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09月07日 星期四 上午 11:59

大家好!我是康盛佳,今天我和大家分享学习的内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本条具体内容为:“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如何调查或检查的规定。明确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调查或检查时须“出示执法证件”,重点就是依法主动“表明身份”,表明其具有执法资格,即“亮证执法”。执法证件既可以是工作证,也可以是特定的执法证,有时二者皆需出示,有时还要求附带出示执勤证章等其他标志。另外,有统一制式服装和标识的,也应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如城管执法、市场监管执法、交通运政执法等。正是基于此考虑,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修改为“出示执法证件”。

表明身份的重要意义在于:其一,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证件一般意味着执法过程的正式开始。如果执法人员不表明身份,当事人可以拒绝接受调查或检查。其二,执法人员表明身份、亮证执法有助于体现执法的严肃性,也可以有效防止实践中招摇撞骗、顶替执法、超越职权执法等诸多问题。

同时,本条也进一步明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如实回答执法人员的询问,协助调查或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行政执法行为制作笔录进行记录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有助于推动行政执法行为更加规范公正文明。

以上就是我今天学习分享的内容,不当之处,敬请各位领导和同事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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