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05月23日 星期二 上午 7:44
原标题:法融解读-中国特色证券纠纷集体诉讼制度
在《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规定(试行)》以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化解群体证券侵权民事纠纷的程序指引(试行)》相继发布后,最高人民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发布《特别代表人诉讼业务规则(试行)》,全力支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开展工作,就此形成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匹配的“司法解释+监管规定+投保机构业务规则”的中国特色证券纠纷集体诉讼制度。
一 《若干规定》的基本内容解读
《若干规定》所指的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包括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引发的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
普通代表人诉讼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提起的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是依据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提起的诉讼。
《证券法》第九十五条:
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对按照前款规定提起的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
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为方便大家理解两种程序,法融团队特制作下图:
二 《若干规定》的要点解读
1、特别代表人诉讼集中管辖
从上图也可见,《若干规定》在特别代表人诉讼中实施集中管辖,明确由涉诉证券集中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具体而言,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案件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涉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的案件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这样做的意义有利于相关法院积累审判实务经验,对同类型的群体诉讼纠纷做到同案同判,裁判尺度的统一,成立专门的审判机构。并且集中管辖可以避免受理法院收到来自地方的不当干扰,保障实质性公平。
2、代表人诉讼的前置条件
根据《若干规定》,如需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原告需提交有关行政处罚决定、刑事裁判文书、被告自认材料、证券交易所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等给予的纪律处分或者采取的自律管理措施等证明证券侵权事实的初步证据。但就算缺乏以上相关材料,法院也应当按照普通共同程序进行审理。
3、充分保障证券代表人诉讼中投资人的诉讼权利
第一,充分保障原告的表决权,代表人的推选实施一人一票;
第二,充分保障原告的知情权,代表人对于决定撤诉、达成调解协议、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放弃或决定上诉等重要诉讼事项,应当及时通知全体原告。
第三,充分保障原告的异议权,原告认为代表人不适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代表人资格;对代表人撤诉、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等决定以及调解协议草案,原告有权提出异议。
第四,充分保障原告的复议权,原告对人民法院经先行审查裁定确定的权利人范围有异议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五,充分保障有异议的原告的退出权,普通代表人诉讼中,投资人对推选出的代表人不满意的有权撤回权利登记并另行起诉;特别代表人诉讼中,符合权利人范围的投资人可以在公告期间届满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声明退出;经听证程序后,投资人对代表人达成的调解协议草案仍不认同的,可向法院提交退出申请。
最后,充分保障原告的上诉权,代表人放弃上诉的,不影响个别投资者提起上诉的权利;代表人决定上诉的,不影响个别投资者放弃上诉的权利。
4、大大降低投资人的维权成本
由于证券纠纷的特殊性,受害人可能遍及全国,《若干规定》中人民法院审理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案件,依托信息化技术手段开展立案登记、诉讼文书送达、公告和通知、权利登记、执行款项发放等工作,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提高审判执行的公正性、高效性和透明度。
特别代表人诉讼中,未声明退出的投资者即视为同意参加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等。
5、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启动
根据《若干规定》,首先由十人以上的权益受损投资者以起诉的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起诉状中表明当事人人数不确定;其次,法院初审后确定权利人范围并发出权利登记公告,其中应当特别说明投资者保护机构相关情况、声明退出方式及未声明法律后果等;再次,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公告期间受五十名以上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针对同一代表人诉讼,原则上只能由一个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作为诉讼。最后,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投资者跟进案件情况,回应投资者的诉求。
三 小结
《若干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中国证券纠纷集体诉讼制度的完善及对中小投资者保护的落实,并且对资本市场合规运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全新的挑战。虽然中国的证券纠纷集体诉讼仍有很长的路要走,但随着投资者维权重视程度的加强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势必能更好地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和良好生态,打造一个合规、公平、透明、开放的证券市场。
余伟权
毕业于暨南大学,从事法律工作长达10年,曾在大型金融集团担任高级法律管理职务,有丰富的金融、私募基金、证券、银行业务经验、公司法务经验以及商事法律实战经验。同时担任多个商会、行业协会、私募基金、大中型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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