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11月20日 星期一 上午 8:16

来源:证券日报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ST必康 公告编号:2023-09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3年5月11日,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延安必康”)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预重整的议案》,为避免公司债务风险及经营风险的进一步恶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预重整。公司申请预重整的相关事项详见公司2023年5月12日披露的《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预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3)。

2、公司已收到《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3)陕06破申3号、(2023)陕06破申3号之一、(2023)陕06破申3号之四、《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对公司进行预重整,并指法律文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2023年5月23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法院预重整决定书的公告》、《关于法院指定公司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7、2023-088)。

3、2023年5月23日,公司收到《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3)陕06破申3号之五,通知债权人应在2023年5月23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前,向临时管理人通过线上方式申报债权。

  4、公司已触及终止上市情形,不论本次预重整是否成功,不影响公司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法院受理预重整申请的进展

2023年5月1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预重整的议案》,公司因2021、2022年年度财务报告连续两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公司已经触发深交所上市公司退市条件,公司主要业务之一医药板块近两年经营都处于非正常状态,处于到期债务无法偿付、现金流枯竭的困境。同时,公司加之因信息披露等处罚问题引发数量巨大的民事赔偿诉讼,且当下财产变现困难,无法清偿涉诉诉讼赔款。

综上,公司认为通过重整能够避免公司债务风险及经营风险的进一步恶化,依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实行)》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进行预重整。

2023年5月12日,公司收到《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3)陕06破申3号,同意受理公司的预重整申请。

公司已收到《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3)陕06破申3号之一、(2023)陕06破申3号之四、《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人。

  2023年5月23日,公司收到《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3)陕06破申3号之五,通知债权人应在2023年5月23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前,向临时管理人通过线上方式申报债权。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3)陕06破申3号之五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根据延安必康的申请,于2023年5月12日作出(2023)陕06破申3号《决定书》,决定受理延安必康破产预重整一案,并于202

延安必康的债权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前,向临时管理人通过线期间申报的债权无需重新申报。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和债权人对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债权性质、债权本金的审查和确认与正式重整程序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债权人无需重复提交债权申报材料,如债权人所申报债权出现情况变化,债权人可另行提交债权申报材料进行调整或补充。

  预重整期间如需召开临时债权人会议的,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通知。

  二、启动预重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实行)》相关规定,如法院依法决定对公司进行预重整并指定临时管理人,临时管理人及公司将在预重整期间启动相关工作。法院决定对公司进行预重整,不代表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

公司进入预重整程序,有利于提前启动债权申报与审查、资产调查与评估等工作,有利于公司与债权人、意向重整投资人等进行沟通和征询意见,协商研究重整方案,提高后续重整工作效率及重整计划草案表决通过成功率。

预重整期间,公司将积极主动配合法院及预重整管理人开展工作,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在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积极与各方共同论证解决公司债务问题和未来经营发展问题的方案,推进公司重整工作进展;同时,公司将积极做好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确保公司经营活动稳定开展。

公司已触及终止上市情形,不论本次预重整是否成功,不影响公司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三、风险提示

1、公司股票交易自2022年7月1日开市起已经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2023年4月29日,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3.11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公司已触及终止上市情形,不论本次预重整是否成功,不影响公司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2、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四、备查文件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3)陕06破申3号之五。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3)陕06破申3号之五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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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预重整被法院启动债权申报的公告网上公开2023-05-25 06:50 本文内容来自网络,仅供学习、参考、了解,不作为投资建议。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