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09月29日 星期五 上午 8:28
虚假记载致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法院判决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90000元
2022年12月9日,法院公布一起纠纷案件的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某投资损失共计90000元。
王某上诉称:一、獐子岛涉嫌财务造假,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其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关于底播虾夷扇贝2017年终盘点情况的公告》和《关于核销资产及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公告》涉嫌虚假记载。二、獐子岛披露的《关于2017年秋季底播虾夷扇贝抽测结果的公告》涉嫌虚假记载。以上两点违法事实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根据猜子岛成本结转方法,猜子岛2016年真实采捕区域较账面多13.93万亩,致使账面虚减营业成本6,002.99万元。同时,对比2016年初和2017年初库存图,部分2016年有记载的库存区域虽然没有显示采捕轨迹,但在2016年底重新进行了底播,根据獐子岛成本核算方式,上述区域应重新核算成本,既往库存成本应作核销处理,致使账面虚减营业外支出7,111.78万元。2016年獐子岛通过账面处理业绩由盈转亏。獐子岛2017年账面记载采捕面积较真实情况多5.79万亩。经比对实际采捕区域与账面结转区域,獐子岛存在随意结转的问题,且存在将部分2016年实际采捕海域调至2017年度结转成本的情况,致使2017年度虚增营业成本6,159.03万元。同时,对比獐子岛2016年初库存图和2017贝底播图,部分2016年有记载的库存区域虽然在2016年和2017年均没有显示采捕轨迹,也没有在2016年底播,但在2017年底重新进行了底播,根据獐子岛成本核算方式,上述区域应重新核算成本,既往库存成本应作核销处理,致使2017年账面虚减营业外支出4,187.27万元。2.獐子岛关于底播虾夷扇贝2017年终盘点未如实反映客观情况,2018年4月28日发布的《关于核销资产及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公告》存在虚假记载,将于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已经采捕的支出计入2017年,2015年、2016年底播虾夷贝分别有6.38万亩、0.13万亩己在以往年度采捕,致使獐子岛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虚减利润27865.09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8.57%。3.獐子岛2017年披露的秋季底播虾夷扇贝抽测结果的公告,存在虚假记载,“獐子岛科研19”号船在公司记录的秋测天数内,被航行轨迹证实执行计划的点位极少,秋测抽取但未实际执行的66个点位已占秋测全部披露点位的55%,披露内容严重失实。
原告系二级市场的普通投资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被告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前,基于对被告信息披露失。综上,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被告应对原告的上述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特此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予以裁判。
王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9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为A股上市公司,2018年2月10日,被告发布《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辩称,首先,原告的投资损失绝大部分是证券市场风险和上市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等虚假陈述行为之外的其他因素所致,该等投资损失不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仅应在原告投资损失6.52%的范围之内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本案应以不考虑存量股的先进先出加权平均法计算投资损失。因此,对原告超出该范围之外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法院认定事实如下:本案系投资者诉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平行案件,该系列案件中余某某诉獐子岛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裁判文书已生效。原被告双方该判决中认定的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为2017年3月21日、揭露日为2018年2月10日、基准日为2018年3月29日、基准价为4.46元/股和投资者在上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股票并持有至揭露日最终受到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投资者获得赔偿比例均予以认可。
除上诉基础事实外,原告计算投资差额损失为90000元。被告对原告损失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应以生效判决确认标准,由被告向原告进行赔偿。具体至本案而言,被告应赔偿原告投资损失90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法判决如下:被告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投资损失共计90000元。
(华商报记者 赵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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