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y1668      2024年01月11日 星期四 上午 11:00

原标题:一揽子化债下,再论城投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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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证鹏元评级

作者:张琦

摘要

2014年新《预算法》和国发43号文剥离融资平台的政府融资职能,对城投企业提出了市场化转型发展要求。经过多年的转型实践,城投转型取得了一些成果,但大部分城投企业转型由于存在诸多限制因素,城投转型进程,尤其是业务转型上相对缓慢。2023年7月中央政治局会议中提出“一揽子化债方案”。随着“化债”进程加速,城投融资政策进一步收紧,以及化债时限要求逼近,多重压力下,城投企业市场化转型的紧迫性凸显。

从转型实践看,城投的转型路径主要有三条:

一是,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只负责承担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国有资本运营等工作,一般通过先剥离现有城投业务再划入相关国有资本,或直接新设公司划入相关国有资本来实现。

二是,转为城市综合运营商,所涉业务包括城市基础设施类、城市建设开发类、城市服务类、产业服务类等业务类型,是城投企业的主要转型路径。

三是,转为产业类国企,方式包括以传统城投业务为基础,开展自营性业务并向上下游拓展产业链,围绕地方政府产业规划发展金融投资业务,结合地区资源禀赋和产业优势拓展经营性业务等。

从实际转型情况看,大部分城投转型未取得实质性突破,具体表现在以融资为目的的转型,企业经营模式等方面未发生实质性变化,企业信用依靠地方政府的信用与背书,转型质量较低,对政府补贴仍存在较大依赖等方面,未达成市场化转型的最终目标。

根据近期城投债发行审核进行窗口指导和交易所“城投归城投类,产业归产投类”的转型指导意见,处于城投类与产业类中间形态的类平台主体是下一步推进转型的重点类型。下一阶段城投转型应注意,厘清城投类型推进分类转型,城投类企业应确定其市场主体地位,规范政企合作机制,挖掘资源资产优势,加快推进市场化转型,以及化债与转型并重、注重增强造血能力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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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揽子”化债下,城投转型紧迫性凸显

2023年7月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有效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制定实施一揽子化债方案”。9月底,特殊再融资债券发行重启,国务院下发《关于金融支持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化解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35号)具体指导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化解,要求严控融资平台各类债务规模新增,引导债务规模与地方经济发展和地方财力相匹配。在“遏增化存”的政策基调上,交易商协会和交易所进一步收紧城投债融资政策,“3899名单”、财政部隐债名单内的主体,以及被交易商协会、交易所认定为城投类主体的,只能借新还旧。城投融资政策进一步收紧也要求城投企业加快实现向市场化经营主体转型。例如,交易所对城投转型提出了“城投归城投类,产业归产投类”的指导意见,即城投类平台仍保留原有功能的,现阶段仅能借新还旧;经营性资产原则上允许全部划出成立产投平台,强调从资产、业务等方面向产业类彻底转型,而不能是仅以融资为目的“半吊子”转型。再者,根据2028年的化债时限要求以及截止2022年末隐债化解规模约1/3的化债情况,未来5年“化债”进程加速,城投市场化转型的紧迫性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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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城投企业转型的主要路径

从地方政府推进城投转型的实践来看,城投转型的核心一是理清城投与政府的关系、剥离城投企业的政府融资职能,二是在妥善处理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基础上,推动城投企业业务模式的转变,成为自主经营、自主融资、自负盈亏的市场化主体。转型路径上,各方参与者已形成共识,主要有三条:一是,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二是,经营城市资源资产转型为城市综合运营商,如城市建设与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城市服务等;三是,发展经营性产业转为产业类国有企业,如建筑工程、商业贸易、金融、房地产、文旅开发等业务。

1、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

2018年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首次系统地对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中涉及的功能定位、组建方式、授权体制、治理结构、平台运行模式以及相关配套政策做了顶层设计说明,为城投企业向经营国有资本方向转型提供了蓝本。

城投企业长期从事地方基础设施产业投融资运营,积累了一定资本投资运作经验,同时地方政府手中也掌握了大量的国有资本,这为城投企业转向以经营国有资本投资为主业提供了基础。在组建方式上,城投企业向经营国有资本转型一般通常通过改组和合并实现。一是改组,即通过对现有城投企业的政府融资职能和相关业务进行剥离,再以无偿划转或者市场化方式取得相关国有资本,组建成国有资本投资或运营公司;二是新设合并,即新成立一家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无偿划转或者市场化方式来重组整合相关国有资本。改组或新建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一般只负责承担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国有资本运营等工作,具体经营工作则由下属国有企业具体负责。

