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09月17日 星期日 上午 8:42
原标题:泰康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 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泰康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22年12月19日证监许可[2022] 3184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2、本基金类别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投资人每笔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需至少持有满3年,在3年持有期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对于每份基金份额,3年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起至对应的第3年的对日(不含)的持有期间,如不存在该3年的对日或该3年的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延后至下一工作日。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原份额)所获得的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按原份额的持有期计算。
在目标日期2040年12月31日次日(即2041年1月1日),本基金自动转型为“泰康福慧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届时本基金将转为每个工作日开放申购赎回的运作模式,且不再设定每份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基金管理人可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转型前申购本基金,至转型日持有基金份额不足三年的,在转型日之后(含转型日)可以提出赎回申请,不受三年持有期限制。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本基金将自2023年6月5日至2023年6月16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具体办理业务时
6、交易系统)。其他销售机构详见“六、本次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下“(三)销售机构”。
7、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本基金指定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8、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
9、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0、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的,单个基金账户首笔最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下同)为1元,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元。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认购基金份额的,单个基金账户首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如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人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11、募集规模限制:
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1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并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本基金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如果募集规模达到或者超过10亿元的,本基金即结束募集,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具体规模控制方案详见本公告“第一部分(七)募集规模限制方案”。
12、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将同步刊登在2023年5月30日的《证券时报》上。
14、代销机构的具体销售网点详见其相关业务公告。
15、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司所列的销售机构外,如增加其他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咨询认购事宜。
18、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9、风险提示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中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所投资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含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股票(包含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60%,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或基金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流动性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较差风险、巨额赎回风险、启用摆动定价或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带来的风险等),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是采用目标日期策略的基金中基金,目标日期为2040年12月31日。随着目标日期的临近,本基金逐步降低整体的风险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招募说明书中披露的下滑曲线进行调整,实际投资与预设的下滑曲线可能存在差异。本基金实际投资比例与下滑曲线预设的配置目标比例也可能存在差异。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通标的股票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
基金名称中含有“养老”并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本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本基金为3年持有期基金。即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投资人每笔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需至少持有满3年,在3年持有期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对于每份基金份额,3年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起至对应的第3年的对日(不含)的持有期间,如不存在该3年的对日或该3年的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延后至下一工作日。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原份额)所获得的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按原份额的持有期计算。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基金强制清盘的风险。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本基金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FOF)。
本基金发售面值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发售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泰康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简称及基金代码:泰康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混合发起(FOF):017774)。
(二)基金类型及运作方式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投资人每笔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需至少持有满3年,在3年持有期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对于每份基金份额,3年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起至对应的第3年的对日(不含)的持有期间,如不存在该3年的对日或该3年的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延后至下一工作日。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原份额)所获得的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按原份额的持有期计算。
在目标日期2040年12月31日次日(即2041年1月1日),本基金自动转型为“泰康福慧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届时本基金将转为每个工作日开放申购赎回的运作模式,且不再设定每份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基金管理人可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转型前申购本基金,至转型日持有基金份额不足三年的,在转型日之后(含转型日)可以提出赎回申请,不受三年持有期限制。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五)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销售机构
见“六、本次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下“(三)销售机构”。
(七)募集规模限制方案
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1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并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本基金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如果募集规模达到或者超过10亿元的,本基金即结束募集,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当日募集截止时间后累计有效认购申请金额超过10亿元,基金管理人将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规模的有效控制。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方法如下: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10亿元-末日之前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末日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投资者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末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八)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2023年6月5日至2023年6月16日面向投资者发售。基金募集期如需调整,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并且募集期最长不超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
1、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基金募集失败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的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3、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九)认购方式与费率
1、基金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认购费率
本基金具体费用安排如下表所示。
注:1M为认购金额;
2实施特定认购费率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职业年金计划、养老目标基金、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3养老金客户须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1.00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1.00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认购费率为0.80%,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80%)=9,920.63元
认购费用=10,000-9,920.63=79.37元
认购份额=(9,920.63+5)/1.00=9,925.63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925.63份基金份额。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本基金在发售期内面向投资者发售。
2、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若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人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人。
3、认购的限额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在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人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金其他销售机构认购基金份额的,单个基金账户首笔最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下同)为1元,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元。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认购基金份额的,单个基金账户首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投资者在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
(5)如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人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6)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1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注意事项
个人投资者可以在泰康基金直销电子交易系统、直销中心柜台及各代销机构指定基金销售网点认购本基金。
(二)通过直销中心柜台办理个人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00至17:00(周六、周日、法定节日不营业)。
2、开立基金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提供填妥并由本人签字的《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
(2)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本人银行储蓄卡复印件;
(4)提供由本人签署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个人)》;
(5)签署《个人客户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6)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3、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1)提供填妥的并由投资者本人签字的《交易业务申请表(个人)》 ;
