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09月16日 星期六 上午 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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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考查的特点是:重者恒重,大家可以根据法考考试大纲以及历年真题的知识点考查来进行系统性的备考。
但法考考查的知识点繁多,考查范围较广,很难做到复习的面面俱到和全部知识的掌握,那么大家该如何进行复习备考呢?
关键就是要懂得取舍,根据考试重点来复习,掌握性价比高的知识考点,抓住命题人的方向和想要考查的意图。
今天小编就带大家来看看刑法中的常考、必考知识点是哪些?记得收藏分享起来哦!
考点一:罪刑法定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限制公权力(立法权十司法权)。
2.成文的罪刑法定:禁止习惯法,但习惯法可成为刑法解释时的参考。
3.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应当明确、相对具体、适当。
5.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溯及既往,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
6.空白罪状、简单罪名、规范的构成要素没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7.罪刑法定原则:行为和刑法、刑罚和刑法的关系。
【区别】:
罪刑相适应原则;犯罪行为和刑罚的对应关系,重罪重罚、轻罪轻罚。
考点二:刑法的解释
1.解释的效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2.任何解释都不是刑法的渊源,包括立法解释。
刑法的渊源只有4个∶刑法典(含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变通规定。
3.类推解释超过国民预测可能范围、词语文义范围,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因此要禁止类推但不禁止有利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4.官方的解释,一般都是对的,所以一般都是扩大解释。
5.任何解释得出的结论都有可能是错的,句括当然解释和扩大解释,不能绝对,只是一般都是对的。
6.依据解释效力或者解释的主体,刑法的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7.解释的技巧指对条文进行解释使用的方法。包括:平义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反对解释、补正解释、类推解释。
8.解释的理由指支撑各种解释技巧的背后理由,即解释的参照事项。包括:文理解释、体系解释、当然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
9.对一个刑法用语的解释,只能采用一种解释技巧,但其支撑理由可以多种多样甚至越多越好。
考点三:刑法的效力
1.刑法的空间效力包括 :禹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原则。特点:沾边就管。
2.一个犯罪只能有一种管辖原则,适用顺序为:属地>属人>保护>普遍。
3.属地管辖:领陆、领水、领空,包括航空器和船舶(移动的领土)不包括国际列车、国际长途汽车、驻外使领馆。
4.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属地管辖)。
5.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除外)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双重
犯罪原则)
6.刑法的时间效力适用原则:从旧兼从轻。
7.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适用原则:从无到有的,行为前后都适用有旧有新的,从旧兼从轻。
8.已决犯不受时间效力的影响。
考点四:犯罪主体
1.单位犯罪的核心是行为人主观上为了单位的利益而实施的犯罪行为。
2.单位犯罪要利益均沾,少数几个领导私分不属于单位犯罪。
3.单位实施非单位犯罪,直接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不罚单位。
4.单位被合并的,被告只列原单位,财产以原单位为限。
5.单位中止或自首,要求单位整体行为十单位救体意思,否则只能认定其中某个个人的自首或中止。
6.金融诈骗罪中,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这三个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单位不能构成。7.单位犯罪只能罚人(单罚制),或人十单位(双罚制),不能只罚单位。对单位的刑罚只有罚金,不能判处没收财产,没有责令关闭。
8.只有刑法明文规定可以由单位构成的犯罪,才是单位犯罪。
9.真正身份犯是以特殊身份作为犯罪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不具有特殊身份就不成立犯罪不真正身份犯指特定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的犯罪。
10.身份只是针对犯罪的实行犯而言的,教唆犯与帮助犯不受特殊身份的限制。
考点五:不作为犯罪
1.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有作为义务+有履行义务能力+不履行义务+有因果关系+具有等价性。
2.不作为犯的核心是行为人没有屉行刑法要求履行的积极义务,而不是行为人身体没有任何行动。
3.产生作为义务的先行行为创设的危险为社会所不容许的危险,若为社会正常风险,则行为人没有救助义务,如分手吵架等都是正常风险,不会产生救助义务。
4.若没有结果避免可能性(救/不救都要死),即便未履行救助义务,一般也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5.不作为犯罪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过失犯罪,例如重大责任事故类犯罪中忘记履行义务(过失)导致事故。
6.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监管义务,但夫妻之间没有监管义务,天妻一方实施不法行为,另一方没有阻止义务。
7.自愿救助 :本来没有作为义务→自愿救助→放弃救助→风险系数变化,成立不作为犯罪(如:绳子拉落入深井者,拉到一半松手不拉);但如果没有影响风险系数,则不成立不作为犯罪(如:路人见有人掉入井里,把绳子扔至井底后突然不想救,便放弃拉绳)。
考点六:犯罪主观构成要件
1.直接故意是追求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的发生,过失是反对结果的发生。
2.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会导致结果必然发生,哪怕其反对结果的发生,也认定为直接故意。
3.意外事件是没有过失,无罪。遵守规则是关键,如果遵守规则,就没有过失,发生结果是意外!
4.故意要有认识因素,只要认识到法条的词就可以(法定符合说是通说)。如只需要认识到毒品,就有贩卖毒品的故意,不需要具体认识到是哪一类毒品;但如果没有认识到是毒品,以为是面粉,就没有故意。
5.间接故意vs过于自信的过失:
(1)对结果的发生是否持反对态度;
(2)间接故意一般一个直接追求的目的,而手段行为间接放任了结果,如为了避免西瓜被偷(直接目的),下毒导致人死亡(手段放任了结果);
(3)间接故意一般危险系数很高,很大概率会发生结果,过失一般危险系数不高,可能不会发生这个结果。
6.刑法的罪过,即故意和过失是针对结果的心态,不是针对行为的态度。
7.判断行为人的罪过(故意/过失)要以行为时的心态为准,之前和之后的心态都是干扰信息。
(刑法 部分必考考点内容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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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提醒:
法考最后的阶段属于“背多分”阶段,懂得舍取,也是提高备考效率的重要一步,但也不能停住做题的脚步,在错题中对自己进行查缺补漏,才能在考场上稳定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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