向经营国有资本转型成功的经典案例,如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富集团”)。“渝富集团”成立于2004年,在2004-2013年主要处置国企不良债务,土地储备和政治,对地方金融类、工业类和商业类国企进行战略投资和资产重组,以及金融领域的股权投资等。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国后,渝富集团成为重庆股权类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改革试点,开始逐步剥离土地重组、资产重组以及债务重组业务,大力发展股权投资业务,逐步完成了向市场化转型。现在渝富集团已经发展成为“金融控股、股权投资、产融结合、国有资本运营”为主的市场化专业化平台。

在实践中,大部分城投向经营国有资本转型只是在组织形式上组建了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但是在运行机制上并未有改变,业务上仍承担大量传统城投业务,市场化转型仍需进一步推进。同时,此条转型路径更适合金融资源、产业资源丰富的地区,对大部分中小城市而言,由于缺乏资源支持,向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转型较难。

2、城市综合运营商

城投企业向城市运营商具有坚实的基础一方面,随着我国城镇化水平提高和城市基建不断完善,城镇化增长率逐渐放缓,城市的发展阶段开始从重融资、重建设向重运营、重管理转变;另一方面,城投企业作为城镇化主力军,积累了丰富的城市建设与运营经验,同时也掌握较多城市资源和资产,如土地、城市基础设施、市政设施等,再加上城投企业与地方政府的密切关系,城投企业在经营城市资源资产方面具有先天优势。城投企业转型为城市综合运营商,围绕城市发展目标,对城市资源和资产进行整合和系统性运作,提供高质量的城市运营服务,既可以为城投其他提供稳定现金流,帮助城投企业实现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同时可推动城市价值持续提升形成良性循环。

城市综合运营业务涉及范围较广,主要包括四类。一是城市基础设施类,如供水、供电、水利水电综合开发、管廊、道路、桥梁、环境治理、公众交通等;二是城市建设开发类,如土地整理、片区开发、城市更新、智慧城市、环境景观等;三是城市服务类,如文化、体育、健康、养老、医疗、旅游、安保等服务;四是产业服务类,如园区建设、仓储物流等。

上海城投是转型成功的典型案例。上海城投前身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成立之初主要承担上海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平台职能。2004年,在上海国资整合背景下,上海市政府向上海城投注入水务、环境等重要资产,形成了水务、环境、路桥、置业四大业务板块。上海城并结合区域的资源优势,不断发展壮大,培育了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其所从事的公共事业类板块提供了相对稳定的现金流和收益来源。此外,上海城投业务还拓展至金融投资,截止2022年末,公司合并范围内长期股权投资和其他权益资产投资的资产规模占比达20%以上,并取得了良好的投资收益,对公司利润形成良好补充。

由于各级政府均掌握一定的城市资源和资产,向城投企业注入可经营的城市资源资产,转型为城市运营商门槛较低,因此是城投企业的主要转型路径,除上海城投外亦不乏成功案例,如济南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但此路径转型成功的城投企业大部分地处大型城市,具有强大经济财政实力支持庞大的人口基数,规模效应显著,而且经营业务上除了涉及城市建设和公用事业外,还通常涉及经营性产业和金融投资等领域。对绝大部分中小城市而言,经济发达程度、居民收入水平、人口基数,经营性资产等方面可能均较难支撑城市运营业务达到自负盈亏状态。从实际来看,大部分地区的各类公用事业类平台基本长期处于亏损状态,仍需要依靠大量财政补贴才能保持运转。此外,部分城投企业也存在形式上控股但并未实际控制核心资源资产的情形。

3、产业类企业

城投企业转型的最终目标是要转型成为自主经营、自主融资、自负盈亏的市场化主体,这必然要求城投企业从传统承接政府项目向经营性产业发展。一些城投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也积累了一定市场化资源和市场竞争力,其中还有部分城投企业已经开始从事一些经营性产业。从已实现经营性转型的城投企业看,所涉及经营性产业主要包括建筑工程、商业贸易、金融、房地产开发、文旅开发、产业投资等业务,转型方式主要三种。

