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11月19日 星期日 上午 10:07
来源:泽大义乌分所
责编:运营事业部
前 言
preface
2023年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改一大重点是对民事诉讼法中“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一编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以满足近年来不断攀升的涉外民事纠纷审理需求,主要修改点有如下几个方面:
01
修改了管辖的相关规定,扩大了我国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案件类型从之前的“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修改为“除身份关系以外的涉外民事纠纷”,管辖地除了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增加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存在其他适当联系的涉外民事纠纷,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管辖。同时规定“涉外民事纠纷的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02
增加了平行诉讼的一般规定
平行诉讼,又称“双重起诉”“诉讼竞合”,指相同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基于相同事实以及相同目的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进行诉讼的现象。
此次修改增加了对发生平行诉讼时的处理规定,明确当事人之间的同一纠纷,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一方当事人既向外国法院起诉,又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有管辖权的,可以受理。同时对案件依法受理后,当事人书面申请中止诉讼或恢复诉讼条件也作了相应规定,既妥善地解决了平行诉讼中的不必要冲突,也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权利救济途径。
03
增加不方便法院原则等相关条款
不方便法院原则也有人称之为非方便法院原则、不便管辖原则,是指在国际民事诉讼活动中,由于原告可自由选择一国法院而提起诉讼,他就可能选择对自己有利而对被告不利的法院。该法院虽然对案件具有管辖权,但如审理此案将给当事人及司法带来种种不便之处,从而无法保障司法公正,不能使争议得到迅速有效的解决。此时,如果存在对诉讼同样具有管辖权的可替代法院,则原法院可以自身属不方便法院为由,依职权或根据被告的请求作出自由裁量而拒绝行使管辖权。
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外民事案件,被告提出管辖异议,且同时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更为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
(一)案件争议的基本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当事人参加诉讼均明显不方便;
(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协议;
(三)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四)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五)外国法院审理案件更为方便。
裁定驳回起诉后,外国法院对纠纷拒绝行使管辖权,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审理案件,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审结,当事人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04
修改涉外送达的相关规定,解决涉外案件“送达难”问题
1. 明确只要是受送达人在本案中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都应接受送达,删除了原法中诉讼代理人必须“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限定。
2.增加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独资企业送达的规定,同时删除分支机构接受送达须“有权接受送达”的限定。
3.增加受送达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且与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共同被告的,向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的规定。
4.增加受送达人为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向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送达的规定。
5.除了采用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增加以受送达人同意的其他方式送达的规定,但是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禁止的除外。
6.公告送达期限从原法规定的三个月改为60日。建议在涉外合同中列明双方用以往来沟通的电子邮件等作为送达方式,若新规定的送达方式均不能实现的情况下,只要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未禁止,《海牙送达公约》的缔约国未对第10条的送达方式提出保留,诉讼案件便可以多出一个送达方式,以顺利推进案件进程。
05
增设域外调查取证相关规定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证据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或者通过外交途径调查收集。在所在国法律不禁止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调查收集:
(一)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当事人、证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当事人、证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取证;
(二)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取证;
(三)以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其他方式取证。
06
完善外国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承认与执行的基本规则
重点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的情形增加明确为以下五项:
(一)依据本法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外国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
(二)被申请人未得到合法传唤或者虽经合法传唤但未获得合理的陈述、辩论机会,或者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未得到适当代理;
(三)判决、裁定是通过欺诈方式取得;
(四)人民法院已对同一纠纷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已经承认第三国法院对同一纠纷作出的判决、裁定;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本次民事诉讼法涉外编的改进和完善,对于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对外开放持续深化都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条文】
《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海牙送达公约)
第十条
如送达目的地国不表异议,本公约不妨碍:
(一)通过邮寄途径直接向身在国外的人送交司法文书的自由;
(二)文书发出国的司法助理人员、官员或其他主管人员直接通过送达目的地国的司法助理人员、官员或其他主管人员完成司法文书的送达的自由;
(三)任何在司法程序中有利害关系的人直接通过送达目的地国的司法助理人员、官员或其他主管人员完成司法文书的送达的自由。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2021 VS 2023新旧对比表)
泽大义乌分所
涉外法律业务部团队成员、义乌市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中心国际商事调解专家库调解员、义乌市知识产权纠纷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具有丰富办案经验,能够中英双语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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