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11月18日 星期六 下午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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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规定
第三百二十二条
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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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原系夫妻关系,于2000年2月19日登记结婚,2021年3月18日,甲、乙登记离婚,双方在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名下共有的两套房,一套归甲所有,一套归乙所有。但是甲一直未向乙交付该套房屋的钥匙,也没有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后甲告知乙要把房屋装修一下,乙明确回复不同意。之后,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装修。后甲答应将一套房屋交付给乙,但要求乙承担装修的全部费用,乙则要求甲将房屋拆除装修、恢复原状,双方遂争至法院。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及相关规定,并根据案涉房屋的装修情况,装修部分与房屋已形成附合,上述装修归乙所有。因甲未经乙同意对案涉房屋进行装修,甲对其装修行为显然存在过错,乙依法仅需给予甲一定的补偿,最终酌定乙需要向甲支付20%的装修费用。
法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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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本案中,原、乙在离婚时协议案涉房屋归乙所有,甲在未经乙同意的情况下对案涉房屋进行装修,构成了对房屋所有权人即乙的侵害,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甲对房屋装修的部分内容与房屋已形成附合,客观上不能恢复原状或强行拆除后会产生毁损的后果,本着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的原则,这些形成附合的部分由乙所有,因此给甲造成的损害,需由乙给予甲一定的补偿。
原标题:《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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