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11月25日 星期六 上午 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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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规定

第三百二十四条

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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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忙于生计,李某常年外出务工,为了水田不被丢荒,早几年王某与李某夫妻俩沟通并征得李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权属人为李某位于庙屋底面积为0.26亩的水田;东至张某、李某某边,南至李某某2田边,西至张某2、张某3田边,北至李某某3田边)给王某代为耕作。从2015年开始,王某目无法纪趁李某外出务工之际偷偷在该水田建造楼房,李某得知后要求王某立即停止建造楼房行为,王某根本不予理会。李某遂向相关部门反映,有关部门责令王某立马停止建造房子并对其进行了罚款。之后王某趁上诉人再次外出务工之际偷偷抢建了四层半的楼房,迫于无奈李某多次信访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对李某、王某进行调解无果,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本人的承包经营权。

法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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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李某是该水田的用益物权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本案中法院认定王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大马村委会216平方米集体耕地上建房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王某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改正;高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7月8日作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认定王某未经批准擅自在高州市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王某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李某主张的待证事实王某侵占上诉人李某家庭承包地建房存在,上述行政行为又是对王某该行为作出,那么,王某该行为既侵害李某的承包经营权,又违反行政法律规定,王某因其行为违反行政法律规定而被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不妨碍其行为侵害的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人即李某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因此,法院作出的王某立即停止对李某位于庙屋底面积为0.26亩的水田,东至李某、李某某边,南至李某某2田边,西至李某2、李某3田边,北至李某某3田边)的侵害,并排除防碍,恢复农田原状并判令王某承担恢复原状所需的一切费用及本案所需费用的判决合理合法。

原标题:《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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