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02月01日 星期三 下午 12:32
【索赔条件】
延安必康(002411)索赔条件为:凡于2016年4月26日至2020年3月25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20年3月26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判决为准)。
【索赔依据】
2020年10月16日,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延安必康,证券代码:002411)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经查明,延安必康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相关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未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二、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三、相关临时报告信息披露内容不准确、不完整,存在误导性陈述。
据此,陕西监管局决定对延安必康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处以3万至60万不等的罚款。
【案件进展】
处罚下达后,投资者索赔程序正式启动。
延安必康曾公告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在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达后归还了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这将大幅缓解延安必康的资金压力。
2021年4月8日,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延安必康,证券代码:002411)发布《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显示:公司于2021年4月1日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起诉状》等有关证据材料,涉及458名自然人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91555317.95元。
截至目前,公司累计共收到460名自然人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材料,被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其中34起案件被告方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宗松先生,7起案件被告方包括公司董事长谷晓嘉女士,4起案件被告方包括公司控股股东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5起案件包括原公司副董事长、总裁香兴福先生),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91995630.43元。
上述460起起诉案件,其中1起案件由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受理,连山法院已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案移送西安中院处理;另外459起案件由西安中院受理,西安中院已就其中一案于2021年3月15日组织庭前会议,完成了第一轮证据交换,该等案件开庭日期尚未确定。由于诉讼尚未审理,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故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其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案,正在等待法院排期开庭。
【索赔条件】
延安必康(002411)索赔条件为:凡于2016年4月26日至2020年3月25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20年3月26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判决为准)。
本文内容来自网络,仅供学习、参考、了解,不作为投资建议。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