(2)提供投资者本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尚未开户的投资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者可在办理认购申请日(T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T+1日,下同)起在直销中心柜台打印认购业务确认书。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才能够确认。
4、缴款方式
(1)通过直销中心柜台认购的个人投资者,可通过两种方式缴款:通过银行转账汇款到泰康基金直销专户或通过到直销柜台POS机刷卡;
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账户信息:
户 名: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北京神华支行
账 号:19017575850093
大额支付行号:307100003027
注意:① 投资者所填写的票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基金账号及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直销账户,并确保认购资金在认购期间当日17:00前到账;
② 投资者必须使用本人在直销柜台开户预留的银行卡缴款;
③ 个人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认购资金在投资者提出认购申请当日17:00前未到账,则该笔申请作废。
(3)至认购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本金将退往投资者的预留的资金结算账户:
① 个人投资者向指定账户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 个人投资者向指定账户划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③ 个人投资者向指定账户划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 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三)通过泰康基金直销电子交易系统办理个人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全天24小时均可进行认购,但工作日17:00之后以及法定节假日的认购申请,视为下一交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基金发售日最后一天截止时间17:00。
2、开立基金账户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直销电子交易系统中的网上交易系统开立基金账户,开户时投资者需接受本公司认可的身份验证方式。
3、认购流程
(1)投资者通过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开立账户当日,使用开户证件号码登录即可进行基金的认购业务。
(2)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电子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相关流程请参考本公司关于直销电子交易系统的相关公告。
(3)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缴款方式
通过本公司直销电子交易系统认购的个人投资者需准备足额的认购资金存入其在本公司直销电子交易系统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选择在线支付的投资者在提交认购申请时通过实时支付的方式缴款,选择汇款转账的投资者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完成缴款。
(四)通过各代销机构办理个人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的程序,以销售机构相关规定为准。
(五)投资者提示
1、请有意认购本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尽早向直销机构索取开户和认购申请表。个人投资者也
2、直销机构与销售机构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个人投资者请勿混用。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注意事项
1、一个机构投资者在本公司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
2、机构投资者可以在泰康基金直销中心柜台认购本基金。
3、投资者不能以现金方式认购
在直销中心柜台开户的机构投资者必须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基金的唯一结算账户,今后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均只能通过此账户进行。
(二)通过直销机构办理机构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00至17:00(周六、周日、法定节日不营业)。
2、开立基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
(2)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还需提供加盖公章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3)加盖单位公章的预留银行账户的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如预留的为外币银行账户,还需提供银行开具的银行账户属现汇账户证明);
(4)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或签字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5)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以及授权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6)《印鉴卡》;
(7)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远程委托服务协议书》(如开通远程交易);
(8)《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一)(二)(三)类投资者提交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专业投资者信息采集表》,其他投资者提交《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机构)》;
(9)填妥并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章的《机构客户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和《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如有);
(10)股权或控制权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注册证书、存续证明文件、公司章程等可以验证投资者身份的文件;股东或董事会成员登记信息,主要包括: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股东名单、各股东持股数量以及持股类型等;
(11)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的《机构账户类业务指南》。
机构投资者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错误和损失,由投资者自己承担。
3、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在直销中心柜台认购应提交加盖预留印鉴及授权经办人签字的《交易业务申请表(机构及产品)》;
尚未办理开户手续的投资者可提供规定的资料将开户与认购一起办理。投资者可自T+1日起在直销中心柜台打印认购业务确认书。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才能够确认。
4、缴款方式
通过直销中心柜台认购,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具体方式如下:
(1)机构投资者所填写的票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基金账号及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直销账户,并确保认购资金在认购申请当日17:00前到账。
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账户资料:
户 名: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北京神华支行
账 号:19017575850093
大额支付行号:307100003027
机构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认购资金在投资者提出认购申请当日17:00前未到账,则该笔申请作废。
(3)至认购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机构投资者的指定资金结算账户:
① 机构投资者向指定账户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 机构投资者向指定账户划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③ 机构投资者向指定账户划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 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三)通过各代销机构办理机构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的程序,以销售机构相关规定为准。
(四)投资者提示
(2)直销机构与代理销售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机构投资者请勿混用。
五、清算与交割
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注册登记机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完成。
六、本次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1年10月12日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号3层1-10内302
区武定侯街2号泰康国际大厦3、5层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2839号
法定代表人:金志刚
组织形式: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000万元
88
股权结构: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0%;嘉兴宸泰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3%;嘉兴舜泰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4%;嘉兴祺泰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4%;嘉兴昱泰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4%;嘉兴崇泰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5%。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1992年10月19日
注册资本:293.52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郑杨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联系人:胡波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柜台
名称: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02
法定代表人:金志刚
联系人:曲晨
网站:ww
及申购等业务。
2、其他代销机构
(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
(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00-700-9665
(4)浙江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5)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00-821-5399
(6)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7)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8)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9)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0)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1)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2)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3)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4)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5)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6)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7)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18)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9)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0)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1)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2)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23)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4)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25)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6)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7)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8)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9)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1)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523
(32)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33)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38)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39)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4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
(4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
(43)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5)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6)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志刚
全国
联系人:陈进
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传真:021-38600
联系人:陆奇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经办注册会计师:左艳霞、李瑞丛
传真
联系人:左艳霞
(七)验资机构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经办注册会计师:左艳霞、李瑞丛
联系人:左艳霞
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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