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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罗恬漩 : 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送达的困境与出路——从《民事诉讼法》第283条修改展开丨《经贸法律评论》2024年第1期

涉外专题

1、罗恬漩 : 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送达的困境与出路——从

2、司艳丽:完善我国涉港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机制的几点思考丨《中国应用法学》20

3、涉外民商事司法送达的配套机制完善丨人民法院报官网 | 2023年10月12日

原文标题:罗恬漩 | 【专题聚焦】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送达的困境与出路——从《民事诉讼法》第283条修改展开

作者:罗恬漩

来源:

出处:《经贸法律评论》2024年第1期“中国式民事司法的现代化”专题。此处为方便阅读,略去注释。P57-71

罗恬漩 : 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送达的困境与出路——从《民事诉讼法》第283条修改展开

作者简介

罗恬漩,法学博士,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送达的实践困局

三、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送达困境的原因

四、探索涉外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送达责任

五、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电子送达的适用解释

六、结语

问题的提出

人民法院涉外审判工作是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司法的对外窗口,是展示中国法治形象、讲好中国法治故事、传播中国法治声音的重要平台。但长期以来,域外送达难是困扰涉外审判的难点问题。不仅如此,送达亦是我国民事诉讼实践中长期存在的一大难题,且该问题由于偏技术性,较难得到理论研究的关注。虽然已有不少法院就该问题形成调研报告,但这些报告多偏向于对策性质,着眼于解决本法院的送达需要,缺乏更深入的理论层面分析。

国内送达已经有诸多困难,而涉外送达则面临更多阻碍。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也专门就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的送达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对国际纠纷的解决能力与治理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事诉讼法》)本次修改将重点放在涉外规定部分,对2021年《民事诉讼法》第274条(现2023年《民事诉讼法》第283条)关于涉外送达规定作了较大的改动,是《民事诉讼法》本次修改幅度较大的条文之一。本次《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送达的修改亮点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增加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送达的连接点,如修改原第274条第5项“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将其扩充和细化为第283条第1款第5项“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独资企业、代表机构、分支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业务代办人送达”,增加了“独资企业”,同时简化了“有权接受送达”的限制,确认只要是其设立的独资企业、代表机构、分支机构都有权接受送达,但业务代办人仍需要得到授权。另外,第283条第1款在第6项和第7项分别对受送达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法人等情形的送达方式作出确认。其二,扩充了电子送达的方式,原来在第274条第7项规定“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现在变更为第283条第1款第9项“采用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但是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禁止的除外”,即只要受送达人能够收悉的都可以用来进行电子送达。其三,缩短公告送达的期限,即公告送达的期限从3个月缩减为60日。

上述修改理论上可以减轻法院的送达障碍,提高审理案件效率,为快速解决当事人纠纷提供重要便利,但由于本次涉外送达规定的改动较大,其能否满足涉外送达的需要,以及这些规定在适用中可能会遇到哪些问题,我们还需要回归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的送达在已有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之起点,对比当前《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否能够解决或回应这些问题,以及哪些规定需要进一步解释适用等方面展开探讨。需要整合现实问题与诉讼法理,在理论层面分析送达难问题的成因和症结,探寻具有普适意义上的送达难问题解决方法。同时,结合“互联网 + ”背景和市场交易日益网络化的趋势,在不违反所在国法律的前提下,探讨电子送达在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送达中的可期作用,并就可能遇到的送达程序事项问题予以厘清。

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送达的实践困局

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的送达包括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虽然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但他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住所的,这部分送达和国内诉讼文书送达是一样的;第二种情形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的诉讼文书送达。实践中,绝大部分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送达都是第一种情形,只有极少数案件会涉及第二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所遇到的送达的困境大致可归纳为三个方面:“送达难”“送达累”和“送达乱”。具体而言,一是民事送达难,即民事送达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时难以将诉讼材料交付给被告,主要表现为“人难找”“门难进”“字难签”。二是民事送达累,即送达工作已经成为法院的重要负担,特别是在某些地区,成为审判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难以承受之重,消耗大量时间和人力成本。三是民事送达乱,即送达实践中的混乱。尤其是在公告送达方面,存在各地法院公告送达标准不一,前期程序落实程度不一致等情况。

