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10月01日 星期日 上午 10:52
近日,我院第二检察部依法对一件民事监督申请再审案件做出答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该案做出不予支持再审申请决定并告知了申请人。1、案情简介
申请人甲同乙签订了一份代理合同,乙委托甲为其民事诉讼代理人,并约定了乙先支付代理费的50%,待全部问题解决后乙再向甲支付另外50%代理费。但后来乙一直未支付甲任何费用。后甲委托丙向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支付50%共计3万元的代理费。诉讼中丙的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提起上诉,特别授权。庭审中丙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乙支付全部代理费。后乙、丙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乙方向甲方支付6000元,乙、丙均签收了调解书。事后,甲认为丙未彻底理解甲的诉讼要求,在该诉讼中存在重大误解,并再次起诉至海勃湾区人民法院要求乙支付3万元代理费和2.5万元违约金,海勃湾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事项已经经过调解处理,构成重复起诉,于是裁定驳回甲的起诉,甲不服,对此裁定进行了上诉和再审申请,均被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
2、案件处理
本院收到民事监督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经审查认为:在甲乙之间的纠纷诉诸法院后,丙作为甲的诉讼代理人,合理合法地行使了其代理权,变更了诉讼请求,并与乙达成了调解协议,调解的内容中已经就全部代理费达成了协议并经过双方认可。本案的诉讼标的“代理费”已经经过了实体上的处理。纵然丙存在重大失误,也是在其与甲之间的沟通联系方面,而非对调解书内容的理解存在失误,该失误造成的损失应当由甲和丙协商解决。甲再次起诉即构成了重复起诉,法院驳回甲起诉的裁定是正确的。故承办人告知了申请人不予支持再审申请的决定。
3、以案说法
(1)重复起诉的含义和相关规定。
重复起诉的原理基于“一事不再理”,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就同一事实再行起诉和受理。之所以会规定“一事不再理”原则,一是因为节约司法资源,避免在同一案件中投入过多的、不必要的司法资源,二是为了避免出现前后矛盾的裁判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也对重复诉讼做出了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2)如何判断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简单概括有以下三条:(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注意,这里仅仅要求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并不要求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相同。而且如果前诉的当事人已经死亡或注销,在后诉中,已死亡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继承人基于原纠纷起诉也会构成重复起诉。
(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所谓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所争议的法律关系。简单的说,就是该法律关系实质上已经经过前诉的处理。
(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针对同一法律关系,可能存在不同的诉讼请求,若前诉已经提出过诉讼请求并被做出支持或不支持的决定,那么后诉再次提出相同的诉讼请求,就属于前诉后诉诉讼请求相同。
3、处理重复起诉需注意的问题。
首先,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并非要求完全相同,后诉的诉讼请求也可能会覆盖前诉的诉讼请求,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被前诉的诉讼请求所覆盖。
其次,对于判断“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需作出假设,假设后诉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前诉是否会失去裁判依据。
原标题:《海检普法|民事诉讼法中的重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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