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y1668 2024年01月28日 星期日 上午 9:56
原标题:有效衔接刑事诉讼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适用、对前瞻性犯罪进行规范性限制……
深圳大学特聘教授卞建林:
有效衔接刑事诉讼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适用
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保护个人信息的基本立法,以公私法合体的立法形式对信息处理行为进行规范,未对刑事司法领域进行排除适用。为强化刑事诉讼中个人信息保护,应当有效衔接刑事诉讼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适用,规范公安司法机关信息处理行为,保障信息主体权利,平衡追诉犯罪与信息保护之间的关系。在刑事诉讼制度层面对公安司法机关信息处理行为进行概括授权,同时引入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信息处理的合法依据,以履行法定职责、义务以及信息主体知情同意作为公安司法机关处理信息的合法基础,回应信息保护层面的合法性质疑。同时,在刑事诉讼中引入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以规范公安司法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具体包括引入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信息质量原则与责任、安全原则,引入规制信息自动化决策规则以及个人信息保存期限规则;鉴于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性,引入并限缩适用目的限制原则、公开透明原则以及知情同意规则。
西南政法大学外国与比较刑法研究中心教授姜敏:
对前瞻性犯罪进行规范性限制
当代社会的犯罪控制场域发生的预防性转向,预示着刑法前瞻性犯罪模式的必要性。“无实害结果”的前瞻性犯罪相较于过往的“危害+罪责”犯罪模式,扩大了刑法对未完成行为的处罚范围。并在实践中产生了前提刑法介入时点、降低处罚门槛等效应。以预防逻辑为基础的前瞻性犯罪,存在忽视分配性正义、消解传统刑法学具有的针对性部署等问题。应从保护客体以及拟禁止行为两个维度对前瞻性犯罪进行规范性限制,即在保护客体的设定上,要排除不适格的保护内容;在拟禁止行为的设定上,要确保拟禁止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事实因果关系,且通过客观要素与主观要素建立拟禁止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焦旭鹏:
正确适用阶层体系分析案件
犯罪论体系之争尽管表面上趋于缓和,但实际上并未取得学理共识。犯罪论体系的评价标准对于学术论争的有效进行具有关键意义。论争双方均承认犯罪论体系的评价标准应从逻辑性、实用性两个方面展开,但对逻辑性、实用性的理解则各有侧重。本文主张犯罪论体系的逻辑性对于实用性应当具有排他的支配关系。通过典型案例和典型学术争论的辨析,可以清晰地展现三阶层体系的位阶关系在实践中能够被遵守,而四要件理论的要件顺序在实践中未必被遵守。这一标准并非区分犯罪论体系正确与错误的标准,但却能够鉴别何者更优。并非不符合该标准的四要件理论无法在具体案件处理上得出与三阶层体系同样的结论,而是其逻辑性的不同解释无法确保实践中按照同样逻辑对之加以运用,因而无法像三阶层体系那样在正确地运用时总能按照同样的思维路径展开分析而得出同样结论。正确地适用阶层体系进行案件分析更有利于实现法的安定性,更方便做到相似案件相似处理。只有充分认识两者的差异,才能在科学的基础上探寻两种犯罪论体系的融合之道。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郭旨龙:
常态化考虑严重后果加强网络暴力法律治理
对于造成被害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网络暴力行为进行法律治理的传统思路是考虑将对人身利益的侵害进行客观归责,但限于因果关系、责任原则的一般性教义知识,归责的争议很大,法律很难有效展开治理。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将严重后果作为恶劣影响的诱因,意味着可以将严重后果作为刑事法上其他值得重视的利益侵害进行分析。由此,从网络暴力严重后果的例外归责,转向常态化考虑严重后果表征的新类型危害。运用法律确保数字信任的现代方式是:当这种严重后果表征的是社会关系已然遭受根本性破坏时,这种严重后果不仅可用以归责,还可作为自诉转公诉的程序性条件;当这种严重后果表征的是对网络制度安全的公众信心和信任的严重破坏时,这种严重后果还可作为入罪量刑的情节、提起公益诉讼的标准等。
(以上依据《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澳门法学》《环球法律评论》《法律科学》,陈章选辑)
本文内容来自网络,仅供学习、参考、了解,不作为投资建议。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