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09月09日 星期六 上午 9:44
原标题:快递订单实际价值2万多,但只保价了1.2万元,快递丢失后到底该赔多少钱?
给客户发货
担心贵重包裹被人觊觎
填保价单时故意写低价格
没想到给索赔带来麻烦
丢了商品
失了好评
超出保价之外的损失难道还得自己担?
填低保价金额引发纠纷
扎眼被别有用心的人盯上,于是江先生将22340元的订单填写了保价12000元。当天包裹称重1250克,他支付了邮费26元、保价费用59.5元。
几天后,物流信息显示客户收到了包裹。这时,客户通知江先生,
无奈之下,江先生只能一边向客户赔偿订单款22340元,一边和快递公司沟通赔偿的事。快递公司态度很好,但只按照保价金额赔偿了12000元。
失只能由他自己来承担。
法院:快递公司存在过失,应赔偿损失
经过法官的员私自拆开包裹;邮寄途中并无监控记录,因此推测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盗窃,但具体丢失原因已无法说明。关于寄送过程,快递公司表示,保价邮件与非保价邮件在寄送过程中没有不同之处,仅存在赔付标准及规则不同的情形。
最终,法院认定包裹的丢失过程发生于快递公司全程控制之下,但快递公司既没有对保价邮件履行更高注意义务,也无法合理说明货物丢失的原因,且无法提供货物运输过程中的称重记录以明确责任,存在重大过失。在此情形下,快递公司无权援引保价条款限制赔偿责任,判决快递公司向江先生赔偿损失10340元。
快递公司提起上诉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援引保价条款免责有重要前提
本案是关于快递公司是否有权依据保价条款限制赔偿责任的问题。保价条款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普遍出现,该条款是指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向承运人声明货物的实际价值,并交纳相应的费用,当货物出现毁损灭失时,在所保价值范围内获得足额赔偿。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快递公司依据保价条款免责的前提在于其对于邮件的丢失、内件短少行为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本案中,快递公司对案涉包裹上、下货过程中均由其工作人员见证进行封装及拆箱不持异议,并明确保价邮件与非保价邮件在寄送过程中并无特别区分,故上述包裹的丢失过程发生于承运人的全程控制之下,但快递公司既未对保价邮件履行更高注意义务,亦无法合理说明货物丢失的原因,且无法提供货物运输过程中的称重记录以明确责任,存在重大过失。
在此情形下,如继续适用保价条款,则极易增加其自身道德风险以及加重托运人的运输风险。故法院判决快递公司应向原告江先生赔付损失1034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江宁开发区法院
图片来源: 网上信息
实习编辑|余飞飞
维护 | 王立芳
主编 | 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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