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09月06日 星期三 上午 7:56

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赔付责任,而被告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担连带责任。现在该案件已经进入二审程序。

早在2019年5月31日,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中安消、*ST中安,股票代码:600654,债券简称:15中安消、16中安消,债券代码:125620、821)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处罚字[2019]45号、46号、47号)。

经证监会查明:中安消技术虚构2014年、2015年盈利预测和虚增2013年营业收入,导致中安消股份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其中中安消技术资产评估金额虚增54.46%,2013年营业收入虚增5,515万元。 证监会认为,中安消技术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公司 ,属于 《重组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有关各方”,以及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2014年12月27日前,中安消技术明知存在其 实际未中标任何县(市、区)工程(样板工程除外)、“班班通”项目难以实现预期目标、资产评估值严重虚增的情况 ,未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盈利预测和虚增2013年营业收入,原提供的盈利预测和营业收入信息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致使中安科于 2014年12月27日公告的《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中严重虚增置入资产评估值及置入标的营业收入。 中安消技术系 信息披露违法 行为 的责任主体,中安消技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组办法》第四条关于“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重组办法》第五十三条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情形。故中国证监会责令中安消股份、中安消技术、中恒汇志及相关责任人员责令改正,分别给予警告,各处罚款。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现在上海金融法院已经做出一审判决,股民已经胜诉。

登记索赔。我们已经接受多名投资者的法律咨询。

根据ST中安投资者诉讼的公告,已有1031例投资者向公司主张索赔,涉案金额达4.688亿元。后续仍在持续增长中。投资者如符合上述购买条件,可先准备交易对账单,交易对账单可通过证券营业部打印。


中安消股票索赔案股民胜诉,资深律师提示股民注意索赔条件,符合条件者可参与 本文内容来自网络,仅供学习、参考、了解,不作为投资建议。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