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4年01月06日 星期六 下午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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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规定

第三百八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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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车辆通行原告张某与同组村民向某、谭某、杨某协商修建公路,并签订协议书。2015年被告谭某修建自家门口的水泥稻场,原修建的部分道路也是被告谭某稻场的一部分。被告谭某在水沟里放置了长2.65米的木方,造成道路通行不畅。原告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排除妨碍,保证公路通畅;被告赔偿损失2000元。法院认为,作为供役地权利人谭某,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力。谭某辩证,该协议没有进行地役权登记,没有生效。法院最终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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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该条规定的地役权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主要是出于行政管理的考虑,也就是说如果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即使当事人不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也同样会产生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后果,但是不得产生不利于善意第三人的后果。本案中,被告谭某辩称,地役权没有进行地役权登记,没有生效,是混淆了合同生效与物权登记的关系。

原标题:《【每日一“典”】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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