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07月15日 星期六 上午 10:10

案例:张三向李四借款4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期限届满后,李四未能将所借款项偿还张三,张三通过诉讼程序拿到胜诉判决,但李四还是未能还款,张三得知李四在飞天公司持股,于是想执行李四在飞天公司的股权,执行过程中王五出来主张,李四在飞天公司的股权系为自己所代持,提起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那么,张三能否执行李四的股权呢?

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相关规定,股权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主体仅限于与名义股东存在股权交易的第三人。

商事外观主义原则的适用范围不包括非股权交易第三人。在外观权利与实际权利不一致的情况下,根据权利外观理论,善意第三人基于对权利外观的信赖而与名义权利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受法律的优先保护,但如果名义股东债权人申请执行的是与其名义股东因借款关系而非股权关系形成的一般债权,债权人并非基于与名义股东涉及股权交易的民事法律行为,从权利外观原则看来,此时的债权人不是基于信赖权利外观而需要保护的民事法律行为之善意第三人。

因此上述案例中张三的请求不能受到优先于实际权利人的保护。


股权律师丨毛成:债权人能否为实现债权而执行名义股东的股权? 本文内容来自网络,仅供学习、参考、了解,不作为投资建议。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