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10月12日 星期四 下午 13:06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总书记“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重要论述指引下,我们党一手高举利剑、一手扎紧笼子,围绕反腐败国家立法,修改了刑法、刑事诉讼法,制定了监察法、政务处分法等,成效之著有目共睹。日前,主要就行贿和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规定作进一步完善的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首次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再次引起社会对反腐败法治体系建设的广泛关注。众所周知,现行刑法自1997年施行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还相继通过了11个刑法修正案。这其中,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定进行了多次调整,在“反腐”斗争中发挥了重大作用,让我们来“一探究竟”。
文=舒颖、于越
文源=《中国人大》杂志2023年第15期
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一次性出台了七部法律,其中包括刑法,也称“79刑法”。1997年3月14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面修订后的刑法,即现行刑法,又称“97刑法”。与“79刑法”不同的是,“97刑法”单设“贪污贿赂罪”一章,并增设对单位行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和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集体私分罚没财物罪等罪名,增设新型受贿犯罪行为,修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步入21世纪,多个刑法修正案对贪污贿赂犯罪有关规定作出修改,逐步扩大适用主体或范围,推动反腐败制度不断细化——2006年6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将受贿犯罪的适用范围,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向两个方向作了扩展:一是扩大到其近亲属及与其关系密切的人,二是扩大到其离职后。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通过刑事立法将国际公约转化为国内立法,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实践中贪污贿赂犯罪不断呈现的新特点、新态势,刑法修改及时“补位”:从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作出一系列重大修改,到刑法修正案(十一)调整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刑罚配置,再到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就行贿和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的进一步完善,不断织紧织密“反腐”法网。受贿与行贿一体两面,是一根藤上的两个“毒瓜”。行贿不查,受贿不止。保持反腐败斗争高压态势,受贿行贿必须一同打击。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2015年8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对行贿罪从宽处罚的条件进行了严格限制,除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等情形外,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不再“免除处罚”。同时,增加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等特定关系人行贿的犯罪规定,并增加规定了罚金和没收财产等财产刑。习近平总书记就惩治行贿犯罪问题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党的十九大、二十大都强调“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党的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提出“进一步健全完善惩治行贿的法律法规”。“系统治理行贿犯罪问题,需要进一步发挥刑法在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中的重要作用。”7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作关于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说明时指出,实践中同期判处的行贿案件与受贿案件数量相比严重失衡,行贿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比例过高,对行贿惩处偏弱的问题仍然存在,不利于切断行受贿犯罪因果链,需要从刑法上进一步明确规定,对一些严重行贿情形加大刑事追责力度。从目前的草案内容看,主要是增加了一款规定,对以下六类情形从重处罚:一是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
二是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三是在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
四是在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司法、生态环保、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帮扶救灾、养老社保、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
五是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行贿;
六是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
同时,草案还加大对单位行贿、单位受贿、对单位行贿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调整、提高刑罚档次,加强犯罪惩治。可以说,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是在刑法修正案(九)修改行贿犯罪的基础上,对行贿犯罪的又一次重大修改。合理的定罪量刑标准是惩治贪污受贿犯罪的重要标尺。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前,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采用的是单纯数额标准,即以5千元、5万元、10万元等三个具体犯罪数额为分界点,分别设定了四档基本法定刑。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人均收入和物价水平不断“看涨”,以单纯数额作为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早已与社会实际严重脱节。“两起案件,前者被告人受贿不足10万元,但受贿次数多,且多为索贿,后者被告人受贿达到10万元,但仅为单次受贿,前者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比后者严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位法官曾举例说,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前,对前者可以在10年以下量刑,对后者则必须在10年以上量刑。对此,法学界、司法界的普遍共识是,数额应当是贪污受贿定罪量刑的重要参考,但不应是唯一的参考,而是应当同时考量公益民权的受损程度、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塑造更具弹性的定罪量刑标准。这一呼声和思路,最终体现于刑法修正案(九),将原来单纯的“数额”标准修改为“数额+情节”标准,且将原来固定数额模式,改为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区间模式。由此,刑法构建起了更符实际、更具弹性、更加合理的贪污受贿的定罪量刑标准。可以说,这是推进反腐败斗争的一个历史性制度变革。记者注意到,此后的刑法修改也涉及定罪量刑的适用调整。比如,刑法修正案(十一)在总体提高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期的同时,将第一档法定刑由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调整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为情节较轻的此类犯罪的处理,预留了余地。值得一提的是,在刑法历次修改中,还有一项制度创新,就是刑法修正案(九)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增加规定了可以终身监禁的特殊执行措施。“这一反腐机制,直面的正是现实中备受诟病的‘法院前门判、后门放’等不正常现象。”有专家表示,刑法引入终身监禁机制,是慎用死刑与高压“反腐”双重背景下合理平衡的选择,从剥夺生命到“坐穿牢底”,既顺应了改革死刑制度的法治文明潮流,又释放了反腐决心,能够更有效地严惩大贪巨腐,避免社会误解,其中融合的,正是宽严相济的立法理念。个体、民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40多年来,民营经济从小到大、由弱到强,在活跃市场、改善民生、创造财富、促进创新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与此同时,相应的腐败犯罪问题也日益突出。为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平等保护,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惩治民营企业内部发生的侵害民营企业财产的犯罪,对侵犯商业秘密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罪名作出修正,通过调整刑罚配置,落实产权平等保护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产权保护和优化营商环境。