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4年01月06日 星期六 下午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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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规定

第三百八十三条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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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飞村委会(甲方)将涉案土地出租给大汉公司(乙方)。马某某与大飞村委会签订果树地承包合同。后大汉公司与马某某签订补偿协议书,约定大汉公司一次性支付马某某补偿款36000元,后土地使用权归大汉公司。合同签订后,大汉公司在马某某承包林地上开设道口以便人员出行。大飞村委会起诉请求大汉公司将其侵占的林地恢复原状。

法院认为:大汉公司通过签订补偿协议书取得了案涉争议土地的地役权。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大飞村委会主张其与马某某解除了承包合同并以此为由要求大汉公司返还争议土地恢复原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法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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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对供役地部分转让效果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本案中,马某某通过与大飞村委会签订果树地承包合同取得了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其后大汉公司与马某某签订了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的地役权构成要件,并且马某某作为案涉土地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与他人签订地役权合同,为他人设立地役权,因此该协议书实为地役权合同,大汉公司取得了案涉争议土地的地役权。依照上述规定,在案涉土地上已经设定地役权的情况下,即使案涉土地上土地使用权转让,涉及的地役权对受让人也具有约束力。原告大飞村委会主张其与马某某已经解除诉争林地承包合同,并据此要求大汉公司返还争议土地恢复原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原标题:《【每日一“典”】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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