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12月02日 星期六 下午 18:13

核心提示:自愿承担炒股亏损,不得主张返还炒股收益。

案例来源: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浙民再170号(2023年11月29日判决)

案情:

1、原、被告系闺蜜关系,2015年起双方合伙炒股。

2、2015年5月,原告转账给被告100万元,被告亦出资100万元,均汇入胡XX证券账户。自2015年5月开始由被告负责炒股,2015年7月至2016年1月被告陆续汇给原告1285976元。

3、2015年5月,原、被告以及两个案外人协商约定各出资100万元合伙炒股,盈亏四人平分。同年5月19日,原告转账给被告100万元,被告自己出资100万元,另两人各出资100万元,于2015年6月转入胡XX证券账户。被告开始委托林X炒股,亏多盈少。2017年7月19日被告从账户中转出160万元,四人平分;但原、被告的80万元仍存在被告的银行卡中。

4、2016年11月,原、被告经协商再次炒股,原告将20万元汇入海通证券账户。2017年10月,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40万元转入海通证券账户炒股,直至2019年12月卖掉全部股票,余额390521元。

5、2019年12月,被告将股票全部出卖后余款166179.09元转出,转给原告及其他两个合伙人各41545元。

6、2019年12月18日,被告又另外汇给原告60万元,并表示被告账户40万元的炒股亏损由被告自己承担,所汇60万元当作全部结清。但原告要求结算,双方发生纠纷。

7、原告起诉请求被告返还委托理财款32863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被告反诉请求原告返还合伙炒股收益211255.115元及利息损失。

8、检察机关认为,双方未能就结算问题达成一致。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一、本案双方均陈述各自等额出资放在被告处炒股,盈亏均分。被告已按照双方约定将第二次炒股余额均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等四人约定必须委托林X炒股的事实。即原告提出基于该事实产生的要求被告返还委托理财款328632元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二、原、被告之间多次炒股,不管是委托他人炒股,还是被告自己炒股,买什么股,买多少,要不要卖,基本由被告决策,故原、被告之间应适时进行结算,但双方长期未结算,且炒股资金连贯,造成多次炒股无法区分。鉴于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第一次、第三次炒股盈亏金额,又未进行结算,因此,被告主张原告多收炒股收益的事实依据不足。判决驳回双方的所有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浙江高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对曾经三次共同出资炒股,原告只出资,具体由被告决策操作的事实无异议。被告作为炒股的具体操作人,在结束三次共同出资炒股后,主动表明自愿承担第三次炒股亏损,以汇给原告60万元的方式一次性结清双方共同出资炒股事宜。被告认为原告系不同意以此一次性了结第一次和第三次炒股结算,与事实不符。被告据此要求原告退还第一次炒股收益和第三次炒股亏损的反诉诉请,原审未予支持无不当。故维持原判。

笔者分析:

本案属于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当事人对于炒股可能存在的亏损风险应当是明知的。当双方实际发生炒股亏损时,应当根据公平原则进行结算,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委托炒股关系中,如果受托人未经委托人同意,私自控制炒股账户或者操作失误,应当根据其过错责任的大小进行赔偿,但不应承担市场本身的风险。实践中,委托人可以随时查询炒股的具体明细,有权及时通知受托人平仓止损。


浙江高院:闺蜜合伙炒股,一方自愿承担亏损,再次起诉不予支持 本文内容来自网络,仅供学习、参考、了解,不作为投资建议。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