一是,以传统城投业务为基础,开展自营性业务并向上下游拓展产业链。例如,一些以代建为主的城投企业拥有成熟的建筑施工经验、专业完备的施工资质、一定的区域垄断优势,实现建筑工程企业转型,承接区域内自营性建设工程。例如,扬州建工拥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及多项专业承包资质,参建的项目先后获得多项国家级和省级奖项,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公司建筑施工业务收入占比约80%,经营利润占比约30-50%,其建筑施工业务也主要为商品房建筑施工。此外,一些城投拥有土地资源优势,并在园区开发、保障房建设等开发业务中积累一定开发经验和物业资产,从而拓展房地产开发、商业地产、物业管理、物业租赁、园区运营等,向区域性地产类企业转型。例如,北京城建集团在发起设立城建发展前主要承担北京市基础设施建设职能,2001年城建发展将全部施工类资产全部置出,与集团房地产类资产进行置换,全面整合集团所有房地产类资源,完成向房地产企业转型。

二是,一些金融资源充足地区,围绕地方政府产业规划,发展金融投资业务。例如,城投企业在地方政府支持下整合区域内金融资源,配合区域科技创新发展战略,产业升级,招商引资以及其他重点支持领域,成立产业基金或投资基金对相关领域进行股权投资,提供担保增信、融资等金融服务,或者直接收购区域外的具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从而发展出股权投资以及银行、租赁、担保、信托等类金融业务,甚至直接实现向金融投资类企业转型,如合肥建投。合肥建投是合肥市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及国有资产经营主体,2019年开始向产业投资平台探索转型,根据合肥市战新产业发展战略规划,重点布局“芯屏汽合”、“集终生智”等战新产业,其集成电路相关产品营业收入逐年增长,2022年的收入占比已超过其他传统业务板块。合肥城建还通过股权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投资产业配套服务等形式参与合肥市政府重大产业项目投资,陆续参与投资了涉及芯片、半导体等领域的10余个重大产业投资项目,包括维信诺、蔚来汽车、欧菲光等。

三是,结合地区资源禀赋和产业优势,拓展经营性业务。例如,城投企业从地区的资源禀赋中挖掘投资和产业机会,如农业、林业、能源、矿产等;一些具有产业优势的地区,地方政府将其持有优质工商企业股权划入城投企业来增强城投利润水平,如兴泸集团持股泸州老窖。2009年,泸州国资划转泸州老窖总股本20.23%至兴泸集团,至2022年,兴泸集团持有泸州老窖股份24.86%,获取投资收益25.84亿元,占当年净利润的24.82%,收到现金分红11.87亿元,为公司提供了稳定的投资收益。

对各类资源丰富的地区而言,有条件从多条路径拓转经营性业务,转型成为“融、投、建、管一体化”的产业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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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大部分城投转型未取得实质性突破

2014年新《预算法》和国发43号文等明确要求剥离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不得对融资平台提供隐性担保,以及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以及划清政府债务和企业债务的边界。随地方政府融资规范化,为了生存和发展,城投企业必须转型发展。新预算法之后城投转型历程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一是2014-2017年,以剥离城投企业融资职能为主。主要措施包括甄别隐性债务并置换为政府债务、推动平台市场化融资,以及清理撤销仅有转贷型的空壳城投。期间,部分城投开始探索市场化转型路径,但在实践中,大部分城投转型由于存在诸多限制因素,城投转型进程相对缓慢。

二是2018年至今,城投企业分类转型持续推进。2018年国发101号文“支持转型中的融资平台和转型后市场化运作的国有企业,依法合规承接政府公益性项目,实行市场化经营、自负盈亏”,明确了城投企业承接政府项目合法性。此后,城投企业开始以市场化主体身份承接政府项目。2021年之后,城投债务风险上升,政府出台一系列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的政策,提出加快推动城投分类转型等要求。此阶段,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加强,城投融资政策收紧,谋求转型的城投企业数量显著增加。

从实际转型情况看,目前阶段大部分城投企业实现了政府融资职能剥离,但在业务转型上进程仍相对缓慢。大部分城投转型为经营城市资源或资产的事业类国企,在组织关系、经营关系、信用关系上未能与地方政府实质性剥离,取得实质性突破的较少,这具体表现在以融资为目的的转型,企业经营模式等方面未发生实质性变化,企业信用依靠地方政府的信用与背书,以及转型质量较低,对政府补贴仍存在较大依赖。

