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10月19日 星期四 上午 8:01
一、中安消一审判决概况
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原告李淮川、周向东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请诉讼。年11月9日,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科”、“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9)沪74民初1049号】,一审判决结果如下(详见公告):“
1、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向东支付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155,538.88元,佣金和印花税人民币233.31元;
2、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淮川支付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72,元,印花税损失人民币72.19元;
3、被告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对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驳回原告周向东、李淮川的其余诉讼请求。”详见《t中安600654一审胜诉!招商证券及瑞华承担连带赔偿》
二、中安消二审判决概况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会计师”)(以下合称“上诉人”)就上述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市高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招商证券请求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中招商证券对中安科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部分,改判驳回李淮川、周向东对招商证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瑞华会计师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中瑞华会计师对中安科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部分,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瑞华会计师的起诉或要求瑞华会计师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股民终审胜诉,但赔偿比例有所降低
由于证券类案件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意味着股民维权获得了最终的胜利!但是我们通过一审和二审判决书对比发现:二审维持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2、撤销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3、一审被告中安消技术对一审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在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上诉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一审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在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的付款义务在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5、上诉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一审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在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的付款义务在1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6、驳回被上诉人周向东、李淮川的其余诉讼请求。
不起诉就无法获赔(对方不会主动赔偿!)
加入索赔:上述判决为终审判决结果,判决结果要求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对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股民获赔的确定性更高。如有买入中安消的股民请加入我们。本团队采用风险代理收费方式,将在投资人实际获得的赔偿金中按比例收 股民可点击查看已胜诉判决拿到赔偿案例
四、索赔条件
索赔君团队认为:根据二审判决st中安(600654)于2014年6月11日到2016年12月24日(含当天)之间买入,并在之后卖出或仍持有的投资者。可提起索赔。
往期回顾(点击名称可查看)
金花股份 (600080) 祥源文化 (600576)
金花股份(600080) 新潮能源 (600777)
华泽钴镍 (000693)高升控股 (000971)
雅百特 (002323) 新潮能源 (600777)
力帆股份 (601777) 中潜股份 (300526)
嘉澳环保 (603822) 北京文化 (000802)
赢合科技 (300457) ST银亿 (000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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