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12月11日 星期一 下午 14:47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12期)

第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有组织犯罪。

对举报有组织犯罪或者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解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有组织犯罪,以及对举报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的规定。

【条文释义】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有组织犯罪的规定。“举报”是指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知情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全国扫黑办等机关检举、揭发有组织犯罪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线索的行为。“举报有组织犯罪”,是指举报与有组织犯罪相关的行为,举报提出;可以实名,也可以匿名。

接收有组织犯罪举报的机关是不特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全国扫黑办、公安机关举报,也可以向法院、检察院以及有关主管部门举报。任何机关接到对有组织犯罪的举报的,都应当依法处理或者移送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根据全国扫黑办智能化举报平台的工作机制,各省扫黑办可以对省内的举报线索进行核查比对,实现统一分流、交办、督办、反馈,避免重复查办。举报平台还设置了行业领域信息项,有助于发现行业领域内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对有组织犯罪的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当及时开展统计、分析、研判工作,组织核查或者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根据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接到对有组织犯罪的举报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等主管机关依法处理。此外,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一十条至第一百一十二条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举报应当如何处理,作了详细规定,这些规定对反有组织犯罪的举报的处理同样适用。

本款进一步明确了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有组织犯罪。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对于有组织犯罪,知悉情况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也有权利和义务报案或者举报。为保证相关规定能落到实处,让有关单位和个人消除后顾之忧,勇于与有组织犯罪行为作斗争,本法第六十一条专门规定了对举报人员及其近亲属的保护措施,即因举报有组织犯罪活动,在有组织犯罪案件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不公开个人信息、出庭保护、禁止特定的人接触、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保护、变更被保护人员身份、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等必要保护措施。此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举报人的保护措施,也适用于有组织犯罪的举报人。如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对证人的保护措施。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可能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的,应当予以逮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实践中,单位和个人举报的对象除了实施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和个人,还包括从事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执法、司法工作人员。有的是因为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接到报案、控告、举报不受理,不移送犯罪线索、涉案材料,向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违背事实和法律处理案件,违反规定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也不排除有的是为了通过举报,达到干扰有组织犯罪的调查和处理的目的。

关于对从事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执法、司法工作人员的举报。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本法对单位和个人对关于对从事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执法、司法工作人员的举报的处理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有关机关接到对从事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执法、司法工作人员的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利用举报干扰办案、打击报复。对利用举报等方式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从事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执法、司法工作人员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这样规定,是为了保障从事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能够正常依法履职,减少恶意举报行为的发生。有关机关经核查,发现执法、司法人员确实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款是关于对举报有组织犯罪或者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的规定。实践中,单位和个人向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组织犯罪,可能会面临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的打击报复。甚至有的单位和个人明知自己的财产可能被损害,人身安全可能面临威胁,仍然勇敢地举报有组织犯罪活动,积极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使得有关部门能够及时防范、制止即将发生或者正在发生的有组织犯罪案件,侦破有组织犯罪案件,或者使其他的反有组织工作能够顺利开展,这些单位和个人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作出了自己的贡献,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本款规定的“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有组织犯罪相关案件办理部门如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同时,本法专门规定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手段,建立健全预防治理体系,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将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纳入考评体系,并对有关部门的宣传教育、建立防范侵害工作机制、监督管理职责等作了规定。“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也包括负责反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此外,本法还规定,移民管理、海关、海警等部门发现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入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并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为公安机关侦查有组织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对网信、电信、公安等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对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作了规定。负有相关职责的这些单位和个人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实践中,还有的单位和个人为了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除了积极主动提供工作所需场所、交通工具、物品以外,有的还积极投身于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比如直接参与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参加制止有组织犯罪活动等,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作出了突出贡献,应当视为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作出了突出贡献,给予表彰、奖励。

这里的“突出贡献”是指对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对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进展有重大帮助,如提供了重要线索,对发现、破获严重有组织犯罪行为有重大帮助的,在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方面成绩突出的等情形。关于“突出贡献”的认定标准,本法未作规定,还需要根据实践情况,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具体予以把握。这里的“表彰、奖励”包括精神奖励,也包括物质奖励。如果拟表彰、奖励的组织、个人是公务员集体或者公务员的,还应当遵守公务员法有关奖励的规定。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该条的理解适用中,应当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虽然宪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政策文件对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有明确的规定,但本法对接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举报的部门未作任何限制,即发现有组织犯罪实施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有关主管部门中的任何一个部门举报。这主要是为了方便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至于具体如何分工,归哪个部门负责,待有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再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确定。