(1)以融资为目的的转型

2014年新预算法和43号文,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也不得通过企业举借债务,城投企业融资政策逐渐收紧。例如,2015年,在城投发债上,要求发行主体未纳入银监会平台名单,以及发改委“2111原则”、证监会“双50%”变为“单50%”,交易商协会“六真原则”,推广PPP模式。2021年之后,城投融资监管进一步收紧,具体政策包括银行不得涉隐客户提供流贷,交易商协会和交易所按地区实施城投债务分类管理以及交易所3号指引,重点区域的城投发债融资仅限于借新还旧、非标融资受限等。每一轮城投企业融资政策收紧,城投企业发布“退平台”声明,资产重组、整合升级等事件频次增加。例如,2023年以来发债城投主体整合节奏持续出处于活跃状态。根据相关统计,2023年1-10月份城投整合事件达到458起,不少城投通过整合改善了财务指标情况,突破融资限制,其中部分实现了主体级别提升、融资成本降低。但是,其中也有一些城投整合只是形式并表,母公司对合并范围的很多子公司并未实现控制,管理上各自为政,其业务模式和管理模式仍未发生实质性改变。

(2)转型质量较低,对政府依赖仍重

从当前城投现状来看,大多数城投企业业务结构相对单一,仍主要为市政类建设和经营项目等,资产构成中以政府应收款或城建类业务背景的款项等为主,利润也主要来源于政府性收入或政府补贴。大多数城投转型为经营城市资源或资产的事业类国企,所涉城市基础设施运营项目盈利能力不强或者利润贡献程度较低,部分企业仍对政府补贴存在较大依赖,自我造血能力和市场化运作能力弱。而且大多数城投非发达地区的城投,其行政层级越低,对政府的依赖现象越明显。鉴于城投企业经营管理上与地方政府的密切关系,即使城投企业声明为市场化经营主体,市场投资者从实质出发的投资逻辑仍是企业背后的政府信用,未达成转型的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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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城投转型建议

1、厘清城投类型,推进分类转型

根据交易商协会和交易所对城投债发行审核进行窗口指导,城投类主体判断标准除名单制管理外,更注重“实质重于形式”,参考收入、现金流、资产结构、股权结构或担保等情形来进行判断。监管部门的城投类主体判断标准可作为城投转型指引,结合交易所的转型指导意见,未来城投转型“城投的归城投,产业的归产业”,鼓励完全向产业类企业转型,处于城投类与产业类中间形态的类平台主体则是下一步推进转型的重点,具体措施如:

(1)清理隐性债务;

(2)梳理城投企业资产与业务,厘清城投类和产业类资产,通过分类和整合后,进行分类管理;

(3)增强非政府性业务,降低企业中政府性收入、资产占比需降至30%以下,来源于政府的利润的占比需降至50%以下。

2、城投类企业应确定其市场主体地位,规范政企合作机制

由于城投企业的市场化转型需要丰富的资源、资金支持,大部分中小城市的城投企业并不具备实现市场化转型的条件,同时仍需肩负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营的职责。此类城投的转型重点则是剥离地方融资只能、厘清政企关系,确定城投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规范业务承接。在管理关系上,政府应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构,建立科学合理考核机制,赋予企业自主经营决策权,减少对企业经济决策上的直接干预。完善政府和城投企业之间的市场化合作机制,规范城投业务承接,不能形成隐性债务。对政府公益性项目,应通过地方政府债券融资而不是通过城投企业融资;对城投承接政府项目,应以契约为基础,按市场化方式收取一定服务费,且项目资金应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城投不能以垫资、延期收款等方式变相为地方政府提供融资。

3、挖掘资源资产优势,加快推进市场化转型

城投企业向城市运营商转型,其运作模式上要实现由重建设向重运营、重融资向重管理的转变,以市场手段运作城市资源和资产。城市运营商业务范围较广,限于资源和能力,城投企业不太可能涉及城市运营服务的各个方面。因此,城投企业需挖掘城市优质资源资产,对有经营性现金流的城市运营业务进行分类合并,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各自的核心业务,推进市场化转型。

