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y1668      2024年02月08日 星期四 下午 16:49

原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中贯彻落实新《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正确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不断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各级法院要以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为契机,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量和水平。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下发了专门通知,各级法院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这里我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实际,重点说明如下三点:第一,规范以公民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限缩公民代理范围的目的,在于加强对公民代理的规范和监督。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施行后,专利代理人以公民身份在专利民事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的,须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其他社会团体在具体知识产权案件中推荐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严格审查。第二,积极适用保全措施。本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原本仅在个别专门法领域存在的诉前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制度,扩展适用到全部民事领域。要积极合理釆取知识产权保全措施,充分利用保全制度的时效性,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便利性和有效性。要准确把握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既要为权利人及时提供保护,又要防止滥用诉讼权利。第三,不断完善知识产权诉讼证据制度。要结合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不断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诉讼证据制度。要坚持鉴定对象的有限性和必要性原则,将鉴定事项限定为当事人确有争议、穷尽其他方法仍难以查明的涉案关键专门技术问题。要进一步规范鉴定启动程序,一般应坚持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申请启动的原则。确有鉴定必要而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提出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要加强对鉴定意见的审查,避免过于依赖鉴定意见,防止司法权旁落。探索运用证据规则,切实减轻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举证负担。要加大证据保全和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力度,凡是符合证据保全或者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均应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要提高证据审核认定能力,妥善把握优势证据标准,适时转移举证责任,提高事实认定质量。

——第三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文件:《解放思想,真抓实干,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开创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新局面——在第三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3年3月21B)0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为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正确适用《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明确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修改了关于委托代理人的规定,完善了证据制度,新增了诉前证据保全和诉前行为保全制度等,对于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具有重要意义。要高度重视和深入研究《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加大司法保护力度,提高司法保护水平。

二、规范专利代理人以公民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施行后,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公民身份在专利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在具体案件中向人民法院个别推荐专利代理人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推荐手续和专利代理人资格予以审查。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以名单方式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专利代理人担任诉讼代理人,经最高人民法院确认后,名单内的专利代理人在具体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无须再履行个别推荐手续。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确认的推荐名单对专利代理人资格予以审查。

三、正确适用诉前保全制度。《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利害关系人因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纠纷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或者诉前行为保全措施的,适用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诉前证据保全和诉前行为保全的规定与修改后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不相冲突的,应继续适用。

《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利害关系人因不正当竞争、植物新品种、垄断等纠纷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或者诉前行为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知识产权审判中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12月24日,法[2012]317号)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参考性案例

申请人美国礼来公司、礼来(中国)研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孟炜行为保全申请案(一)基本案情

被申请人于2012年5月入职礼来中国公司,双方签订了《保密协议》。2013年1月,被申请人从礼来中国公司的服务器上下载了48个申请人所拥有的文件(申请人宣称其中21个为其核心机密商业文件),并将上述文件私自存储至被申请人所拥有的设备中。经交涉,被申请人签署同意函,承认下载了33个属于公司的保密文件,并承诺允许申请人指定的人员检查和删除上述文件。此后,申请人曾数次派员联系被申请人,但被申请人拒绝履行同意函约定的事项。申请人于2013年2月27日致信被申请人宣布解除双方劳动关系。2013年7月,美国礼来公司、礼来中国公司以黄孟炜侵害技术秘密为由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提出行为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责令被申请人黄孟炜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从申请人处盗取的21个商业秘密文件。为此,申请人向法院提供了涉案21个商业秘密文件的名称及内容、承诺书等证据材料,并就上述申请提供了担保金。

(二)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初步证明被申请人获取并掌握了申请人的商业秘密文件,由于被申请人未履行允许检査和删除上述文件的承诺,致使申请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存在被披露、使用或者外泄的危险,可能对申请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符合行为保全的条件。2013年7月31日,该院作出民事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黄孟炜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申请人美国礼来公司、礼来中国公司主张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21个文件。

(三)典型意义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行为保全制度,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全部民事案件领域。行为保全措施是权利人在紧急情况下保护其权利的有效手段。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积极合理采取知识产权保全措施,可以充分利用保全制度的时效性,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便利性和有效性,对于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具有重要促进意义。本案系我国首例依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适用行为保全措施的案件,凸显了人民法院顺应社会需求,依法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实践努力。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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