第二,举报与报案、控告有所不同,对有组织犯罪的报案和控告,本法没有规定,对于报案和控告的处理,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至第一百一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处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报案”是指单位和个人(包括被害人)向公检法报告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控告”是指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或者诉讼代理人,对侵犯被害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告诉,要求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的行为;而“举报”则是指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知情人向公检法等机关检举、揭发有组织犯罪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线索的行为。

【立法宗旨和背景】

(一)起草背景

1.关于对有组织犯罪的举报。扫黑除恶工作始终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本法第四条规定,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其中,“群众路线”主要是指依靠群众开展工作,实现扫黑除恶过程人民参与、成效人民评价、成果人民共享。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犯罪线索的收集是至关重要的一环,很多重大黑恶犯罪案件如湖南“操场埋尸”案、上海“小红楼”案等都是通过群众举报获得线索,经过线索核查和研判,发现了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再确定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的。群众的举报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至关重要。

为方便单位和个人举报有组织犯罪,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期间,2019年5月28日,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开了全国扫黑办12337智能化举报平台,举报人只需要通过扫描专用二维码、网上搜索“12337”或者点击中国长安网、中央政法委长安剑等举报链接,就可随时随地、方便快捷地登录平台,填写举报人、被举报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情况和“保护伞”情况等信息,提交成功后全国扫黑办即可实时受理。为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全国扫黑办在线索核查反馈方面也下了功夫,除由公安部和省级扫黑办对线索核查结果进行双重把关之外,还会每月通过系统自动随机选取一定数量的实名举报线索,通过短信方式对举报人进行回访,听取举报人意见。此外,公安部还常年接收对有组织犯罪的举报,接收后会及时开展统计、分析、研判工作,组织核查或者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办理;有关国家机关接到对有组织犯罪的举报的,也及时移送了公安机关等主管机关处理。可以说,单位和个人举报的平台和途径是多样的,国家通过各种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有组织犯罪。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结束后,党中央作出了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决策部署,要求在总结现行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体制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机制。2021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意见》中强调要畅通线索举报渠道,实行全国扫黑办12337智能化举报平台常态化运行,对群众举报的涉黑涉恶线索统一分流转办,实行分级核查和上级复核办结制,建立省市县举报线索核查三级联动机制。考虑到有组织犯罪举报的重要性,有必要在法律中对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有组织犯罪进行明确规定。

2.关于对举报有组织犯罪或者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为动员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扫黑除恶斗争,发动群众举报有组织犯罪及背后的保护伞,有必要建立表彰、奖励制度。此外,对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在对其工作给予肯定的同时,可以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学习榜样学习先进,更加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通过正面宣传,弘扬正气,也有助于形成全社会扫黑除恶的浓厚氛围和风尚,进而有效地调动整个社会、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积极性。

实践中,为广辟线索来源,鼓励群众积极参与扫黑除恶斗争,根据中央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在专项斗争期间,很多省份都出台相关文件,加大了有奖举报的力度,对举报有组织犯罪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如2018年9月湖北省公安厅出台了《湖北省公安厅关于涉黑涉恶线索有奖举报的指导意见》,其中规定,经公安机关查证线索属实后,立案单位或线索核查单位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举报人奖励。对于以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立案侦查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万元至3万元;以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移送审查起诉的,再奖励举报人人民币3万元至5万元;特别重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可奖励20万元。同时,立案单位或线索核查单位对于以涉嫌恶势力犯罪集团立案侦查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至5000元;以涉嫌恶势力犯罪集团移送审查起诉的,再奖励举报人人民币5000元至1万元。此外,还明确,举报线索在侦办特别重大黑恶案件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奖励金额上不封顶。其他省份如陕西省公安厅、财政厅联合出台了《陕西省黑恶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等,对举报人的奖励也都有相关规定。

2021年3月29日,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结束后,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总结表彰大会在京召开,表彰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总结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绩经验。之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总结表彰大会也陆续召开。通过对专项斗争的显著成效和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弘扬了扫黑英模精神,也激发了人民群众与黑恶犯罪作斗争的热情,有助于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对于上述经验做法,有必要在法律中予以体现,明确对举报有组织犯罪或者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审议中各方面的意见

在常委会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会委员建议明确公安机关为接受举报的主体,单位和个人直接向公安机关举报有组织犯罪,会比较便捷。根据本法有关规定,其他机关接到对有组织犯罪的举报的,也需要按照要求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若规定直接向公安机关举报,可以省去一道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有的社会公众建议增加规定,国家对举报有组织违法犯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的信息、隐私进行充分保护、保密,对举报人的安全给予全面保障。有的社会公众建议明确奖励措施、经费保障和实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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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三零”创建 • 扫黑除恶篇】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12期)》


【“三零”创建 • 扫黑除恶篇】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12期) 本文内容来自网络,仅供学习、参考、了解,不作为投资建议。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