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09月29日 星期五 上午 5:50
原标题:龙岩一股民炒股亏了钱,把上市公司告上法庭,结果还赢了……
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尽管股市难以捉摸,但有些股民凭借自己的经验,还是能在股市里赚到钱。家住新罗区的黄先生就是其中的一位,他从2007年开始买股票,并有了一套自己的操作方法,因此能立于不败之地。直到最近,他却因为一支股票亏损严重而打了两场官司。
01
股票突然下挫
从2007年起,黄先生就开始买股票,到现在已经十几年了,他也从一个新股民变成了老股民。
在这十几年当中,他积累了一些经验,因此每次选股的时候,他都格外谨慎,会去分析股票的走势、量能、公告等信息进行综合考虑。
在2011年的时候,有一支大连的股票引起了他的注意。
股民 黄先生
2011年开始陆陆续续买入股票
其中在2014年5月至2016年12月
买入股份将近400万股
成本金额将近2000多万
刚买入的时候到2014年期间
股票走势正常
黄先生说,在这期间他买的这支股票还有小赚,但接下来的时间里,股票开始亏的一塌糊涂。
股民 黄先生
从2014年到2016年12月
这支股票跌这段时间
未卖出的60多万股
亏了将近300万
直到2017年,该股票的一个信息引起了他的注意。
02
公司迟来的信息披露
股民 黄先生
2017年7月发现
该上市公司未进行信息披露
致使我对该股票没做出有效判断
导致我买的这股股票
受到严重损失 事情发生后
问这个事是否可以通过
法律诉讼途径维权
咨询后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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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上市公司存在
一 未按照规定披露
对其他公司提供1.4亿的担保
并开具3亿元转账支票
作为履约担保事项
二 未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4.59亿元
证监局也对该上市公司的
上述未披露的行为
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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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信息未及时披露对股票的判断会有什么样的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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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 信息披露制度是
证券市场存在与发展的基石
是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作为普通的投资者
在决定购买某支股票时
无疑对该股票发行的公司
所披露的信息给予足够的信赖
在虚假陈述被披露之前
股价并非正常的价格
而是受虚假陈述影响
处于一种虚高的状态
对购买股票的意愿产生了影响
因此 信息披露义务人 也就是说
作为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义务
实施了虚假陈述的行为后
会对投资者的财产权益产生严重损害
因为上市公司未能及时披露信息,造成股民的损失,上市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上市公司严重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发生可以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
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
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
并予公告 说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条的规定 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地披露信息
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
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 十八条的规定
因此 在本案中
上市公司未进行重大信息披露
需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责任
03
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017年8月29日,黄先生将该公司告上了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损失近300 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
第三十条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
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以
投资差额的损失
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虚假陈述揭露日
或者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
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
当时向法院提起赔偿请求金额
将近300万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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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被告上市公司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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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被告上市公司认为,虽然被告因信息披露违反《证券法》遭受行政处罚,但行政处罚并不必然导致被告负有证券侵权民事责任。原告的投资决定与被告的涉案行为之间不存在交易因果关系,被告隐瞒、延迟披露的信息并没有导致原告做出错误的投资判断。原告的投资损失与被告的涉案行为之间也不存在损失因果关系,原告的投资损失是系统性风险和被告经营不善、重组失败等其他因素叠加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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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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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投资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二)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三)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所投资的证券为被告大福控股发行的“大连控股”股票,原告自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2014年5月16日以后至揭露日2016年12月2日之前买入了“大连控股”股票,在揭露日以后持续持有“大连控股”股票,后因虚假陈述被揭露而下跌,原告因持有该股票而产生亏损,该情形符合上述规定的三个要件。
该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在今年的4月10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包括利息在内150多万元
发行股票的公司存在信息未披露
重大事项未公告披露而导致股票跌价
还是那句话: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不过有股民如果遇到类似的情况,一定要记得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内容来源:龙岩电视台公共频道
这两天龙岩的路上真“热闹”,不仅五车追尾竟还有人高速逆行!?
本文内容来自网络,仅供学习、参考、了解,不作为投资建议。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