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09月30日 星期六 上午 9:50
原标题:打“野球”被对手撞伤能索赔吗?
众所周知,篮球运动经常伴随着激烈的身体碰撞,参加者出现受伤的情况在所难免。2021 年 7 月,郭先生与小迟打”野球”时,小迟持球进攻,郭先生进行防守,过程中小迟两次与郭先生发生身体对抗,导致郭先生肋骨骨折。郭先生受伤,小迟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我市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审理。
男子打篮球时被撞折肋骨
郭先生与小迟此前并不认识,2021 年 7 月 31 日晚上 7 时许,二人与其他 6 名球友一同在沙河口区华北路的一家运动中心打篮球,在场人员临时组成 4V4 打半场篮球赛。
比赛过程中,郭先生与小迟多次发生身体对抗,因为对篮球规则的理解有歧义,两人还争执了几句。在一次进攻过程中,小迟先后两次与郭先生发生身体对抗,之后郭先生感觉自己右侧胸部疼痛难忍,和小迟争执几句后,郭先生便下了场。
事后,经大连市中心医院 CT 诊断,郭先生右侧第 7、9 前肋骨折,右侧第 8 前肋可疑骨折,右侧第 8 肋局部骨密度增高。
郭先生认为,比赛过程中,小迟故意撞他,从而导致他受伤。郭先生到派出所报案,民警经过调查取证,认为不构成刑事案件,于是作出了中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起诉要求赔偿 3.8 万余元
郭先生将小迟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合计 3.8 万余元,同时要求小迟书面或口头赔礼道歉。
对于郭先生称自己故意撞伤人的说法,小迟矢口否认,”我在投篮时和郭先生发生身体对抗,当时防守球员郭先生离我很近,为了精确投篮,先是做了一个投篮的假动作,希望晃开郭先生的防守,但是郭先生又往前迈了一步。我为了腾出投篮空间,因此和郭先生发生身体对抗。因为郭先生体重远远超过我,第一次我没有将他挤开,于是又有了第二次身体对抗,并在腾出一点投篮空间后进行了投篮动作。”
小迟认为,他在整个投篮过程中为了投篮进行的必要身体接触及对抗,是篮球竞技体育合理、合规的正常动作,不存在重大过失,更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同场比赛的球友也认为,小迟的进攻动作在篮球比赛中是很正常的动作,当时小迟就是想通过合理的冲撞为自己赢得投篮空间。
起诉索赔请求被法院驳回
《民法典》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院认为,篮球活动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当事人自发参与活动本身即意味着自愿承受篮球活动可能导致的损害后果。郭先生参与篮球活动属于自甘风险行为。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小迟对于损害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郭先生起诉要求小迟赔偿损失缺乏依据。
庭审中,小迟已向郭先生关于打球过程中受伤进行道歉,且自愿补偿郭先生合理的医疗费 1900 元,法院予以照准。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小迟给付郭先生医疗费 1900 元,驳回郭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郭先生向市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郭先生参加篮球活动即自愿承担危险规则,其自发参与活动本身即意味着自愿承受篮球活动可能导致的损害后果。在比赛中如果对方的动作在正常规则允许的范围内,那么,这种受伤属于一种意外,而并非被侵权,对方没有过错,无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以及比赛录像等,郭先生受伤虽是因为小迟身体对抗行为所致,但小迟的这一行为是为了赢得投篮空间,而并非直接针对郭先生身体。因此小迟所实施的仅仅是一般犯规行为,而非恶意或蓄意犯规行为,小迟对郭先生所受之损害并不具有主观过错。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市盈科 ( 大参与者,参与者在非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状态下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参与者仍需遵守运动规则,尊重对手,切勿出现故意伤人行为。参与者在上场前也应充分热身,做好准备活动,避免受伤。
半岛晨报、39 度视频记者佟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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