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营企业发展工作,强调“两个毫不动摇”、“两个健康”,要求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2023年7月19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发布。意见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作出一系列新的重大部署,提出要“健全对各类所有制经济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稳定的预期”。由此,民营经济的刑法保护步入“深水区”。“这次刑法修改完善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规定,针对的是企业内部关键岗位人员因腐败侵害企业、企业家利益的行为。”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负责人王爱立介绍,本次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增加民营企业内部人员故意背信损害企业利益的相关犯罪,将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发生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资产等三类“损企肥私”行为也规定为犯罪。这一修改将进一步加大对民营企业财产保护力度,为民营企业有效预防、惩治内部腐败犯罪提供法律手段,积极回应企业家关切。诚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所强调的,“只要存在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反腐败斗争就一刻不能停,必须永远吹冲锋号”。作为反腐败斗争的法治“利器”,反腐败国家立法修法工作成效显著,但仍任重道远、前途漫漫。刑法适用要点与裁判依据(现货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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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是一本书的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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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适用要点与裁判依据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二节 管制
第三节 拘役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五节 死刑
第六节 罚金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量刑
第二节 累犯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五节 缓刑
第六节 减刑
第七节 假释
第八节 时效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附则刑事诉讼法适用要点与裁判依据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章 回避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五章 证据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八章 期间、送达
第九章 其他规定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 立案
第二章 侦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三节 询问证人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五节 搜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第七节 鉴定
第八节 技术侦查措施
第九节 通缉
第十节 侦查终结
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三章 提起公诉第三编 审判
第一章 审判组织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二节 自诉案件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四节 速裁程序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第四编 执行
第五编 特别程序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章 缺席审判程序
第四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五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附则配套法律文件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2021.12.24)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10.2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2019.1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1.8.20)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3.20)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9.20)
★(二)综合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1.26)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12.30)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2016.7.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2017.2.17)
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2018.4.16)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依法严格规范开展办案协作的通知(2021.4.2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2007.1.1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9.2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2021.3.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2022.8.26)
★(三)管辖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11.24)
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2018.4.16)
★(四)排除非法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6.20)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2017.11.27)
★(五)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2021.8.1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9.5修订)
★(六)立案、侦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17.11.2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2021.10.31)
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2022.8.26)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2022.12.22)
★(七)审判程序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2017.11.2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2014.4.2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2021.12.1)
★(八)认罪认罚从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2019.10.11)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2021.12.3)
★(九)类案检索与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2015.5.1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2019.3.20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2021.11.13)
★(十)权利保障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试行)(2021.12.30)
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2021.12.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2022.5.24)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华
★(十一)法律文书与信息公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2017.7.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2018.6.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2021.1.19)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202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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