城投企业向产业类转型则应以“稳”字当头,基于自身的资源和优势深化专业能力,沿着产业链开展多元化业务。比如,城投企业具备设计、监理、施工乃至工程总包的资质,具备优秀工程管理能力,对道路、桥梁、置业、园林等领域的建设具备一定经验和竞争优势,城投可以向专业建筑施工方向转型;又如,城投拥有充足的资金和专业素质的金融人才队伍等资源,可以拓展投资等金融业务,或向金融专业领域转型。

4、化债与转型并重,妥善处理隐性债务

当前,城投“化债”进入加速期,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化解债务风险是城投实现顺利转型的核心环节。首先,明确债务类型,分类施策。对公益性项目和准公益性项目所相关债务,需要寻求政府支持,由政府进行资产回购、建立收费机制或者直接给予资金支持等方式筹措偿债资金;对经营性项目相关债务,重点解决债务期限错配和融资成本较高的问题。其次,灵活采用多种化债措施,化解债务风险。化债手段主要有:一是债务置换降低偿债压力,包括争取地方政府特殊再融资债券,与金融机构协商置换为长期限、低成本的发债等;二是,盘活资产,通过出售、资产证券化、REITs等方式获得流动性;三是争取政府注入资本或资产提高化债能力。

5、注重增强造血能力,避免盲目及形式扩张

城投转型的核心是提高经营效益、培育造血机制。从目前城投企业盈利来看,大多数城投企业仍经营效率较低、盈利能力不高、造血能力不强,难以依靠自身实力偿还当前所背负的巨大债务,化解自身债务风险。转型后的城投企业经营业务市场化、投融资市场化,其造血能力是城投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此,城投企业应结合区域资源和自身优势,恰当选择核心优势经营性业务,推动专业化发展,避免盲目扩张及形式扩张,大而不强。其次,加强与外部企业的合作,如实力较强的央企、民企,降低自身的经营风险。再次,适当整合当地优质国有资产、特许经营权等,增强企业的造血能力。

政策解读

关于“举办国家最新金融支持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化解政策(35号文)背景下相关政策解析、隐性债务识别化解实务PPP 新机制与特许经营项目操作要点、万亿国债申报与使用高级研修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自 7 月 24 日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有效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制定实施一揽子化债方案”以来,先后国办密文发了《关于金融支持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化解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35)、全国人大批准中央财政将在今年四季度开始增发国债 1 万亿元、提前下达 2024年地方 2.7 万亿的新增地方债、全国地方特殊再融资债券密集发行超过一万亿。与此同时,财政部通报 8 起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清理整顿9 个月 PPP 重启,国务院办公厅 11 月8 日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 (2023) 115 号) ,这既是稳投资、补短板、防风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有效措施,也是进一步深化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拓宽民间投资空间,坚决遏制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为了帮助地方政府、各类城投公司、中央企业、金融机构等准确把握当前各项政策导向,学习、交流和探讨当前投融资领域遇到难点问题并找到应对的措施,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培训中心联合北京中建科信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共同举办“国家最新金融支持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化解政策 (35 号文)背景下相关政策解析、隐性债务识别化解实务、PPP 新机制与特许经营项目操作要点、万亿国债申报与使用高级研修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一)国家最新政策解析及实务操作

1.国办发 2023 年 35 号文 (内部文件) 要点解析;

2.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释放的信号解析:

3.《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函 (2023] 115 号) 解析及实务;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国办发 (2022) 19 号) 解析及实务操作;

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及说明的通知》(发改投资规 (2023) 304 号) 解析及实务。

(二)本轮化解融资平台债务实务要点及案例

1.本轮化债的融资平台公司确定范围;

2.本轮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组成(债券、贷款及非标金融债务);

3.融资平台公司债务与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关系:

4. 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重组化债途径及案例;

5.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置换方式及案例;

6.融资平台公司怎样通过展期、降低利率化解到期债务及案例;

7.债务重点地区融资平台公司在公开市场发行债券融资:

8. 债务重点地区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化解方式;

9.金融机构与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置换和重组条件分析;

10.如何利用“过桥”资金化解融资平台公司债务;

11.融资平台公司信用评级提升操作;

12.融资平台公司新增债券融资;

13.化解债务过程中的配套政策有哪些?

