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11月30日 星期四 下午 12:37

王万俊:行政处罚必须严守哪些法律底线?

坚守法律底线,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最低要求。

法律底线,包括程序性法律底线和实体性法律底线。在法律文本中,法律底线通常“不得”“禁止”等词语作出的禁止性规范。“不准”“不应”“不能”“严禁”“不予”“不再”等词语作出的规范,也属于应当遵守的法律底线。

依据现行《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领域主要有二十四个方面的规定,是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其他有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的法律底线

1、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行政机关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依据为:《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三款。

2、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依据为:《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二款。

3、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依据为:《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

4、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依据为:《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5、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依据为:《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款。

6、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依据为:《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7、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为:《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8、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 三十一条。

9、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10、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依据为:《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11、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依据为:《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12、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据为:《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13、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依据为:《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14、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依据为:《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

15、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依据为:《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16、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依据为:《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17、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依据为:《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18、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依法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依据为:《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19、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依据为:《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20、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依据为:《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21、除依法应当退还、退赔的外,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依据为:《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

22、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依据为:《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23、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依据为:《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24、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依据为:《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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