而第二种情形所遇到的送达困境则不仅有第一种情形送达所面对的困难,更还有其特殊性,甚至可以说两者的难不是一个困难级别,较之于第一种情形,第二种情形的困难要大得多,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其一,送达程序繁琐。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先尝试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在这两种送达方式都无法产生作用时,法院则通过“全国法院司法协助管理平台”启动司法协助委托送达。但司法协助送达须各级法院均层层报请转递审核,最终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或部分省份高院对外委托送达,审核层级多、流程长。可以说,尽管我国对外签署了许多国际协议以提高协助送达的便利性,但实际上仅在启动协助送达的国内法院内部流转程序就已经相当麻烦。

其二,送达成功率低。实践中,涉外案件诉讼文书主要采取以下四种方式进行送达:(1)直接邮寄送达给当事人本人;(2)向其在国内的代表机构或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3)向当事人委托的国内诉讼代理人或代收人送达,必要时再由该诉讼代理人转递当事人;(而进行公告送达。因此,真正能够成功的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送达比例并不高。

其三,送达难度大。送达难度大主要包括两个层面的问题,其一是在事务性操作层面,须根据受送达人所在国家法律规定的情况而准备相应的送达材料,但法院工作人员不可能穷尽对每一个国家送达规定的了解,所以难以认定送达是否有效。其二是在规范层面,因为受送达人所在国家法律规定的差异,涉及专业问题,尤其是如何规范操作问题的,还需要与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工作上的沟通甚至请示,沟通的内容不仅包括送达方式、送达材料,也包括如何认定是否有效送达等,这些沟通成本也增加了送达的难度。这部分困局属于实际操作的问题,即使法律条文有所修改,也不会减轻这部分问题带来的送达难度。

其四,送达周期长。从实际操作来看,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送达的周期一般长达一两年之久,有的甚至更长。这主要是受到两方面因素的影响:(1)在《民事诉讼法》修改以前,涉外民商事案件中有大量案件需要依条约送达。目前涉外依条约送达主要依据《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即《海牙公约》)以及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我国与受送达人所在国家签订了《海牙公约》的,送达方式相对简单;受送达人所在国家没有加入《海牙公约》,而是与我国签订双边条约的,则需要通过各地高级人民法院转最高人民法院再转司法部,程序非常繁琐,耗时冗长。(2)涉外民商事案件中有大量需要公告送达的,域外公告根据司法实践要求往往要报批,得到审批同意后方可发布公告文书。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将公告送达的时间从3个月减为60日,可以缩短公告送达所需要的时间消耗。且根据2023年底最新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改革完善法院公告发布管理工作》,人民法院公告发布工作将全面实现网络化,自2024年1月1日起,除了应在报纸上刊登的法定类型法院公告外,人民法院报不再刊登法院公告,法院公告将全部刊登在中国法院网(子网站人民法院公告网),并同步推送到腾讯网(腾讯新闻),实现法院公告的即时转发、快速传播和便捷查阅。以上举措都将提高公告送达的便利性,但公告送达本就属于送达的最后一步,公告时间的缩减、公告的便利性等并不能对送达工作负担带来多大的减轻效果。

仅从上述分析来看,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83条增加了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送达的连接点的内容,增加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的效能,减少协助送达,减轻公告送达的实践压力等,都可以在操作层面上缓解送达压力。但这也仅是从法院的视角出发当下所能找到的缓解送达困局的方法,实际上,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送达难的根源很大程度上并不在法院。

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送达困境的原因

涉外案件牵涉不同司法区域,因不同法域历史形成的不同司法习惯,在实践中难免因为区域协作不畅而产生各种问题,但涉外送达困境更关键的还受当事人配合度、不同诉讼理念和法律适用三个方面的影响。

(一)当事人配合度

当事人配合度是送达中非常关键但往往被忽略的因素,因为送达实践中当事人信息不全面或不配合是导致送达难的重要原因,例如当事人难找、当事人故意躲避送达等。尤其是受送达人不在我国,且其在我国领域内没有更多连接点的时候,送达难度是非常大的。实践中甚至出现某些当事人在商业交往中故意不提供详细住所,导致诉讼文书的送达成功率低的状况。实际上,当事人难找的问题相当普遍,我国香港法院也存在这个情况,如告,以上应对方法都无法发挥作用。

的权利可以尽快通过诉讼得到有效恢复的必要手段。

(二)诉讼理念


罗恬漩 : 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送达的困境与出路——从《民事诉讼法》第283条修改展开丨《经贸法律评论》2024年第1期 本文内容来自网络,仅供学习、参考、了解,不作为投资建议。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