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4年01月06日 星期六 上午 10:25

瑞幸咖啡财务造假达成和解!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前世今生

简析美国与中国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具体适用

引 文

在财务造假事件发生了一年多后,瑞幸咖啡于9月21日发布了三则声明,宣布了公司在造假罚款和公司重组方面取进行赔偿。瑞幸咖啡表示,会在今年确认和解准备金,但和解协议的条款仍有待确认。同时,根据美国法律和相关规定,这项和解计划还需要获得美国法院及开曼法院的批准。在美国,以集体诉讼制度处理证券侵权纠纷,能够有效遏止证券违法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利。中伦伦敦办公室将结合美国证券集体诉讼,从我国证券法的具体规定出发,探讨我国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

1. 美国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简介

美国集体诉讼制度(Class Action)起源于英国衡平法法院规则,其法律渊源主要是1996年的《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3条与2005年的《集体诉讼公平法》。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3条,当成员人数众多,全体出庭不太现实,群体成员具有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共同问题,且诉讼代表能够公正代表其他人的利益时,可以提起集体诉讼。该法条于1938年制定,并在1966由美国国会做出重要修订。在此次修改中,第23条中的原告“声明加入”(Opt-In)规则变为原告“声明退出”(Opt-Out)规则。“声明退出”规则具体包含两个阶段:第一,集体代表必须将集体诉讼消息通知潜在的集体成员;第二,决定退出的集体成员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退出通知。目。

与单独起诉相比,集体诉讼具有效率高、成本低、避免“同案不同判”的显著优势。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集体诉讼在美国证券侵权纠纷中被广泛使用,使得证券集体诉讼大量涌现,对美国证券市场产生了重大影响。作为保护投资者权利的一种主要途径,证券集体诉讼被认为是美国投资者最有效的维权手段。但与此同时,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完善,该诉讼机制在实践中也存在着缺陷,例如投机性诉讼行为盛行、被告因诉讼成本高昂,被迫选择

2. 特别代表人诉讼——“中国版”证券集体诉讼制度

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具体而言,新《证券法》第九十五规定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在借鉴国外“退出制集团诉讼”的同时,结合了我国民诉法人数尚未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一项具有突破性的立法创新。

第九十五条具体规定:“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对按照前款规定提起的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

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在新《证券法》中,特别代表人诉讼的适用主体是投资者保护机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在接受五十名以上的投资者委托后担任代表人,按照“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原则,参加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在目前,司法机关和证监会认可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主要为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和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在案件适用范围方面,特别代表人诉讼主要适用于证券虚假陈述、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类型的案件。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新证券法人数不确定代表人诉讼的规定,特别代表人诉讼中法院判决的效力及于参加登记的全体原告。特别代表人诉讼采取明示退出规则进行权利人登记,因此裁判的效力也当然及于除明示退出的所有权利人。

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最高院证券代表诉讼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标志了中国版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正式落地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指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包括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引发的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普通代表人诉讼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提起的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是依据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提起的诉讼。”

《最高院证券代表诉讼规定》对特别代表人诉讼作出了更细化的规定。根据《最高院证券代表诉讼规定》第三十四条,对于原告的身份,特别代表人诉讼以“退出制”为核心,即不愿意参加诉讼的投资者应在公告期间向投资者保护机构声明退出,否则视为默示加入。同时,第三十五条规定在特别代表人诉讼中,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依据公告确定的权利登记范围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调取权利人名单,并据此向法院申请登记。除此之外,《最高院证券代表诉讼规定》也尽可能地降低了投资者的维权成本比。例如第三十九条规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败诉或者部分败诉的原告可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申请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针对证券市场的三种行为可以提起两类诉讼。图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官网)

3. 国内首例集体诉讼案——康美药业案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康美药业”)成立于 1997 年,并于2001年3月在上交所挂牌上市。康美药业的主营业务是药片生产与制造,业务涵盖智慧药房、OTC 零售、医药电商、移动医疗等,是国家级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其在2001年上市之初的市值只有8.9亿元,而在2015年时已突破千亿,是A股市场上首个突破千亿市值的药企。2018年10月16日,康美药业在盘中突然跌停,17日再度闪崩跌停,17日之后的4个工作日,康美市值迅速被腰斩。2018年12月,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康美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财务造假事件开始败露。2019年5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调查进展,称康美药业披露的2016-2018年财务报告存在重大虚假,其中2016年虚增货币资金225.8亿,2017年虚增299.4亿,2018年虚增361.9亿。之后,证监会对其发布《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实际控制人马兴田夫妇分别被处以顶格处罚90万,终身证券市场禁入,并将相关人员以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

此次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最早由原告发起普通代表人诉讼,之后由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接受56名权利人的授权,向广州中院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2021年4月16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广州中院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称,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作为原告代表人参与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将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符合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按照“明示退出、默认加入”原则参与本次特别代表人诉讼。2021年7月27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集体诉讼案。

康美药业案是中国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第一案,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投资者维权新时代的开始。目前,中国A股市场投资者已超过1.8亿,代表人诉讼将大幅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和诉讼风险,有利于解决受害者众多分散情况下的起诉难等问题。在未来,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不仅有利于推进资本市场深化改革,使受损的中小投资者得到公平、高效的赔偿,而且有助于上市公司提高内部治理水平和规范市场运作,从而打造规范、透明、开放的中国资本市场。

结 语

与美国的集体诉讼相比,我国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立足中国实际国情,在代表人诉讼的基础上,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诉讼制度。随着制度的不断完善,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将加快解决中小投资者“维权难”的问题,增强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民事责任追究力度,有效遏制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从而维护我国市场秩序和金融稳定发展。在今后,我国还将持续加强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坚持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原则,并依法推进特别代表人诉讼工作的常态化开展,从而帮助广大中小投资者得到公平、高效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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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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