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y1668 2025年10月24日 星期五 上午 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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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9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4年4月20日之后是否卖出(3)2025年4月1日之前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5年4月1日之后是否卖出。
回顾本案,公司于4月16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一、海越能源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二、海越能源错误使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导致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浙江证监局拟决定:一、对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二、对铜川高鑫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处以300万元罚款;三、对王彬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控股股东高鑫金控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00万元罚款,作为海越能源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50万元罚款;四、对程志伟、周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20万元罚款;五、对韩超、曾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0万元罚款;六、对卢晓军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维权条件:
海越能源:(1)于2021年8月31日-2023年4月28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3年4月29日之后是否卖出(2)于2023年4月29日-2024年4月19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4年4月20日之后是否卖出(3)2025年4月1日之前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5年4月1日之后是否卖出。(具体赔付范围由法院确定)(ST海越维权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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