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11月03日 星期五 下午 12:07
现实生活中,亲友间借贷时常发生。如果你作为出借人,为最大限度保证债权的实现,希望增加保证人时,最好应当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方式;如果你为他人的借款提供保证,应当明确不同保证方式的法律后果后再行确定是否提供担保。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31日,周某1、周某2向卫某出具《借条》一份,主要约定:周某1向卫某借款74000元,月利率1%,每月还本付息2000元。周某1在借款人处签名捺印,周某2在担保人处签名捺印。同日,卫某向周某1转账支付74000元。借款发生后,周某1共计向卫某还款24000元。卫某追索下余借款本息未果,引起诉讼。
原告卫某诉请:1、周某1偿还卫某借款本金57429元及利息2297.16元;2、周某2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理由
债务应当清偿。结合本案案情,周某1向卫某借款,卫某亦将款项交付,有《借条》、转款记录等为凭,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周某1应当承担下余未还款项的偿还责任。周某2作为案涉债务的担保人,在借条中并未明确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情况下,应系案涉借款的一般保证人,应当对案涉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法官提醒
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保证均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由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但两种保证承担责任的方式却差别巨大,
二者存在如下区别:
一是承担责任方式不同。连带责任保证中,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清偿主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但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在债权人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即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二是设立的方式不同。如果要设立连带责任保证,只能通过明确约定的书面方式。在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或者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不能成立连带责任保证,只能成立一般保证。
通俗来讲,连带责任保证较一般保证严厉得多。对于债权人而言,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相对有利;对于保证人而言,则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相对有利。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较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实施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保证责任推定条款的规定相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发生了重大变化,因此,实践中同样的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形,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后,将产生截然不同的法律效果。
原标题:《《民法典》施行后 担保人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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