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y1668 2025年02月05日 星期三 上午 4:03
导读
北京握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诉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全额支持了原告赔偿经济损失4900万元及合理支出100万元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一经公布即引爆了整个知产圈,会是常态,还是昙花一现,我们将试目一待。
北京握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诉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全额支持了原告赔偿经济损失4900万元及合理支出100万元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一经公布即引爆了整个知产圈,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好评如潮。
被忽视掉的另一案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的原告就被告侵害其专利号:20
2014年12月18日原告就发明专利案向二中院申请撤诉,而后向新成立的知产法院起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于2014年11月6日)。实用新型专利案并未撤诉,依然由二中院审理,该案已于2015年6月9做出二审判决。
发明专利案请求赔偿经济损失4900万及合理支出100万,知产法院全额支持;实用新型案请求赔偿经济损失89.8万及合理支出10.2万,北京二中院却判决赔偿经济损失20万及合理支出1万,二审予以维持。
两个案件高度相似,结果却大相径庭!
笔者认为,造成同案不同命的原因在于,北京知产法院成功解决了长期困扰知产赔偿的“审判痛点”。
痛点一:举证妨碍难以被适用
举证妨碍是指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故意或过失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使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不可能提出证据,使待证事实无证据可资证明,形成待证事实存否不明的状态,故而在事实认定上,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的事实主张,做出对该人有利的调整。
举证妨碍与证据保全制度互为表里。举证妨碍的有效适用,不仅可以减轻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同时也可以对侵权方造成一定的压力,迫使其必须提供相关证据,可以大大减轻证据保全的工作量和难度。
在5000万赔偿的发明专利案中,法院认可了原告的证据保全,对被告拒不提供相关证据部分,直接适用了举证妨碍,推定原告所主张的赔偿数额成立。而在实用新型案中,二中院却认定原告索赔数额过高,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有理由相信,实用新型案中,原告也提出了证据保全的申请。然而,判决书中并未记载,即法院既没有调查取证,也未责令被告提交相关证据,适用举证妨碍。
同样的案件,何以出现这样大的法律适用差距?
其实,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二中院不适用举证妨碍也有其“苦衷”。
试想一下,如果适用举证妨碍,必然会产生判赔额相对较高判决。一旦进入二审或再审,举证妨碍制度适用的合理性就会成为争议焦点,案件如被改判或发回重审,意味着前审法官适用举证妨碍行为将不被认同。因此,在可以适用也可以不适用举证妨碍的情况下,法官自然更加倾向于不适用举证妨碍,以避免自己因“激进”裁判所产生的责任风险。
痛点二:法定赔偿被普遍滥用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曾经梳理了2008年以来我国共4700多件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在内的实际司法判例,发现97.25%的专利判决都采取了法定赔偿的方式。
那么,法定赔偿何以被普遍适用?
我们注意到,两起案件重要不同还在于计算依据:一个适用侵权人获益,另一个适用法定赔偿。
5000万赔偿的发明专利案中,知产法院依申请向中国银行、中国人民解放军61046部队、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调查取证证明涉案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依据原告所提供的第三方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书》以及同领域企业所公布的毛利率确定原告所主张的“合理利润”合理;依据侵权产品销售的数量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得出侵权人获益。
而在实用新型案中,二中院直接适用法定赔偿,依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持续时间、侵权产品的销售范围、行业利润率以及涉案专利权的创造性高度等因素就898000元的索赔数额酌定支持200000元,并未给出任何计算依据。
实际上,二中院以法定赔偿为赔偿依据的做法最为常见,是当前法官避免审判风险的“避风港”。
在司法行政管理的体制下,法官作出裁判考虑的并非如何才能杜绝侵权行为再次发生,而是如何才能让双方尽量接受。尤其是面对错案终身追究制,相对激进的判决,往往要承担更大的风险。虽然根据《专利法》的规定,适用法定赔偿的位阶靠后,但适用法定赔偿,不仅可以让法官工作量小,自由裁量空间大,还有助于达成调解,规避自身风险。
痛点三:合理支出得不到合理支持
当前知产案件中,合理支出
如此一来,就形成了恶性循环。
在5000万发明专利案中,知产法院参考案件的难度、公证的情况、开庭的次数、证据的整理、代理意见的撰写、对于专利涉及技术的分析,,
所展空间。
知产法院的判决究竟是体现出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的大势,还是在中央出台“保护产权的意见”、最高院发布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两个意见背景下的昙花一现?
这一切,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我们只提供有营养的观点
撰写者:刘俊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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