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10月18日 星期三 上午 6:42

4月22日,北京银行发布公告,公告内容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苏 01 民初 96 号《应诉通知书》,获悉本行涉及浙江中泰创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对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的诉讼。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二、有关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浙江中泰创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 被告三: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五:钟玉 被告六:徐曙 被告七:中国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八:宇龙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九: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被告十: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十一: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二)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三)主要诉讼请求 1、请求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一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因其虚假陈述给原告造成的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 5,147,309,935.83 元,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为1,544,192.98 元,印花税为 5,147,309.94 元。2、请求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二至被告十一对被一在本案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对原告应承

我们现在需要考虑的是:中泰创赢因康得新虚假陈述提起的诉讼索赔,对康得新原股民有利,还是有弊?本博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梳理分析。

一、对中泰创赢的认识

作为康得新原二股东,在康民眼里,他是有瑕疵的,主要表现在三处:一是保底协议;二是2亿美元的嫌疑;三是投票反对股民代表入董。

但在康得新事件的整个过程,中泰创赢与钟徐的关系,也不是铁板一块,而是飘忽不定,若即若离。表现在:

1、因保底协议而合;2、因战投(疑似保能)而离;3、因肖侯拒三独董提名和2亿美元质疑而合;4、因扭转退市颓局而离(余姚第一次听证会态度);5、因股民代表谋求入董而合;6、退市后求挽回自身投资损失而离。

分分合合,似乎令人不解,其实,就是两个字:“利益”。站到中泰创赢的立场上,都是为了保全自身利益。

二、对中泰创赢诉讼索赔的认识

1、中泰创赢诉求与索赔康民基本一致

(1)、诉讼各方被告基本一致

从前文公告中得知,中泰创赢的诉讼索赔各方当事人与股民诉讼索赔当事人几乎完全重合。尤其是中泰创赢分别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第二、第三被告,突出了二被告连带赔偿责任的优先位置。这样安排的意义,异乎寻常。这与康民在维权过程中所提的口号:“北银要么还钱,要么赔钱”有异曲同工之妙。

(2)、诉讼索赔揭露日符合大多数康民意愿

虽然康得新虚假陈述揭露日有待于法院最后裁定,但中泰创赢提起的索赔诉讼,就是把揭露日定为7.6。

我们可以做一个计算推测:

中泰创赢持股为2.74亿,索赔总金额为51.47亿,减去佣金和印花税,股价损失为50.8亿。而其成本价大致为19元左右,19元x2.74亿股=52亿。如果中泰创赢把索赔揭露日定在7.6,那么,他的成本价减去退市0.2元,再减去大盘系统性风险差价,其索赔总金额便在50亿元上下了。

中泰创赢若胜诉,有利于7.6之前持股股民的诉讼索赔减损。

2、中泰创赢索赔引起持股康民的担忧

这种担忧起于中泰创赢把康得新作为第一被告,若胜诉,无形中增加了康得新的偿债负担,对三板股价有负面影响。对此,我认为:

(1)、康得新公司作为虚假陈述主体,其作为第一被告合理合法。

这个规则,也是之前康得新股民所清楚的,即使中泰创赢索赔存在些许负面影响,这种影响也早已被市场提前预知化解。后期康得新三板股价的走势,取决于公司的产业价值、破产重整预期和大的市场环境,与中泰创赢索赔关联不大。

(2)、后期法院判决存在多种可能结果。

我们从以往类似案例判决结果的比较中看出,康得新索赔或许有两种极端的可能性结果出现。

比如:康美药业的股民索赔,法院判决康美药业公司负担了主要赔偿责任。法院之所以如此判决,或许是因为康美药业没有退市。索赔投资者在获取部分现金赔偿后,剩余的损失通过债转股的形式,将赔偿压力传导至二级市场,由二级市场股民买单。

而成都中院对华泽钴镍财务造假、虚假陈述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华泽钴镍赔偿股民冯某37011.61元,保荐人国信证券、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承担40%、60%的连带赔偿责任。这也就说,上市公司无钱赔,由中介机构全额赔。后期虽然经历二审和高审,但也只是在揭露日方面作了一些调整,而两家保荐机构和会计事务所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反而加重到100%。法院之所以如此判决,理由非常明显,也就是华泽钴镍已经破产,无法赔偿。而法院判决此类诉讼,需要站到保护投资者的政治立场高度,让受骗投资者得到实实在在的赔偿,否则,这种判决也就毫无意义。

而康得新的情况与华泽钴镍完全相同。康得新已经退市,净资产为负,没有能力赔偿投资者的损失,虽然股票在三板转让,但无法发行股票,无法通过债转股将场内偿债压力传导至二级交易市场。所以,南京中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大概率会参考成都中院的做法,让康得新之外的其它被告承担大部分或全部连带赔偿责任,以使诉讼索赔的投资者得到实实在在的赔偿。

还有一个有利的因素是不容忽视的。当前康得新重整管理人是清一色的政府领导,在招募重整投资人时,有必要对投资方进行政策和资金倾斜,以保护原股东的部分利益。因此,作为康得新公司的所在地法院,会充分考虑管理人的工作难度和投资方的忧虑,参考成都中院的判决,通过合理合法的责任认定和赔偿判决,把偿债压力,从康得新身上转移到其它被告的身上,以协助管理人主导重整的顺利进行。

由此分析推测,股民大不用担心中泰创赢的索赔会增加康得新的压力。

北京银行的公告出来后,本博就此咨询了一位参与康得

“共同努力, 把北京银行带进来,有了北京银行就不愁了 。”

“一旦中泰创赢诉讼索赔成功,股民索赔就顺其自然沿用判决案例。”


中泰创赢能否为康民索赔闯出一条路? 本文内容来自网络,仅供学习、参考、了解,不作为投资建议。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