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y1668 2024年01月30日 星期二 上午 10:15
明知子女尚未成年,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立遗嘱时却没有为子女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样的遗嘱有效吗?
据悉,男子赵某早年购得鼓楼区一处房产,与李某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赵甲。两人离婚后,赵甲由李某抚养。2017年赵某去世,生前立有遗嘱,写明其名下的房子由父母继承,没有为赵甲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随后,赵某的父母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非公证继承登记,并要求按遗嘱继承。工作人员告知赵某的父母,办理非公证继承登记须由全部法定继承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继承材料查验,且赵某死亡时,赵甲年仅13周岁,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赵某在立遗嘱时未对赵甲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不符合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故不能完全按照其所立遗嘱分配遗产。
最终,赵某的父母同意为赵甲保留份额,会同赵甲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继承赵某名下的房产,赵甲继承其中三分之一的份额。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提醒,在订立遗嘱时,不仅要注意其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也要注意“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既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案例点睛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记者 王光慧)
来源:福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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