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09月28日 星期四 上午 11:39

深夜检查用电情况却被村民指控强奸未遂?

电工连声喊冤坚称被害人认错人

一双鞋成为关键证据……从证据材料中找到突破口还原真相?陌生人爬上床 惊醒女子傍晚,河北农村某县一电工王某某到本村田地检查村民用电情况,深夜返回走到村口时,被数人当作强奸未遂的罪犯扭送到派出所,由村民胡某某指控其犯有强奸罪。经县公安机关侦查后,由检察机关以涉嫌强奸(未遂)罪将其起诉到法院,法院准备开庭审理。被害人是一名学校教员,当时正值夏收农忙季节,因麦收放假,她回家到地里帮忙。在地里劳累了一天后,胡某某回到家中时已经是深夜,疲惫不堪的她一躺上床就睡着了。蒙眬之中,她感觉有人正在脱自己的内衣。起初她以为是丈夫回来了,也没有睁眼。当这人有进一步的行动时,胡某某迷迷糊糊中感觉:这不是自己的丈夫!她睁眼一看,发现果然是一个陌生男人,便用力推开此人,并高喊:“抓坏人!”此人见势不妙,赶忙逃出屋去。当时胡某某的丈夫刚好回家走进院门,但此人已翻过院墙跑远了。一路追抓到人 是名电工被惊出一身冷汗的胡某某和回到家的丈夫一起追到村西,恰遇在本村当电工的王某某从地里回村,胡某某指认王某某就是罪犯。当时有几个村民听到呼救声赶到,于是他们一起将王某某扭送到了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王某某始终坚称被害人认错人了,当晚自己是去地里查看有无村民偷电,回村时正好碰到胡某某等人,当晚自己根本没有进过胡某某家,更别说意图干强奸那档子事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将此案移送县检察审查起诉。县检察院以王某某涉嫌强奸(未遂)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王某某父母心急火燎地来到邯郸市,慕名找到我,请求我为他们的儿子王某某辩护。我详细听取了王某某父母对于情况的介绍后,决定接受委托为他辩护。穿靴还是穿鞋 格外关键接受委托后,我到法院详细查阅了案卷材料。由于公诉机关当时并未将全部卷宗材料移交给法院,而是准备当庭提交,这就给我的辩护工作带来非常大的困难。在仅有的一些卷宗材料中,公诉机关询问被害人胡某某的一份笔录引起了我的注意。胡某某在陈述中说,当天夜里被告人翻墙跳出院墙时,在墙外留下了一个“靴印”。但翻遍案卷,我却没有发现与该“靴印”有关的物证及勘察笔录。凭借多年办案的经验,我感觉其中可能存在问题。但由于这份笔录是复印件,字迹不太清楚,这个问题我只好留待法庭调查时进一步核实。本案的性质决定了其证据主要是受害人的证言,并结合相关的物证。最终究竟是否定罪,靠的就是这些证据。因此,认真分析被害人的证言是辩护工作的重点。“靴印”作为唯一可与被告人相印证的客观特征,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曾试图制模保存以作为物证。只是由于石膏失效,没有保持下来。唯一的物证没有了,受害人的证言就显得尤为关键。解放鞋未曾换 成为铁证在法庭调查阶段,我就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当晚的衣着进行了核实,特别询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当晚脚上穿的是什么。王某某供述,当天自己穿着一双“解放鞋”到地里查电,在回村途中被胡某某等人扭送到公安机关,至今一直能未回家,也没有换过鞋,现在脚上穿的还是这双“解放鞋”。通过当庭核查,法庭认定王某某案发当晚穿的确实是一双“解放鞋”。随后,我又提出应对公诉机关移交法院的受害人陈述材料与原件进行核对。经当庭核对,确认受害人询问笔录上记载的是“靴印”。于是在法庭辩论阶段,我针对法庭调查阶段所认定的上述事实,认为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有强奸(未遂)罪的证据不足,应依法宣告其无罪。依靠证据说话 力辩无罪随后,我详细阐述了自己的理由。公诉机关据以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有强奸(未遂)罪的相关证据,仅是对受害人胡某某所作的询问笔录。而根据该笔录记载,罪犯当晚逃跑时在其家墙外留下了“靴印”,这与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当晚穿着俗称“解放鞋”的胶鞋的事实存在明显矛盾。显然,一双胶鞋是不可能留下“靴印”的。这只能说明,实际作案的另有其人。而且,本案由于没有其他证据能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当晚曾到过案发现场,而被告人的供述始终坚持案发当晚未到过受害人家。因此,本案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仅凭现有的存在明显矛盾的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有强奸(未遂)罪。当庭反驳辩解 乘胜追击针对我的质疑,公诉方作出了辩解。他们说,当时将“鞋印”记为“靴印”是记录错误。对此我马上提出,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对“靴”有明确的解释:“靴子是帮子略呈筒状,高到踝子骨以上的鞋。而王某某当时穿的是胶鞋,没有高筒,显然两者是存在明显区别的。而受害人胡某某是一位受过良好教育,具有较高文化素养的教师,她在表达时是不会犯这种用词错误的,应当说其意思表示很明确:罪犯当时穿着靴子。如公诉机关坚持是记录错误的话,以被害人的文化水平,在阅读笔录时也应指出这一笔误与自己所述的不一致。根据上述逻辑,必然得出一个使公诉机关陷于两难的结论:要么是记录正确,受害人在阅读笔录后,认为记录无误而签字,该证据合法有效,那么真正的罪犯案发时脚上穿的是靴子。要么是记录有误,未依法让被害人胡某某阅读笔录内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笔录应当因为程序违法而被否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而公诉机关不论是选择上述哪种结果,其指控均不成立。法院作出判决 无罪释放法院的合议庭对我的辩护意见十分重视,本案经报该院审判委员会研究,最终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法院判决王某某无罪,将其释放。从表面上看,本案是通过“抠字眼”而使王某某免受不白之冤。但实质上,本案的辩护成功是源于我对全案证据的综合分析,以及敏锐的洞察力。作为刑事案件的辩护人,只有通过大量的庭前分析,做到吃透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才能捕捉到公诉机关据以指控犯罪证据中的纰漏,并最终通过“抠字眼”这一形式取得满意的结局。

编辑 | 王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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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强奸未遂,他连声喊冤!律师细抠证据力辩无罪…… 本文内容来自网络,仅供学习、参考、了解,不作为投资建议。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