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09月24日 星期日 上午 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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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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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诉讼或仲裁,部分人存在这样的误区,认为公司作为被起诉方(被申请人)才可能涉及信息披露,而作为起诉方(申请人)则不会。

实际情况是这样吗?我们来看看两个监管案例:

案例一:

2019年11月18日,深交所对创业板某上市公司出具监管函,原因在于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大致违规情形就是:2019年8、9月上市公司先后提起诉讼,诉讼涉及金额达到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2.33%,公司直至11月13日才补充披露,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另外,证监局认为,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于2019年11月19日对公司出具了警示函。

案例二:

2019年6月25日,深交所对中小板某上市公司出具监管函,原因在于未及时披露仲裁事项:

大致违规情形就是:2018年11月上市公司子公司申请仲裁,涉及金额达到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2.33%,公司直至2019年4月16日才在年报中补充披露,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公司不管是作为哪一方,都有可能触发诉讼或仲裁的信息披露义务。

那么,诉讼、仲裁事项该如何披露呢?

主要规定包括:

1、沪深《股票上市规则》(含创业板)

2、上交所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八号  上市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

3、深交所各板块公告格式指引《第11号  上市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格式》

除前面身份问题外,有关诉讼(仲裁)还有以下几个常见问题:

1、对于达到标准的诉讼、仲裁事项,首次公告的时点是什么?

我们知道,信息披露及时性需要满足:触及信息披露时点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有关诉讼及仲裁的监管及处分也均因未及时披露,那么,如何才算及时呢?

监管及处分函件或许可以给我们一些启示:

总结来看,触及的各信息披露时点为:

(1)作为被起诉方或被申请人:收到法律文书,如传票、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仲裁申请书(通知书)等文件时。

(2)作为起诉方或申请人,起诉或申请时。

2、有关诉讼进展,在什么节点披露?

根据规定,在发生重大进展时,主要包括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案例:

3、连续12个月累计怎么算?

自本次发生时点往前推12个月,在该12个月内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均应包含在内。

这里有一个概念,即累计计算是否包含12个月之前开始但延续至12个月内的事项,因为诉讼或仲裁整个流程下来可能时间会拖得比较长,那前期发生但是延续至报告期内的该不该算进来?

规则上没有这么明确,但是小编倾向于认为:应该算进来。从风险、不确定性等考虑,前期发生但是延续的事项,对于公司来说,有关风险及不确定性依然存在,其累计金额越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就越大。(有关这一点,欢迎大家沟通交流)

4、被提起公诉,应该怎么披露?

规则虽然没有明确,但是,对于公司被提起公诉的,必然伴随较恶劣行为及较大社会影响,因此,公司应当在被提起公诉时及时披露,并及时披露后续进展。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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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提起诉讼,怎么还被监管了? 本文内容来自网络,仅供学习、参考、了解,不作为投资建议。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