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11月21日 星期二 上午 7:53
金泽刚 / 文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促进提高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率专项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深入剖析影响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率的各方面原因,采取有效举措,消减影响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的不利因素,确保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率稳步提升,并探索建立刑事案件二审 ” 繁简分流 ” 等机制,提高审判质效。
《通知》一出,好像是 ” 久旱逢甘霖 “,立即引起不小的反响,因为近年来刑事
事实上, 2012 年《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二审应当开庭的四种情形,即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2021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删除了死缓案件二审可以不开庭的规定,并进一步明确,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二审人民法院也应当开庭审理。
然而,从各地司法实践来看,除了死刑案件和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案件必须开庭之外,其他类型案件中二审决定开庭审理的普遍偏少。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制四十年:回顾、反思与展望》一书中的研究统计,2012 年以前我国刑事二审开庭率为 10% 至 20%,2013 年刑事二审开庭率曾超过 40%,2014 年至 2016 年刑事二审开庭率维持在 30% 至 40%,2017 年以后则降至 20% 以下。
刑事二审开庭率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刑诉法的规定看,其明确规定二审应当开庭的四种情形中专门有一个 ” 其他 ” 性质的兜底条款,如此立法本该有公开开庭是原则,不开庭才是例外之意。但因为用了 ” 应当 ” 一词,赋予了二审法院开庭裁量权过大,理解起来可以过于狭义(要求苛刻),以至于能不开庭就不开庭。还有组织开庭、押解被告人程序繁琐,开庭审理可能会产生相关舆情、安全风险等其他原因。
但无论如何,” 以不开庭为常态 ” 的现状既非刑事诉讼法的本意,也有悖程序正义的基本法理,且现实弊端十分明显。
首先,对于证据、法律适用方面存有争议的案件,如果二审不开庭审理,往往就由承办法官一人书面上主办,合议庭流于形式,审理的亲历性不足,明显影响审判质量。曾任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五庭庭长的高贵君法官就曾表示,有些非法取证、逼供、诱供等情况 ” 不经过开庭,仅靠书面审理,是很难发现的 “。
” 张玉
当然,所有的刑事二审案件都开庭审理既非必要,也不大现实。我们必须在有限的司法资源和案件的公正审理之间寻找最好的平衡。对于那些定罪和量刑均没有什么争议,被告人上诉也没有提出实质性理由的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也有的被告人对于一审裁判结果是认同的,但还是想上诉一下碰碰运气,毕竟《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上诉不加刑原则。凡此种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各方均没有多大争议的案件,二审可以通过书面审理,以节约司法资源。如果书面审理时的确发现了问题,再转换开庭审理也不迟。因此,关键是要探索建立一种不同于一审的二审公开开庭审判机制,以全面提高二审案件的审理质量。
一般说来,除判处死刑、检察机关抗诉等法律规定必须开庭的案件之外二审法院应公开开庭审理。
” 听证 ” 程序,予以简易处理。这正是繁简分流的一种处理方式。
由此以来,刑事二审案件不妨可构建一种:” 必须公开开庭+可以听证审理+必须当面听取辩护意见的书面审 ” 这样的择一审理机制,以保证每一个二审刑事案件都能让当事者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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