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10月31日 星期二 上午 9:15
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修改提示】相比修订前的《行政处罚法》,本条作了六处修改:第一处修改是将“有关部门”改为“有关机关”;第二处修改是将“行政处分”改为“处分”;第三处修改是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的“可以”去掉,意味着这种处分不再是可以选择的,而是必须的;第四处修改是将“本法第十八条”改为“本法第二十条”,这是因为法律修改导致的条文顺序发生变化,没有实质的修改;第五处修改是增加一种适用情形“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第六处修改是增加一款作为第2款,内容为“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前面两处修改是为了与《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监察法》相关表述衔接,对相关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因为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监察法》取代《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事实上被《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所取代,需要对相关表述进行调整。此处“处分”的内涵、外延和“行政处分”均不一致。第五处修改是增加一种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对应本法第 42条关于“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的规定,也是为了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的规定。如果行政机关做不到就要承担本条的法律责任。第六处修改是对应本法第54条第2款新增内容,该款明确要求“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因此在法律责任上也应当予以对应。【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一、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本条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中出现的六种情形规定了法律责任。根据本条规定、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包括以下六种: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处罚法定是行政处罚所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没有法定依据,任何机关和组织都不得限制和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本法第4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因此,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作为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不得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根据本法第38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没有依据的,行政处罚无效。行政机关违反该规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处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本法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有专门的章节进行明确规定。有关行政处罚的幅度详见于具体行政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中。比如《产品质量法》第50 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种类和幅度对违法者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不得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否则是一种超越职权的行政违法行为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是指有关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随意增设或者取消行政处罚的种类、任意加大或者缩小处罚幅度。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有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在适用这些法律时应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种类和幅度内。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超越了法律规定的种类和幅度的。属于违法行为,应由上级机关和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并对责任人员给予处分。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行政处罚的实施不仅要有实体法上的依据还必须遵守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程序是行政机关合法、公正地实施行政处罚的有效保障,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严格按照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进行。本法规定了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和听证程序三种法定程序。除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外,其余的行政处罚,必须适用普通程序。此外,行政机关作出本法第63条第1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无论适用简易程序、普通程序,还是适用听证程序,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向当事人告知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违反法定程序,一方面可能会给行政处罚对象带来直接的损害,另一方面也会使得公众对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规范性产生质疑。《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程序都作出了较为详细和明确的规定,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违反行政处罚法定程序的,其主管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要受到处分。4.违反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本法第20条中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依照规定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而违反委托处罚规定,一般是指行政机关不按照本法第20条的规定,委托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随意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1)行政机关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据自行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机关委托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3)受委托组织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至于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的条件,本法第21条进行了专门规定。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根据本法第 42 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代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措施的必须是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其他人员不得实施。在具体执法中,部分执法人员是聘用的合同工、临时工、协管等,均不具备执法资格,有的行政机关也以此作为不承担法律责任的借口,这不符合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规定,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对拟上岗执法的人员要进行相关法律知识考试,经考试合格的才能授予其行政执法资格,上岗行政执法,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如果行政机关派出不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该处罚行为违法,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由该行政机关承担。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本款是新增的违法情形,即行政处罚应当立案而未立案。受案立案制度改革是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对于破解长期以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处罚受案立案环节突出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可能会影响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甚至构成对公共利益的损害。对于此种情形,除了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之诉外,检察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上级机关和有关机关也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追究相应责任。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法律规定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责令改正。对于实施以上违法行政处罚行为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此次修改将有关部门改为有关机关,主要是由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后,监督机构由原来的行政监察机构变成独立于行政机关体系的监察委员会。2.处分。对于实施以上违法行政处罚行为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此处的处分一般是指政务处分。政务处分包括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还包括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政务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给予何种处分,应根据违法行政处罚行为的情节、违法程度及危害后果等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本条是违法处罚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但这种责任是层级监督和监察监督所产生的内部法律责任,本身不受行政诉讼司法审查。当事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上级机关或检察机关对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进行责令改正或者处分。根据2018年《行诉解释》第1条第2款第8项之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三、典型案例[2019]最高法行申6908号裁判要旨认为:2018年《行诉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王某等11 人向安徽省自然资源厅提出申请,要求安徽省自然资源厅查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土地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该申请实质上是要求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启动对包河区人民政府的内部层级监督程序,履行层级监督职责。安徽省自然资源厅作出《关于<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的回复》后,王某等11 人申请行政复议,后自然资源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驳回王某等11人的行政复议申请。鉴于王某等11人行政复议申请实质是要求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履行层级监督职责,层级监督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亦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被诉行政复议决定对于王某等11人的合法权益不会造成实际影响。故裁定驳回王某等11人的再审申请。【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主编/江必新、夏道虎,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2021年2月第1版,第256—260页,(秦绪栋 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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