(三)政府隐性债务界定解析及案例

1.地方政府为贷款主体承担担保责任及案例;

2.地方政府承诺财政资金偿还项目融资及案例;

3.构成政府中长期支出责任 (产业基金、PPP、购买服务) 及案例:

4.地方政府部门向本地国企借款及案例;

5.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将工程和服务项目打包及案例;

6.以预期土地出让收入作为项目还款来源及案例。

(四)由通报 8 起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引深到基础设施实务操

1.财政部通报 8 起隐债问责典型案例深入分析;

2.土地一级开发合规模式与违规做法及案例分析;

3.土地一二级联动应用条件及案例;

4.怎样谋划合规的国有企业为公益性举债融资及案例;

5.政府要求代理银行垫资初衷分析及规避办法;

6. 片区综合开发怎样避免以预期土地出让收入作为支持来源及案例;

7.虚假化债或化债不实几种类型分析及案例:

8.金融机构为政府投资项目贷款融资实务及案例;

9.施工类央企以“名股实债”投资基建项目及案例;

10.施工类央企在片区综合开发项目的投资及案例风险。

(五)PPP 新机制(国办函 (2023) 115 号)的重点内容解读

PPP 新机制出台的背景;

2.如何理解 PPP 新机制聚焦的使用者付费项目;

3.使用者付费项目下如何使用财政资金对项目进行支持:

4.如何理解政府投资支持和政府付费?

5.如何理解 PPP 模式与特许经营模式之间的关系?

6.如何理解 PPP 重点支持的各项领域?

7.由民营企业独资或控股的项目类型分析;

8.民营企业股权占比不低于 35%的项目类型分析;

9.PPP 新机制下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分工职责。

(六)建立特许经营管理新程序、规范实施

1.实施机构编制特许经营方案核心要点解析;

2..特许经营项目可行性论证的核心要点;

3. 发改部门审核特许经营方案重点条款;

4.实施机构如何遗选特许经营者;

5.本地国有企业是否能够成为特许经营者;

6.设定特许经营期限需要考虑哪些要素分析:

7.实施机构与特许经营者、项目公司签署特许经营协议注意问题;

8.在运营期实施机构对特许经营者运营考核要点;

9.特许经营项目与如何符合金融贷款的条件;

10.政府财政注资特许经营项目的审批流程:

11.企业投资的特许经营项目核准与备案如何实施:

12.特许经营手续的变更方式;

13.特许经营项目变更和移交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14.PPP 新机制下如何做好信息披露;

15.特许经营项目库的使用;

16.PPP 新机制下的政策保障机制有哪些?

17.如何通过特许经营模式推动存量资产盘活?

18. 资源补偿模式能够在未来特许经营模式中继续使用。

(七)新机制下特许经营与 REITS有效融合及型案例

1.REITs 与 PPP 特许经营应用领域比较分析;

2.REITs 与 PPP 特许经营投融资创新比较分析:

3.REITs 与 PPP 特许经营盘活存量的应用及案例;

4.PPP 特许经营项目运营后 REITS 融资退出;

5.REITs 权益融资、使用者付费、非政府固定收益案例分析。

(八)万亿国债项目的申报与使用操作实务

1. 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与万亿国债投资关系分析:

2.万亿国债投资如何申请:

3.万亿国债资金投向哪些领域:

4. 水利项目如何有效申请获得万亿国债;

5. 万亿国债资金做项目资本金操作方式;

6.上一轮国债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案例分享。

二、培训对象

政府:发改、财政、住建、法制、交通运输、能源、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科技、医院、卫生、养老、教育、文化、仓储物流与产业园区及各审计机关、实施机构、出资代表部门人员。

企业: 城投公司为代表的各类平台公司;新基建、交通、能源、仓储物流环境保护、信息网络、园区开发等领域: 建筑建材、城镇供热、污水处理、固废危废垃圾处理仓储物流、收费公路、水电气热等国有及民营企业; 国有大中型企业、大型民企以及 PPP 项目 SPV 各领域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

金融: 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

司、融资租赁公司以及工程咨询设计、财务顾问、法律行业。

其他: 新型城镇化投融资领域相关机构工作的各方面专业人士。

三、授课师资

邀请发改、财政、金融及法律等领域专家,采用专题讲座、现场答疑、互动交流等形式进行授课。

四、培训时间与地点

2024年01 月18日-01月21 日 海口市 (18日 全天报到)

五、收费标准

3600 元/人 (含培训、资料、电子课件、场地及培训期间午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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