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09月07日 星期四 上午 10:35
绪论
一、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
民事诉讼是由起诉、受理、审理前准备、开庭审理、作出裁判、强制执行等一系列环节组成的完整过程。
二、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历程
中国古代即有民事诉讼实践和规范,但是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学直到19世纪80年代才萌芽。通过编译外国民事诉讼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学著作并加以消化吸收,到20世纪30年代,中国民事诉讼法学有了一定的发展。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我国民事诉讼法学重新起步并且不断发展。
(一)起步与停滞阶段(1949-1978年):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民事诉讼法学深受苏联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影响,几乎完全割断了与旧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体系的联系。
(二)重建阶段(1978—1991年):第一个时期是1978—2年,即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颁布。2年审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该法自同年10月1日起试行。第二个时期是从《民事诉讼法(试行)》的颁布到1991年《民事诉讼法》的颁行。
(三)发展阶段(1991—2006年):1991年《民事诉讼法》,并于当日公布并施行。
(四)成熟阶段(2006年以后):
2006年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分设为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和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第一届理事会同时在杭州选举产生,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学科发展的里程碑。
2007年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的内容集中在再审和执行两个程序。同时为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简称《企业破产法》)的施行,删除了原有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2012年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次修正增加的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撤销之诉、公益诉讼、小额诉讼、行为保全、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等内容。
2017年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我国《民事诉讼法》进行第三次修正,增加了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内容。
2021年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我国《民事诉讼法》进行第四次修正,将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进行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取得的经验上升为法律规定。
第一章 民事诉讼法概述
第一节 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
一、民事纠纷
(一)民事纠纷的概念
纠纷,是指社会主体之间的一种利益对抗状态。
民事纠纷,又称民事冲突、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二)民事纠纷的特征
1.纠纷主体具有平等性。
2.纠纷解决方式具有可选择性。
3.纠纷内容具有可处分性。
(三)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
1.诉讼。诉讼是通过国家公权力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即由国家设置的专门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通过法定的程序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对纠纷各方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作出终局性的裁判,并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时,经对方当事人申请行使国家公权力强制其履行义务的纠纷解决方式。诉讼具有程序性、强制性、终局性和权威性等特征。
2.非诉讼解决机制。也称为诉讼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是指民事纠纷的当事人通过和解、调解、仲裁等诉讼外途径解决纠纷的制度体系。非诉讼解决机制又分为自力解决方式和社会解决方式两种。民事纠纷的自力解决方式就是当事人依靠自身的私人力量解决纠纷的方式。现代国家禁止暴力性的自力解决方式,允许甚至鼓励和平式的自力解决方式。和解就是民事纠纷自力解决方式的一种典型形式。民事纠纷的社会解决方式,就是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民事纠纷。诉讼外调解和仲裁是典型的民事纠纷社会解决方式。
ADR(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
二、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审理和执行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诉讼活动所产生的各种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诉讼活动是指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围绕案件的解决所进行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活动。诉讼关系是指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过程中所形成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
(二)民事诉讼的特征
1.国家公权性
2.程序性
3.强制性、终局性和权威性
(三)民事诉讼在民事纠纷解决体系中的地位
民事诉讼在民事纠纷解决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一方面,民事诉讼根据纠纷性质的不同提供了相应的救济程序和各种不同的救济手段。另一方面,民事诉讼作为民事纠纷的司法最终解决机制,具有支撑、维持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作用。
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是多元的,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各有特色。我们应当尽力发挥不同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引导纠纷当事人选择适合其纠纷特点的解决方式,而不是动辄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规范民事诉讼活动和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民事诉讼法的特征
(一)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律
(二)民事诉讼法是公法
(三)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三、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宪法、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民事实体法中有关民事诉讼程序的规范、司法解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指导性案例、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四、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一)民事诉讼法与其他诉讼法的关系
(二)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
马克思:"诉讼和法二者之间的联系如此密切,就像植物外形和植物本身的联系,动物外形和动物血肉的联系一样。使诉讼和法律获得生命的应该是同一种精神,因为诉讼只不过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的内部生命的表现。”
1.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既密切联系又相互交错。
(1)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追求的终极价值具有相同之处,都是为了保护民事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相互作用。
(3)民事诉讼法具有补充、丰富、发展民事实体法内容的功能。
2.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相互独立并呈现出分离态势。
(1)民事诉讼法具有独立的价值。“民事诉讼法在程序设计与运作上不仅要顾及实体公正价值,同时也要兼顾程序公正、程序效益、程序自由等程序内在价值。”
(2)民事诉讼当事人与民事主体是可以分离的。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除了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实体法律关系主体之外,还包括基于诉讼担当而具有诉讼当事人资格的人。
(3)诉权与民事实体权利的分离。诉权行使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了纠纷。至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是否受到侵害,在起诉时法院不予审查,诉权的行使不必依赖于实体权利而存在。
(三)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都是处理民事纠纷的程序法,在一些原则、制度和程序方面有共同之处。但是,仲裁法不属于公法,其本质属性是民间性和自治性。
(四)民事诉讼法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关系
前者适用于法院主管范围内所有的民事案件,后者专门适用于我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规定,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是: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五)民事诉讼法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关系
同属程序性规范,是程序基本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前者适用于法院主管范围内所有的民事案件,后者专门适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联系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实行可裁可审、裁后可诉制度。
(六)民事诉讼法与人民调解法的关系
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凋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民事诉讼法》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七)民事诉讼法与企业破产法的关系
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首先应当适用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于企业破产法没有规定的程序事项,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八)民事诉讼法与公证法的关系
公证是在争议发生之前,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证明制度。在发生争议之后,公证的法律效力要在民事诉讼中得到最终的确认与保障。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证与民事诉讼的联系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二是诉讼前的证据保全。一般由公证机构依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并在当事人起诉后,向受诉法院移送所保全的证据。三是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应当作为法院的执行根据。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申请的法院应当执行。
第三节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任务与效力
一、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
(一)以宪法为根据
(二)结合民事审判工作实际、立足中国国情
二、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一)保护民事诉讼权利
(二)保证正确、及时审理民事案件
(三)确认和保护民事实体权利
(四)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三、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一)对人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包括:(1)中国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2)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在中国营业的外国企业和外国组织;(3)不在我国境内居住或营业,但申请在我国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外国组织;(4)依法不享有或者放弃其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
(二)对事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3条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民事纠纷案件,即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纠纷案件;
(2)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非民事诉讼案件,即选民资格案件;
(3)民事非讼案件,即宣告失踪、死亡案件,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督促债务人还债案件,公示催告案件等;
(4)商事纠纷案件,如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提起的诉讼案件;
(5)劳动争议案件,即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6)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7)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
此外,人民法院以及海事法院审理的海事、海商案件,《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没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三)时间效力
现行民事诉讼法不具有溯及力,对于新民事诉讼法施行前受理的案件,已按照旧民事诉讼法进行的诉讼活动仍然有效,但尚未审结的案件,应适用新民事诉讼法。
(四)空间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包括领土、领海、领空、我国驻外使领馆、悬挂我国国旗的船只和舰艇、我国的航空器以及领土的自然延伸部分)内发生的民事诉讼,均应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进行审理。
四、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特色
(一)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
(二)重视调解,调判结合
(三)强化对民事诉讼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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