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10月22日 星期日 上午 6:40
原标题:上市公司、县住建局,一起被告了!
ST花王9月13日发布公告显示,ST花王与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起被告了。
ST花王称,由于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迟迟未完成结算审核,也未足额付款,导致公司无法正常支付原告一方——镇江红星欣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程进度款。原告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由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近期,ST花王与地方政府相关机构纠纷不断。
9月12日的公告显示,ST花王一方与韶山市人民政府一方即将对簿公堂。一项地方政府美丽乡村建设PPP项目,原约定总投资8.2亿元,后在化解地方性政府债务风险等影响下,总投资缩减至4.1亿元。如今,该项目陷入纠纷与诉讼中。
ST花王表示,在相关《PPP合同》履行过程中,韶山市人民政府与韶山市农业农村局等方面存在严重违约行为,起诉要求返还投资及收益暂计4.8亿元左右,并赔偿各类损失暂共计3.4亿元左右。
9月13日,韶山市农业农村局相关人士向上证报记者表示:“目前,办公室这一层面并不熟悉上述诉讼情况,应该另有相关人员在处理。”
共同成为被告
ST花王9月13日公告显示,公司收到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豫04民初34号《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案件诉讼材料。
在本案中,原告为镇江红星欣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为ST花王、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案金额暂合计为1.15亿元左右及本案涉及全部诉讼费。
公告显示,2018年8月,ST花王与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河南省叶县百城提质工程之昆阳大道、叶公大道提档升级改造项目发包给ST花王施工。
2019年3月,ST花王将以上工程中的叶公大道(宁洛高速出入口-玄武大道段)提档升级改造项目即叶公大道白干渠以北分部工程分包给镇江红星欣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施工。
2021年12月21日,ST花王、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镇江红星欣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叶公大道改造项目的工程款(设计费除外)由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支付给镇江红星欣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由镇江红星欣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履行相关权利义务。
最新公告中,ST花王表示,2022年8月8日,公司和镇江红星欣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将竣工结算书和竣工资料等报送到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及叶县审计局。之后,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迟迟未完成结算审核,也未足额付款。
基于此,镇江红星欣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两被告向其支付工程款9195.5685万元,支付利息309.2331万元,并支付延迟付款利息及违约金1970.5896万元,以上款项暂合计为1.15亿元左右。
9月13日,本报记者致电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人员表示,并不知悉上述情况。
ST花王刚刚起诉一地政府:
要求返还及赔偿合计超8亿元
ST花王9月12日公告称,9月11日,公司收到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湘03行初46号《案件受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案件诉讼材料。
该场诉讼源于一项5、6年前的招标项目。
2017年12月,韶山市农业农村局(下称“被告二”)组织韶山市美丽乡村建设PPP项目社会资本方招标,ST花王参与投标并于2018年1月中标。2018年2月,ST花王与韶山市城乡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被告三”)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韶山市花王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原告二”)。
2018年3月,ST花王与被告二、被告三共同签订了《韶山市美丽乡村建设PPP项目PPP项目合同》。2018年7月,ST花王、韶山市花王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二、被告三共同签订了《韶山市美丽乡村建设PPP项目合同补充协议》。
ST花王表示,中标该项目并签订行政协议后,公司积极履行约定各项义务,项目公司也积极履约,完成了项目投资、融资、建设等工作。由于韶山市人民政府(下称“被告一”)、被告二存在严重违约,不仅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还导致《PPP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行政协议事实上也已无法履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具体来看,ST花王提出了四点诉讼请求:
(1)解除原告一与被告二、被告三已签订的《韶山市美丽乡村建设PPP项目PPP项目合同》及原告一、原告二与被告二、被告三已签订的《韶山市美丽乡村建设PPP项目合同补充协议》。
(2)请求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返还投资及收益暂计4.8亿元左右,最终金额以人民法院委托审计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为准。
(3)请求被告一、被告二赔偿原告一各类损失暂共计3.4亿元左右。
(4)请求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ST花王:相关方存在严重违约行为
在公告中,ST花王认为,在上述《PPP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一——韶山市人民政府与被告二——韶山市农业农村局存在严重违约行为。
ST花王表示,被告大幅减少投资与建设内容,严重损害原告利益。被告一以化解地方性政府债务风险大幅缩减合同范围内的建设内容,导致本项目投资严重缩减。
ST花王公告称,《PPP合同》原约定总投资8.2亿元,而后通过补充协议,将总投资缩减至4.1亿元。《PPP合同》约定工程建安费用未达到补充协议约定的投资额。ST花王已按照《PPP合同》约定8.2亿元投资额来承担各项前期费用,但投资与建设内容大幅减少导致公司投资收益下降,施工成本及管理费用大幅上涨,严重损害原告一作为投资人的合法利益。
回查公告,最初版《PPP合同》显示,该项目合作期限的起始日为开工日,合作期限为15年(其中建设期2年,运营维护期13年)。
关于项目资金来源,最初版合同显示,项目的资金由项目资本金及融资资金组成,其中项目资本金占建设总投资的20%,共计1.64亿元左右。由政府方出资代表与中选社会资本方按1:9股权比例分别出资,在建设期按建设进度分期实缴到位。其中政府方出资代表出资1647.91万元,中选社会资本方出资1.48亿元左右,后续政府方或其授权/指定第三方不再对项目资本金增资;项目融资资金占建设总投资的80%,由项目公司通过银行贷款、其他金融机构融资等方式进行融资。
其次,ST花王指出,
此外,ST花王称,被告故意拖延支付投资回报。被告至今未按《PPP合同》约定向公司或项目公司支付任何可行性缺口补贴,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基于上述情况,ST花王在诉讼中称,由于被告一与被告二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导致《PPP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原告有权按照相关法律关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有权解除民事合同的规定,基于法律规定解除《PPP合同》及补充协议,有权要求被告一和被告二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责编:郭晨希 校对:张 宇图编:范雨露
审读:朱建华 监制:浦泓毅 签发:潘林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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