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09月25日 星期一 上午 5:46
6月6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发布了近三年《陕西法院服务保障营商环境优化典型案例》。
西安中院党组书记、院长赵雷担任审判长审理的“吴某等人与某制药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等西安法院四件案件入选《陕西法院服务保障营商环境优化典型案例》;入选案件数量占到《陕西法院服务保障营商环境优化典型案例》的40%,充分彰显了西安法院全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取得的显著成绩。
案例一:吴某等人与某制药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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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该决定书,某制药公司存在相关年度报告有重大遗漏、未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行为,该决定书给予某制药公司责令整改、警告和罚款的处罚,同时对制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罚款。吴某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基于对某制药公司虚假陈述行为的信任投资其股票,期间因此遭受的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依法应由某制药公司赔偿。
二、 裁判结果
西安中院经审理认为,制药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未披露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依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投资人吴某在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到揭露日期间买入股票并持有至揭露日,存在投资差额损失,且该损失与某制药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具有交易和损失的因果关系。经委托中介机构采用专业方法计算吴某的股票买入均价和市场系统风险扣除比例,最终确认其应获得的赔偿金额为投资差额等损失共计25005.86元。一审宣判后,某制药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某制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吴某案系多个投资者诉某制药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的首例示范案件。该系列案专业性强,原告投资者众多,审理难度大。法院突破传统审判模式,采用示范判决审理机制,在处理群体性证券纠纷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先行审理、先行判决,通过发挥示范判决案件的引领作用,妥善化解平行案件。在吴某案生效判决的示范下,促成后续平行案件中件当庭和解、当庭给付、当庭撤诉,给付金额600余万元。该系列案件的审理,不仅初步形成了可供复制推广的示范判决审理机制,为有效化解虚假陈述等证券类案件引发的群体性纠纷打下良好基础,还对于促进陕西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和健康发展、切实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有深远意义,是陕西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一大标志事件。陕西日报等多家媒体对该系列案审理进行了广泛报道。
案例二:翟某与西安某实业公司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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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本案情
2003年3月25日,西安某实业公司在媒体刊登广告,称凡3月28日-4月28日期间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某小区房产的客户即享受免收物业管理维修基金(3%的房款)的优惠。2003年4月27日,该公司与案外人王某(翟某之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王某购买案涉房屋。案涉房屋系翟某与王某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离婚时协议将案涉房屋归翟某所有并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权利人为翟某。2006年6月5日,西安某实业公司出具《情况说明》,承诺免收王某的物业管理维修基金3%的房款。后由于西安某实业公司未免收维修基金,翟某于2021年10月28日自行缴纳维修基金8042.34元。后翟某诉请判令西安某实业公司向其支付承诺的维修基金12063.51元及利息。西安某实业公司辩称,从时间上看,其公司2006年向王某作出承诺,在2013年向王某转交维修基金缴存通知单,距诉讼时已经九年,王某并未向其主张,翟某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
二、 裁判结果
西安中院审理认为,西安某实业公司刊登广告、出具情况说明承诺免收王某的物业管理维修基金即3%的房款,故应依承诺履行。本案中,翟某与王某离婚时协议将案涉房屋归翟某所有并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翟某为案涉房屋的权利人。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西安某实业公司承诺免收物业管理维修基金,而翟某对该公司是否代缴物业管理维修基金并不知情行交纳。不管是从翟某收到缴存通知单,还是以翟某实际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始起算,本案均没有过诉讼时效。翟某有权要求西安某实业公司支付其垫交的物业管理维修基金并支付逾期利息。西安某实业公司承诺免收物业管理维修基金3%的房款,但由于翟某实际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为8042.34元,故法院判决西安某实业公司向翟某支付8042.34元并支付利息。
三、 典型意义
诚信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在民商事活动中均应当遵从的行为准则,也是营造诚信营商环境的本质要求。本案审理中,法院更加注重诚实信用、实质公平和追求和谐,查明西安某实业公司承诺免收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的真实意思表示,统筹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最终认定西安某实业公司应向翟某支付其实际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利息,在全社会营造“知信、用信、守信”的良好氛围,推动契约精神深入人心,助力营造法治、诚信的营商环境。
案例三:某外国公司与国内某汽车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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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21年6月8日,某外国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系某计算机软件作品的作者,某汽车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上述软件,侵犯了该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请求判令某汽车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某外国公司在起诉前申请保全证据,法院通过诉前保全程序第一时间固定了侵权证据。
二、裁判结果
西安中院在审理过程中,考虑到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和被告需要继续使用涉案计算机软件的矛盾焦点以及案件的涉外因素,法院联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丝绸之路仲裁中心选派了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中国贸仲资深仲裁员、世界银行集团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调解员、国际法与比较法领域知名专家教授担任调解员,同法官一道细致入微地为双方当事人分析利弊,鼓励双方从长远发展的角度解决当下问题,最终达成了双方均满意的调解方案。
三、典型意义
该案是我省首例运用“融解决”机制,由法院与涉外仲裁机构联合调解的国际商事纠纷案件。法院首先采取了积极迅速的诉前保全措施,保证案件侵权事实的查明。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又主动联合“一带一路”著名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组织合作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运用了当前先进的线上调解模式,即“保全+审理+调解”的办案模式,最大程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案积极融入国际商事争端解决创新发展趋势,采用“融解决”国际商事争端解纷方案,是落实中央《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的典型示范,为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提供了示范引领。该案的成功调解对我省的对外贸易发展产生积极影响,提升了境外投资者对我省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信心。
案例四:某信托公司与李某、张某借款合同纠纷等系列执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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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某信托公司申请执行李某、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43万余元。法院依法受理后,又陆续收到某信托公司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将近200件,且申请执行人有和解意向,但在传统执行模式下立案后开展和解工作,办案周期较长。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通过执前和解线上直通机制,开展和解工作,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
二、执行情况
西安中院执行该案过程中,充分发挥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开通“执前和解线上直通车”,借助法院诉前调解平台,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执行和解,从注册调解平台发起调解、调解员组织双方调解、执行案件网上立案到最终执行立案后确认执行和解,全程线上完成。通过执前和解线上直通机制,将执行和解实质性工作前置在执行案件立案前,大幅降低了执行案件办案用时,案件从申请网上立案到执行和解并结案用时仅2天,为办理该类案件提供了新思路、新办法,同时推动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缓解“案多人少”矛盾。最终,该案全部履行完毕。后以某信托公司为申请执行人的多起案件适用执前和解线上直通机制顺利达成和解。
三、典型意义
传统办案模式下,执行工作尤其是达成执行和解的周期冗长,难以及时兑现当事人胜诉权,不利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该案办理过程积极地进行了机制创新,建立执前和解线上直通机制,“委派调解+督促履行+执行和解”三位一体,共同发力,大幅缩短办案周期,全方位保障当事人权利实现。执前和解线上直通机制以人民群众日益多元的司法需求为切入点,有效打通制约执行工作良性发展的瓶颈,通过立案与执行部门紧密配合与高效联动,在现有法律、司法解释框架内,充分引入社会力量,将执行工作融入社会治理,形成化解纠纷的合力,积极推动诉源治理,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营商环境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土壤,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下一步,西安中院将以“1863”工作法为指导,全面抓实抓细“营商环境突破年”活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继续打造精品案例,以追求卓越的精神,扎实推进“六个院”建设,更好地服务大局、激发活力、释放潜能,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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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赞!西安中院4案例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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