解锁条件是服务期限的情形做相同处理,没达到条件,那么分子分母就都不用调整了。
从题干的描述来看,这个限制性股票的现金红利可以撤销,因此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需要减去当期分配给预计未来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持有者的现金股利,预计未来有520个人能解锁,每人100股,每人2015年得到现金股利1元,这1元不是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而是必须支付出去的
因此:基本每股收益=[500-520*100*1/10000]/200=2.47元
再来看稀释每股收益:解锁条件是服务期限,因此假设在期初就全部解锁了,分子不需要调整,就是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但是分母需要按照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行权价格=8+15*2/3=18元(15元是股权激励的公允价值,在资产负债表日,还有两年没到,因此还有2/3的公允价值是属于未来的)
有30个人的股票在最后一天被回购了,因此股数不是600000股,而是
调增的普通股股数=59991.78-59991.78*18/35=29股
稀释每股收益=500/[200+2.9]=2.46元
总之对于限制性股票,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分母不变,分子做相应的调整(因为基本每股收益并不假设这部分股票真的是股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分子不变,分母按照行权价格和市场价格的差额进行调整(因为我们假设他们就是以合约价格未来劳务的公允价值所转换得到的普通股了)
四:企业承诺回购的股票(在还没有被回购时)
如果回购价格高于当期普通股的平均市场价格,那么具有稀释性,基本每股收益不受影响,但是稀释每股收益会受到影响,其中分子是不受影响的,但是分母需要加上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这里你可能会疑惑,明明是回购,股数减少了,为什么反而是增加了要计算的股数呢?这是因为以高于市场的价格来回购股票具有减少每股收益的实际效果,因此在不调整分子的情况下,实际上是相当于增发了普通股)
具体执行的步骤是:
基本每股收益=400/1000=0.4元/股
稀释每股收益=400/[1000+(240*5.5/5-240)*10/12]=0.39元/股
这个例题不是假设期初行权,而是假设合同日行权,这个行权日期到底怎么确定呢?
如果合同日早于期初,则假设在期初全部变成了普通股,如果合同日晚于期初,则假设在合同日变成了普通股,而不考虑具体是哪一天回购的
接下来看下合并报表和多种稀释股权工具的情况下怎么处理
一:合并报表的情况
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发行的潜在普通股应当包括在合并稀释每股收益以及投资者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中
乙公司基本每股收益=32400/00=2.4元/股
乙公司稀释每股收益=32400/[00+900-900*4/8]=2.32元/股
合并后基本每股收益=(72000+32400*70%)/60000=1.58元/股
合并后稀释每股收益=(72000+2.32*00*70%+2.32*450*18/900)/(60000+18/900*450)=1.57元/股
二:牵涉到多种稀释股权的情况
多种稀释股权必须按照稀释性大小的排序逐个处理(为了更准确地判定是不是稀释性的),稀释性的大小排序就是按照每股收益的调整额,这个数目越小,稀释性越大,排名越靠前,越是需要优先处理的。
不能放在一起进行整体处理的原因在于:有些潜在普通股单独考察可能具有稀释作用,但是如果和其他潜在普通股一并考察就是反稀释作用
存在多种潜在普通股时的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
1.列出各种潜在普通股
2.假设各潜在普通股已经在期初或者发行日转换为普通股,计算出增量每股收益,按照增量每股收益从小到大进行排序(就是稀释性从大到小)
3.按照潜在普通股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将各稀释潜在普通股分别计入稀释每股收益中,直到剩下的品种具有反稀释作用了
这个公司总共有三种潜在普通股,1)认股权证,分子无需调整,8元的价格相对于12元,必然具有稀释的作用,股数增加=7200-7200*8/12=2400万股 2)可转换公司债券:分子增加值=75000*2.6%*(1-25%)=1462.5万元,分母的增加:75000/12.5=6000万股,因此增量股每股收益是1950/6000=0.24375元/股 3)可转换公司债券:分子增加值=150000*1.4%*(1-25%)=1575万元,分母增加值150000/10=15000万股,增量股收益=1575/15000=0.105元/股
现在排序显而易见了,稀释性:1)>3)>2)
基本每股收益=5625/18750=0.3元/股
加上认股权证:稀释每股收益=5625/[18750+2400]=0.2660元/股
加上3)的可转换债券=(5625+1575)/(18750+2400+15000)=0.1992元/股
现在2)不再具有稀释性了,因此稀释每股收益计算结束
基本每股收益的重新计算
一: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和并股
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和并股都不会改变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因此这些情形下只需要对股数进行调整。为了保持会计指标的前后期可比性,企业需要在相关报批手续全部完成后,按照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个期间的每股收益,如果上述变化发生于资产负债表日和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应当以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2016年普通股股数:800+160*9/12=920万股
2017年普通股股数:960+960*0.3*6/12 (这个计算方法是错误的)
但是实际上我们应该认为这个股票股利是年初就发的(这个日期确定的标准到底是什么?)
(虽然股票红利是7月1日发的,但是发股票股利的基数是2016年年末的960万股,所以这288万股的权数是1而不是1/2。因此发放股票股利的时间权数确定标准既不是公告日,也不是实际派发日,而是看它以哪一天的股票数量为基准来发放的股票红利)
2017年普通股股数:960+960*0.3=1248万股
在比较利润表中2016年的普通股股数=800*1.3*1+160*1.3*9/12=1196万股
2017年度基本每股收益=1848/1248=1.48元/股
2016年度基本每股收益=1596/1196=1.33元/股
东奥会计网校的讲解视频二:配股
配股在计算每股收益时比较特殊,因为它是向全部现有股东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发行普通股,因此计算每股收益时要考虑配股中的送股因素
当企业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我们不考虑送股因素,视同为发行新股,因为这种发行方式通常需要以其他方式进行补偿,因为企业往往这时是有战略目标的。
最后需要了解每股收益列报的规则
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1.对于普通股或者潜在普通股已经公开发行的企业或者(正处于公开发行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过程中的)企业,基本每股收益都是必须列示的,而如果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就还要列示稀释每股收益
2.编制比较财务报表时,各期间中只要有一个提供了稀释每股收益,那么每一个会计期间都要提供,即使其金额与基本每股收益相等
3.对外提供合并报表的,只需要以合并报表为基础计算每股收益,如果企业选择自行列报的,应以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
4.附注应当披露以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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